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人艰不拆讲笑话之五 2021年新楼 -- 骨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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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要的,也却如您所说,就是走个过场。

但是在案子不大、案情较为明确、原告被告都认可、或是某一方确有不便的情况下,法官是会酌情要求事后补齐手续的。

此外,除了这种“事后再补充手续”,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很多手续规定都可以酌情处理,比如双方材料的互检、比如双方私下协商(哪怕开庭过程中也可以暂停开庭单独协商)、比如材料的邮递、比如费用的缴清和转交等等,只要当事双方都同意,那么在法律许可、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都可以酌情处理。

比方说,200X年的时候,那时候手机支付并不乏大,而有的地方汇款又特麻烦,或者是当事方驻地干脆就没有银行,那么就可以选择请法院代为收缴欠款后,把款项保存在法院或转汇给当事方指定第三方(亲属、公司这一类)。

这从当时的法律来看是不对的(因为没有手续/授权书等),可为了便民,也就很多案子是这么办的(但事后该补还是要补,这个不能少,除非极特殊情况)。

再比如,A欠B钱,判了还1万元。

A到时间后只还了9990,从法律上来讲,A就属于没有完全履行还款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很多法院就自己贴10块还给B,或者跟B说一说10块钱算了,了一桩案。

再比如邮寄资料、开庭信息等。。。

反正都差不多,总结起来就两句话:节约司法资源,以人为本。

唉,书记员苦啊。

【混个脸熟】

【氨基酸浓汤】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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