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外国人永居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午夜上线 -- 允烈
本人坚决反对贵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漏洞百出,操作起来必然导致”劣币逐良币“的后果
其一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我国境内的公益组织管理混乱,最近披露的“韩红基金会”就是其中明显一例。另外还有之前的“壹基金”,甚至公然拿募捐款资助藏独组织。以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这类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管手段落后,甚至有沆瀣一气之嫌,只要看民政部对“韩红基金会”的举报意见就可见一斑。本条例第二款的标准模糊,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加之国家监控不力,如果施行,必然成为永久居留最大的漏洞。
其二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博士研究生“学历现在比比皆是,如果该条例通过,随便一个人拿着”克莱登“大学的博士学历,在国内啥啥民办教育机构教教英语之类的,都可以申请永居,岂不是对那些作出突出学术贡献的外国申请者不公平?
第三个反对依据: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所谓”外资“是中国人拿外国国籍后回来投资,该条例一施行,必然让许多”假洋鬼子“享受双重国籍的待遇,失去了这个条例的立法原意,为许多”假洋鬼子“大开方便之门。另外,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标准过低过于模糊。没有说明是现金,还是无形资产,还是设备,也没有说明是多少期限内投资一千万,可谓漏洞百出,令人瞠目。
第四个反对依据: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此条的稳定生活保障标准如何?另外,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永居者也可申请,实际拉开了中国的移民大门,建议把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删除,仅配偶为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其实实际情况是,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人,通常会为其配偶申请外国永居,要在中国永居,反而加重我国负担,实为多此一举,而且这样的人也能申请永居,实在是有违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的要求,可谓自相矛盾。
第五个反对依据: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一条尤其恶劣,开启了链式移民的大门,即使是美国这样的移民国家,现在也在考虑取消这样的链式移民,此门一开,后患无穷。比如,外国永居者与前配偶的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是不是也能申请?又比如十六条第一款投资一千万就可申请全家永居?这个门槛实在太低。
第六个反对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这个标准简直是荒天下之谬,总所周知,永居者在居住国实际居留时间至少每年要不少于半年。每年只逗留三个月,签证就可以满足,何况现在有长期签证,更加方便管理,无需多此一举,凸显条例制订者的业务水平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