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漂漂2号兄问美国共产党,提供一些资料,也感慨万千 -- 真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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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漂漂2号兄问美国共产党,提供一些资料,也感慨万千

后面附美共的一些资料,比较有趣的是,我不知道国外的网站如何,至少国内的网站对于美国共产党,含糊其辞,尤其是麦卡锡大审判之后。

无论怎样,这都是一段历史,那么,西方的记录我不知道,但是我个人感觉、判断,资料也并不多。

然而,离奇的是,国内的网站也是资料寥寥,这事太过离奇了。

看着美国共产党的作为,我也想到了苏联共产党,或者我们中国,究竟采取一种什么态度,确实要费思量,什么才是真正的本国利益呢?

在今天还有一些同志,披着共产主义的外衣,似乎是在表面上要求自己,也一再的指责当年的苏共,然而看了美共的做法,是不是在内心里也确实有很多的问号和疑虑呢?

再有,就是美国共产党,这是一段历史,真实存在的历史,直到今天我主要就是在这位张海涛先生的文章里看到这样的资料,另外就是美国执委丹尼斯的回忆录。

在其他地方,也许我是孤陋寡闻了啊,确实很少看到美国的资料,我想问,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哪里呢?

就算,假如说,这些美共原党员就全部背叛了美国共产党,脱党了,也不至于美国的资料不能发到网上吧?

也不至于美国的翻译资料到不了中国吧?这事确实很有意思。

漂漂兄问询美共资料,我寻找给他,确实很费劲,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中国方面不应该好好指责一下美国么?还有,中国什么时候硬气了,只能是看朝鲜和古巴,如果中国邀请朝鲜参加一带一路了,那么我估计中国硬起来了,否则就是没卵子。

“史密斯法”——美国法西斯化法律之一(1962年)

https://new.zlck.com/rmrb/news/GWTS2K98.html

1962年1月15日人民日报电子版 new.zlck.com

《人民日报》日历

臭名远扬的“史密斯法”是美国统治集团在国内实行法西斯化的一项极端反动的法律。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在使用这个法西斯法律来迫害美国共产党,摧残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

“史密斯法”的正式名称是“外侨登记法”。它是在1939年由以反共、反劳工、反人民而恶名昭彰的民主党众议员霍华德·史密斯提出,并由国会在1940年6月通过的。1951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不顾国内外正直舆论的抗议,宣布“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在肯尼迪政府上台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去年6月5日又确认了“史密斯法”的“党籍条款”。

“史密斯法”原文共四十一条,二十年来美国当局曾经对其中某些条文加以修改。按照1948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的现行的“史密斯法”中的“党籍条款”规定:任何人“从事组织或帮助组织由一些人组成的社团、集团或集会,而这些人宣传、鼓吹或鼓励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合众国的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任何社团、集团或集会”,就可以处以一万美元罚金或十年监禁,或者并科罚金和监禁。

“史密斯法”还规定,只要美国政府认为“任何人有意识地、故意地鼓吹、教唆、劝导或者宣传以武力或暴力,或者以暗杀合众国的任何一级政府的任何职员,推翻或毁灭合众国的任何一州、准州、区域、或领地的政府或者它们在政治上进一步划分的任何一级政府的责任、必要性、适宜性或正当性;”或者认为任何人在“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阅、出售、散布、或公开展示关于鼓吹、劝导、或宣传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毁灭合众国任何一级的政府的责任、必要性、适宜性或正当性;或者企图从事上述行为”,这个人就可以被判处十年徒刑和一万美元的罚金。

美国统治集团战后以来,就一直根据这个法西斯法案中的这些条款,对美共和美国劳工与一切进步力量进行残酷的迫害。1948年7月,由美国政府指定的“联邦大陪审团”对包括已故的美共领导人福斯特、丹尼斯和现任美共总书记霍尔等十二名美共全国执行委员会委员起诉,罪名是他们“非法地、有意识地、故意地阴谋……把美国共产党组织成一个由教唆和鼓吹以武力和暴力推翻和毁灭美国政府的人们组成的社团、集团和集会”,并且“故意地和有意识地鼓吹和教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和毁灭美国政府”。在违反“史密斯法”的罪名下,绝大部分被控告的美共全国领导人都被判处五年徒刑,被罚金一万美元。美国共产党曾就这个判决提出上诉,抗议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他们定罪。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1年6月却裁决“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裁决中说,“史密斯法”的目的“是保卫(美国)现存政府……免遭依靠暴力、革命和恐怖主义的改变”,而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组织共产党和教唆以及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阴谋构成了明显的当前危险”。

在最高法院在1951年宣布“史密斯法”符合美国宪法以后,美国政府又立即逮捕了另外十三名美共领导人。美国法院并且以“阴谋教唆和鼓吹以武力和暴力推翻政府”的罪名分别判处他们一年到三年的徒刑和罚金。美国共产党也曾经就这个法西斯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也遭到拒绝。

艾森豪威尔政府的司法部长布朗纳尔曾经声称,从1948年7月到1956年,美国当局根据“史密斯法”对一百零八名美共全国及地方领导人判了刑。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史密斯法”的“党籍条款”来对美共领导人和美共党员进行起诉或判刑,或者对已经受过“史密斯法”迫害的人再次进行逮捕。

美国政府使用“史密斯法”对美国共产党的迫害一直遭到美国共产党、美国人民和世界各国进步公众的抗议。“废除史密斯法!”,已成为美国人民为维护他们基本权利而斗争的重要口号之一。

(新华社)

----以上为《人民日报》原始内容----

美国数十名知名人士要求释放美共领袖(1955年)

1955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电子版 new.zlck.com

《人民日报》日历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

据塔斯社纽约二十一日讯:美国一批有名的人士向报界发表了一封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的呼吁书,要求释放根据史密斯法而被关进监狱的美国共产党领袖和延期举行对其他一百八十个案件的审讯。

在呼吁书上签名的人指出,他们“并不同意共产党的哲学和共产党纲领的重要条款”,但是他们同时指出,美国共产党领袖们是在“冷战”期间和“经常出现歇斯底里的情况下”被判决的。呼吁书指出,特赦“将是对和平事业的贡献”。

在呼吁书上签名的有四十六个知名的社会人士和政界人士,其中有罗斯福夫人、社会党领袖诺曼·托马斯、剧本作家埃尔默·拉伊斯、历史学家亨利·斯梯、作家路易斯·马姆福特、神学会神学院院长约翰·贝奈特等人。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并以6票对2票的多数维持了对11位美共领导人的定罪。1952年,司法部又判定另外40位美共领袖违反《史密斯法》,并予以监禁。

  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确认该法“党籍条款”的裁决,从而危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947年6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47年劳资关系法”。它是由参议员罗伯特-塔夫脱和众议员弗雷德-哈特莱提出的,故名。

  该法是美国历史上典型的反劳工立法。它限制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不准工会要求同厂的工人加入同一工会;禁止全国性同业工人的集体谈判;禁止共产党员担任工会领导职务;工会举行罢工前必须先发出通知,规定有60天“冷却期”,静候政府调查;法院有权下令禁止罢工;宣布原来关于工会问题的瓦格纳法无效。

1948年7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根据1940年的 “史密斯法”,逮捕了福斯特及美国共产党全国政治局委员12人,并对他们提起了诉讼。虽然福斯特由于患有心脏病未被审判和监禁,但一直处在美国当局的密切监视下而不能自由活动,并且随时都有被重新审判的可能。即便是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福斯特仍然关注着中共领导的人民革命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中国解放战争的胜利极大地激励了包括福斯特在内的美国共产党人,并得到了他们的多次声援与支持。作为美共的重要领袖,福斯特在诸多文章、声明或会议上,坚决支持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反对美国政府干涉中国内政。他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950年7月13日在 《工人日报》发表 《杜鲁门在亚洲的战争》一文,强烈谴责杜鲁门政府的侵略亚洲政策,声援中国和朝鲜。

1951年1月16日,福斯特在 《工人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朝鲜和平的基础》的文章。福斯特在文章中指出:“从朝鲜撤出外国军队的‘问题’,也是美国专断地、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因为正是美国最先派遣外国军队到朝鲜去,干涉那个国家的内战。美军对朝鲜的这种残暴侵略,乃是对和平、对朝鲜和中国的主权完整的又一凶暴进攻。

1953年8月18日,福斯特在美共的党报 《工人日报》指出:“把人民中国排斥在联合国之外,而不顾全世界日益要求他在联合国中取得席位”,“则世界局势紧张的原因将不能得到解决”。

联邦调查局和警察大肆开始搜查美共(包括最初的两个党)办公场所,逮捕“赤色分子”。在1920年1月2日的“赤色袭击”中,一夜之间有4000人被抓,鲁登堡被捕入狱,大部分领导层也被判了刑,几百名出生于国外的党员被驱逐出境。

为了生存,美共只能转入地下,党员隐蔽身份,成立了一个合法的“美国工人党”来进行公开活动,直到1923年“红色恐慌”退潮后,美共才得真正获得了合法地位。

在美共内部,以白人为主的党员都存在着歧视黑人的现象,甚至还有党员认为黑人是“工人运动和革命的阻碍”。所以,美共首先开始“清党”,整顿党内的种族主义,典型例子是1931年的“约基仑审判”。约基仑是出生于芬兰的美共党员,因蔑视黑人被提起诉讼,恰好负责审判的法官也是共产党员,结果是陪审团全票判定约基仑罪名成立,然后被开除出党。

为争取黑人,美共还曾有过一个非常举措——建立黑人共和国!这其实是共产国际(第三国际)根据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给美共提出的要求,作为成员的美共只能执行。有意思的是,这个政策白人党员表示接受,却遭到了几乎所有黑人党员的抵制,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美利坚民族的一部分,独立建国是照搬他国经验,不适用于美国……

最后,“黑人共和国”无疾而终,不过美共清除党内种族主义还是取得了成功,内部没有歧视黑人的现象了,也赢得了黑人群体的好感,时至今日,美共中有相当数量的成员都是非洲裔,几任领导人也是黑人。

近代以来,赴美打工、求学的中国人日益增多,他们多数处于社会下层,还受到歧视,美共是能为他们奔走呼吁的少数组织之一,因此不少华人有加入美共的意愿。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在美国旧金山的部分中国留学生施滉、徐永瑛等加入美国共产党,并创办的美国华侨群众组织“美国华侨与中国革命大同盟”。1927年5月,美共中央委员会建立了“中国局”,受旧金山第十三区委员会领导。

“中国局”成员主要是中国留学生和华工,基本上是独立开展活动,他们在美国、加拿大、古巴发展党员,创办报纸,人数最多是有2400人。抗战中,他们组织建立了“纽约华侨洗衣馆联合会(衣联会)”、“全体华侨抗日救国筹饷总会”、“中国援助基金”开展抗日活动,号召美国工人“拒绝替日运载任何货物,特别是军事原料”,“抵制一切日货”,“给予中国以直接的帮助:医药、人员、食品、衣服和购买军火及其他用品的现款。”美共中央也多次组织盛大的援华大会,举行过针对日本外交机关的示威游行。

中共领导人在延安乘坐过的汽车及八路军华北前线的几辆救护车就是衣联会捐赠的。美国记者哈里森·福尔曼1943年来到延安,在《红色中国报道》中写道:“一辆半吨重的雪佛莱送货车来找我,在侧面的‘救护车’字样的上面,漆着大的红十字。在这下面,漆着‘纽约注册的华人洗衣联合会捐赠’等字样。”

美共中国局的成员中涌现了很多人才和英烈,首任书记施滉获得斯坦福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1930年回国,任河北省委书记,被逮捕后于1934年牺牲于南京雨花台,其它成员很多成为新中国外交和宣传部门的骨干。

1944年5月,中国局停止了活动——仗不是还没打完吗,怎么在这时候停了?因为美共解散了!

参战前,美国反共气氛浓厚,美共领导人厄尔·白劳德(Earl Browder)被捕入狱,美国参战后与苏联建立同盟,为缓和关系,白劳德被释放。他出狱后思考了一下,得出了一个结论——现在反法西斯要紧,为了不给反苏分子以口实,维护美苏联盟,美共最好解散……然后就真的解散了,变成了非政党性质的“共产主义政治协会”。

当然,不是所有党员都支持解散,以福斯特为首的一派党员于1945年7月重建了美国共产党,做出解散决定的白劳德因为不肯承认错误,被开除出党。美共虽然重生,但马上就面临着冷战的开局,走入了更加险恶的境地。

1945年4月法共书记杜克洛在法国《共产主义手册》发表《论美国共产党的解散》一文,批判了白劳德修正主义观点。

5月20日共产主义政治协会政治委员会讨论了杜克洛的论文,否决了白劳德路线,大会停止了白劳德的领导职务,选举成立了福斯特、丹尼斯、汤普逊三人书记处。6月18—20日福斯特在全国委员会上作《论修正主义问题》报告,会议恢复了他的领导职务。

7月26—28日美共召开第十三次特别代表大会,总结白劳德修正主义思潮一度统治全党的教训,解散共产主义政治协会,重建美国共产党并选举福斯特、丹尼斯、汤普逊的三人书记处,恢复福斯特全国主席职务。

1947年3月22日,杜鲁门总统发布行政命令,指定联邦调查局和联邦文官委员会对联邦政府机构300多万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忠诚考察,全部过一遍筛。经过为期4年的逐一政审,约2000名联邦政府官员被迫辞职,212人被视为“危险分子”予以清除。

1947年6月,美国联邦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一道著名的反共反劳工的法律,即《1947年劳资关系法》,又称《塔夫脱-哈特莱法》。它正式废除了《瓦格纳法》若干有关工人权利的规定。垄断资本的代表1945年11月在杜鲁门召开的劳资会议上所表达的意志,现在正式形成为国家法律了。它的其他反共反劳工的条款,我在1985年1月15日写的那封《六谈民主》的信里已有所涉及,不另述。

一,有的了解内情的国会议员在谈到这道反共反劳工法律的产生过程时曾透露,参议员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在向国会两院提出这道法律草案前,曾将它交给工商界巨头审议过,并说“这个法案的每一页、每一段、每一句都是全国制造商协会写就的”。于是杜鲁门总统就此事耐了个政治花招。考虑到1948年竞选即将到来,需要劳工群众的选票,总统接到这道法案后公开予以否决,但总统并未作任何实际努力阻止国会通过这个法案。

二,在国会凑足票数否定了总统的否决、使之正式生效之后,在总统1948年竞选连任获胜之后,总统曾连续9次援引这道法律压制工人群众的罢工斗争。

三,该法生效后,全国有23.2万名工会干部被迫签署誓词,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员。雇主们随时可用“作伪证”相威胁,对他们实行政治迫害。

1948年7月20日,杜鲁门政府出动军警,分别在全国各地将美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构——全国委员会的12名成员通通予以逮捕,一网打尽。

被捕的这12人是:美共全国委员会主义威廉福斯特、美共总书记尤金丹尼斯、美共组织书记亨利温斯顿、美共劳工书记约翰威廉森、美共教育书记雅各布施塔赫尔、美共纽约区主席罗伯特汤普森、纽约市议会议员小本杰明戴维、《工人日报》主编约翰孟茨、毛皮工会联合委员会主任欧文波塔什、美共伊利诺伊区主席吉尔伯特格林、美共密执安区主席卡尔温特、美共俄亥俄区主席格斯霍尔。

杜鲁门政府的司法部长汤姆克拉克1947年到1948年先后公布了一批黑名单,把160个社会团体定为“颠覆组织”。列入国会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的黑名单上的“颠覆组织”则多达608个社会团体。为了混淆视听,这些黑名单中也列上了少数法西斯组织,被定为“颠覆组织”的绝大多数都是工人、黑人、青年、妇女、知识分子的团体。

1949年1月17日,位于曼哈顿岛南端华尔街附近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讯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出庭法官为百万富翁哈罗德梅迪纳。除威廉福斯特因患心脏病不能到庭受审外,其余11名美共领导人都被带到被告席。

1949年10月14日,法官哈罗德梅迪纳开庭宣判:受审的11名美共领导人除纽约区主席罗伯特汤普森以外,各判处5年徒刑和10000美元罚金。

汤普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在美军中服役,在太平洋战场上作战勇敢,被授予战功卓著十字勋章,判处徒刑3年。

被无辜判刑的这一批美共领导人向主管纽约地区的联邦第二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950年8月1日,上诉法院开庭宣判。各位上诉法院法官投票表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这些美共领导人又向位于华盛顿国会山上的美利时合众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51年6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宣判。最高法院9位法官投票表决的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就是否维持纽约联邦地区法院对这批美共领导人的原判进行表决时,两位持资产阶级自由派观点的法官投了反对票。其中一位雨果布莱克。他在判词中说明了自己投反对票的理由。这份判词中的主要一段,原文如下:“我要强调的是,什么是本案涉及的罪行,什么则不是,这些被告并未被指控企图推翻政府。他们并未被指控从事过任何旨在推翻政府的公开活动。他们甚至未被指挥讲过或写过旨在推翻政府的任何言论。对他们的指控仅仅是:他们同意举行集会,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

1951年7月2日,美共领导人中的大多数被分别关进了包括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和康涅狄格州的丹伯里在内的五个城市的监狱,开始服刑。之所以要把他们分散关押在各地,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一直策划阴谋”。

温斯顿、汤普森、格林和霍尔拒绝服刑,避往外地,后陆续被捕、加刑。

霍尔1951年10月被捕于墨西哥,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下被私下绑架返美。

二战英雄汤普森,1953年8月被捕于加利福经亚,被戴上脚镣手铐,投入监牢。

杜鲁门政府于1951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次对美共各地领导人的大搜捕。

其中几次主要搜捕的时间和地点是:6月20日在纽约、7月26日在加利福尼亚、8月8日在马里兰、8月17日在宾夕法尼亚、8月28日在夏威夷、8月31日再次在加利福尼亚。大批美共领导骨干在各地被逮捕,被审判,被关进监牢。

1950年9月23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法案――《1950年国内安全法》,又称《麦卡锡――伍德法》。它的主要内容,在1985年1月15日写的那一封《六谈民主》的信里已有所记述,不再说。

节选自1991年张海涛《再说美国》中《总统依法调兵遣将――简谈军队与“民主、自由、人权”》一章,有删改。

史密斯法又称“外侨登记法”。美国国会于1940年6年通过的管理外侨的法律。因由众议员史密斯(HowardWorehSmith)提出而得名。规定对不是美国公民的五百万左右的人实行登记,·凡蓄意鼓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以及成立或参加以此为目的的组织,均为犯罪,应处两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科。50年代后期以来相继对该法作了限制性解释,原告如果仅“抽象”地宣传共产主义,并不构成教唆或鼓吹的非法活动;并认为在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成员中,应区分“积极”成员和“消极”成员,前者指了解该组织目的并积极从事这一目的的行动者。 [1]

即美国“一九四〇年外侨登记法”。因众议员史密斯(Howard Worth Smith)提出其追加条款而得名。1940年6月国会通过。它以防止“颠覆活动”为借口,规定外国人和在外国出生的美国公民必须进行登记;凡以任何方式宣传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者均构成“犯罪”。

1951年6月4日,最高法院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并以6票对2票的多数维持了对11位美共领导人的定罪。1952年,司法部又判定另外40位美共领袖违反《史密斯法》,并予以监禁。

1961年最高法院又作出确认该法“党籍条款”的裁决,从而影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看看当年的人民日报,看看今天的人民日报对美国的那个奴才样!这叫一个怂。

你不要脱钩啊,奴家还没有准备好呢~~

什么屁话!

通宝推:假设,漂漂2号,桥上,大眼,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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