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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没人说说长沙货拉拉案吗?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 田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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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下面是判决书原文,及基于原文的个人看法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以上三段均为网传的判决书原文:

1、对被告要求多:”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对做好事的要求高,对人心打击很大。

2、派出所笔录原件丢失,电子件被告否认的情况下直接采信非原件笔录,而且后来的爆料是原告儿子就是关联警察,在当年不信任风气下,大票吃瓜联想难免存在。

3、被告证人证词具体内容从判决书上看并未描述,但从原告要求排除证人身份看,应该是对被告有利,但判决书显然还是套路,没证据证明没撞,那就是撞了的套路。

其中1、3条是导致后来影响的重点。后来的各种监控翻转宣传更加重了这种影响。再后来智能手机普及就衍生出扶人前先拍视频,并要求倒地者先认证的调侃。也是针对1、3条。

对于后来的上诉和解保密,作为法院方就是典型的舆论把控-100分的行为。可以说是完全无视舆论和已经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的做法。不管哪一方有重大问题,把结果公之于众并公开处理,都不会造成已经延续十几年,估计以后还会继续影响下去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对司法的调侃和对社会风气的严重负面影响。

通宝推:四十千,普鲁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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