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民科的兵棋推演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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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反渗透法》评估及其与《反分裂法》的比较

很早就想写这个题目,懒得单独开贴,顺便就回到这里吧。

《反渗透法》出台以后,会产生以下几个效果:

第一,国民党不会出现第二个韩国瑜。陈菊在高雄搞得市民不满,自诩为“百年一遇的政治奇才”的韩国瑜打出“拼经济”的口号,一时席卷高雄,造成“一人救全党”的格局。然后自己终于没有按捺住内心对登顶的渴望,出来竞选台湾“总统”,很快压得民进党手足无措。韩国瑜当台北农产运销公司经理的时候,虽然经营业绩不错,但就凭这点手段,想让高雄起死回生,还差得远。韩国瑜话里话外的所谓“拼经济”,其实不过是主动和大陆在经济上密切接触,利用大陆游客挣快钱,再利用和大陆的农产品贸易挣大钱。《反渗透法》以后,想利用主动和大陆接触、给自己刷政绩的路子,很难走通了。人设崩塌的韩国瑜,自有“罢韩案”等着他入瓮。国民党其他诸公,没什么能打的。

第二,大陆对台招降策略失效。TG历史上,打败国民党,除了战场上见高下外,适时联络国民党内部起义是个重要法宝。2019年1月2日,习近平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台湾任何政党、团体同我们的交往都不存在障碍。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合作取代争斗、以双赢取代零和,两岸关系才能行稳致远。我们愿意同台湾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就两岸政治问题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有关问题开展对话沟通,广泛交换意见,寻求社会共识,推进政治谈判。”这个表态,实际是把招降的绣球,抛给了对岸。万一有个把枭雄,审时度势,愿意当带路党,会省大陆很多力气。《反渗透法》把这条路给堵住了。小英的潜台词其实就一句:哪怕到最后,非要谈不可,或者非要降不可,也只能是我,别人别打歪主意。

第三,台湾政治光谱的极化。TG各级,有一句话常挂在嘴边“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尽管这些年台湾人民越来越绿,但是TG一直坚持怀柔惠台的方针,从未动摇过。这个方针的背后,是这样一个预设前提:台湾政治立场,是一个由蓝到绿,间或有橙黄的渐变光谱。至少要团结一部分人,再去反对另一部分人。《反渗透法》之后,只有两个选项:要么和我一样绿,要么你是台湾的敌人。政治光谱的变化,可能需要大陆重新思考对台的政策安排。

从制度安排上,《反渗透法》要比拟议的《境外影响势力透明法》缓和不少。但是《反渗透法》的最大功效,在于从法理上确立了“台独”的政治正确,把以前“赤化”、“红统”一类的政治指责,变成了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

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能否制住《反渗透法》?

非常难。

《反渗透法》覆盖范围很广,包括公职人员、法人、团体、其他机构及社会普通人士等,而且用了一个可以扩张解释的表达法“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特别是“委托”二字,含义极广。在构成要件上,《反渗透法》援引了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游说法》、《刑法》、《集会游行法》、《公民投票法》等多部法律明确其要件,加重处罚。在启动程序上,规定“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另外在量刑上,规定“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办或审判中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势者,免除其刑”。这是一部可以日常运用、随时操作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一共十个条文,其中大量属于宣示性条文和技术性条文,核心干货就是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引完条文,继续讨论

首先,这一条中的“分裂”是一个不确定概念,怎么解释,由立法者决定。其次这个“分裂”的定义,和“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联系在一起,亦即一旦认定分裂,就要动武。最后,这个法律没有规定怎样实施的程序。

打个比方,《反渗透法》好比是一千条狙击步枪,可以日拱一卒,精准打击亲大陆势力;《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颗核弹,足够吓人,但是核弹只能用一次,并且在按下按钮之前,核弹的拥有者始终处于狙击步枪的常规威胁之下。长期处于这样的常规威胁之下而无对等或成比例的作为,又会使人怀疑核弹拥有者是否敢于启动核弹。

就法律论法律,要承认《反渗透法》是一个很精妙的设计。

我以前说骰子已经掷下,形势难以逆转,就是上面所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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