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2022台湾政策法全文【草案】 -- 狂草舞茅

共:💬101 🌺613 🌵14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家园 2022台湾政策法全文【草案】

发起人: 参议员梅嫩德斯,罗伯特[新泽西州](06/16/2022介绍)

委员会: 参议院 - 外交关系

委员会会议: 09/14/22 2:30下午 08/03/22 12:00AM 07/19/22 2:30PM (所有会议)

最新操作: 参议院 - 06/16/2022 阅读两次并提交给外交关系委员会。(所有操作)

第117届国会

第2天会议

S. 4428

支持台湾的安全及其自决权,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在美国参议院

六月 16, 2022

梅嫩德斯先生(为自己和 格雷厄姆先生)提出了以下法案;宣读了两遍,并提交外交关系委员会

一项法案

支持台湾的安全及其自决权,以及为了其他目的。

无论是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的,

第1款. 短标题;目录。

(a) 简称——本法可引述为“2022年台湾政策法”。

(b) 目录—本法的目录如下:

第1节。短标题;目录。

第2节。发现。

第3节。定义。

第一编 美国对台政策

第101条。政策声明。

第102条。台湾政府的待遇。

第103条.台湾是主权的象征。

第104条.指定和参考台湾代表处。

第105条.参议院确认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主任。

第二章 美国与台湾加强防务伙伴关系的实施

第201节.《台湾关系法》修正案。

第202节.美国保卫台湾战略的预测性规划和年度审查。

第203节。联合评估。

第204节。台湾安全援助倡议。

第205节。关于反干预能力定义的要求。

第206节。全面的培训计划。

第207节。军事规划机制。

第208节。评估台湾对民防和復原力的需求。

第209条.优先考虑台湾的超额国防物品转移。

第210条。根据外国军事销售计划快速跟踪对台湾的销售。

第211条.全政府威慑措施,以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武力。

第212条。增加年度战争储备储备和对台湾的支持。

第213条。将台湾指定为主要的非北约盟友。

第三章 反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略和影响运动

第301条。应对针对台湾的影响和信息行动的战略。

第302条。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支持台湾的国家和实体的经济胁迫的战略。

第四编 台湾加入国际组织

第401条。台湾参与国际组织。

第402条。台湾参与美洲开发银行。

第403条。台湾参与美洲开发银行的计划。

第404条。关于台湾在美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地位的报告。

第405条。关于联合国大会第2758(XXVI)号决议的澄清。

第五章 加强美国与台湾之间的发展和经济合作

第501条。发现。

第502条。国会对与台湾的自由贸易协定,印太经济框架和CBP预清关的看法。

第六章——支持美国与台湾的教育和交流项目

第601条。短标题。

第602条。发现。

第603条。目的。

第604条。定义。

第605条。台湾奖学金计划。

第606条。报告和审计。

第607条。台湾研究员关于政府服务的细节。

第608条。资金。

第609条。支持美国与台湾的教育和交流项目。

第七章 杂项规定

第701条。邀请台湾同行参加高级别双边和多边论坛和演习。

第702条。关于台湾旅游法的报告。

第703条。禁止破坏美国对台政策。

第八章 促进两岸稳定的制裁措施

第801条。定义。

第802条。对影响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的决定。

第803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在台湾行动有关的官员实施制裁。

第804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融机构实施制裁。

第805条。对向受制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提供专门的金融信息服务实施制裁。

第806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掘业实施制裁。

第807条。额外的制裁。

第808条。描述的制裁。

第809条。实施;法规;处罚。

第810条。例外;弃权。

第811条。终止。

第九章——构造规则

第901条。构造规则。

第2节。 调查结果。

国会认为:

(1)自1949年以来,美国与台湾的密切关系对双方和整个印太地区都大有裨益。

(2) 台湾关系法(公法96-8;22 《联邦法典》第3301条及其后各条)使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能够保持牢固而重要的关系,促进地区安全、繁荣和共同的民主价值观。

(3)台湾的安全和台湾人民决定自己未来的能力是美国利益和价值观的根本。

(4) 台北驻美国经济文化代表处及美国驻台湾协会促进关键领事关係:

(一)保护美国人民和台湾人民的利益;和

(二)加强人文联系。

(5)公职人员、商业利益、公民社会领袖和其他人之间的接触增加,可以加强台美关係及其经济、安全和民主层面。

(6)台湾是地区和跨国问题的重要夥伴,例如公共卫生、气候变迁、关键和新兴技術、網络安全、贸易和航行自由。

(7)台湾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民主體现,由超过23,000,000人组成,他们重视自己的选举权、自由市场、正当程序权、言论自由和其他个人自由。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习近平(在本法中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重申他扼杀台湾自由的愿望,正如他2021年7月的公告所证明的那样,他在声明中指出,“中国的所有儿女,包括台湾海峡两岸的同胞,必须共同努力,团结一致地向前迈进, 坚决粉碎任何台独图谋。”

(9)当习近平总统将权力集中在中国共产党(在本法中称为“中共”)时,他正在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胁迫和恐吓运动,这证明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人民解放军(本法所称“解放军”)加速准备对台进攻,如解放军2022年1月近40架战斗机、轰炸机等战机侵入台湾防空识别区;

(二)解放军在台湾海峡的进攻准备日益加强,如两栖攻击和实弹演习,以及创纪录规模的对台湾领空的入侵;

(三)外交部孤立台湾的外交努力,例如滥用其在国际直觉和多边论坛中的地位,排除台湾的参与,尽管台湾在公共卫生等相关主题方面表现出专长;

(四)威胁和行动,损害台湾经济和关键供应商,例如严厉的出口管制和旨在引诱台湾人才中国大陆離开台湾的“31条措施”;

(E) 持续和有针对性的网络攻击,每月近20,000,000次,旨在破坏台湾的关键基础设施并造成平民伤害;和

(六)对其他寻求与台湾建立更紧密联系的国家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例如在立陶宛宣布在立陶宛设立台湾常驻代表处后,最近与立陶宛有关的出口管制。

(10)美国多次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台湾海峡和国际舞台上旨在颠覆台湾民主直觉的破坏稳定活动表示关切。

(11)美国的印太战略——

(一)将台湾确定为重要的主要区域伙伴;

(二)寻求加强台湾的自卫能力;和

(三)重申台湾的未来必须根据台湾人民的愿望和最佳利益,以和平方式确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扼杀台湾的自由是取代美国作为印太地区最杰出军事强国的关键和必要步骤,并继续其现代化运动,以提高解放军的力量投射能力及其进行联合行动的能力。

(13)台湾拥有一支现代化的、準备好的自卫队,坚持最高的民主原则,並从持续最先进的安全援助中获益。

(14)为了以下目的保卫台湾是美国至关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

(一)削弱解放军在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内投射力量和建立争议区域的能力,限制解放军在第一岛链以外进行不受约束的动力投射能力的机动自由,以保护夏威夷和关岛等美国领土;

(二)维护日本等印太盟国的领土完整;

(三)威慑其他国家和竞争者以武力作为改变既定现状的手段;

(D) 支持印太地区和全世界的民主体制和社会;和

(E) 维持一个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该秩序——

(i) 限制专制权力;

(二) 庄严载入集体安全;

(三) 促进民主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和

(四) 促进和平与繁荣。

第3节。 定义。

在本法中:

1.国会的主管委员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指:

(一)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二)参议院军事委员会;

(三)参议院拨款委员会;

(D)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E) 众议院军事委员会;和

(F) 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反干预能力”一词包括国务卿与国防部长协商后确定为实现第204(c)条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数量——

(一)机动的陆基海防巡航导弹和发射器;

(二)机动的、陆基的短程和中程防空系统;

(三)智能自行式海军水雷和沿海布雷平台;

(四)配备反舰、反登陆艇导弹的导弹艇和快速攻击艇;

(E)载人和无人驾驶的空中系统以及其他移动的,有弹性的监视系统,以支持沿海和防空行动;

(F) 在通信退化或被拒绝的环境中支持目标定位、跟踪、识别和定位的设备,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七)地面作战行动用单兵携带反装甲武器、迫击炮和小武器;

(八)为发展由志愿平民和民兵组成的民防部队而提供的设备和技术援助;

(一)台湾军队独立维持、维持和运用(A)至(H)项所述能力所需的训练和装备,包括适当的战争预备队;

(二)海防、防空、分散指挥控制、民防、后勤、规划等关键军事职能的概念发展,重点是在通信退化或被剥夺的环境中作战;和

(K) 国务卿经与国防部长协商后认为适合于第204(d)条所述目的的任何其他能力。

(3)中华民国——“中华民国”一词是指通常被称为“台湾”的东亚岛国。

(4)SHARP POWER.-“锐实力”一词是指有意对虚假信息、媒体操纵、经济胁迫、网络入侵、有针对性的投资和学术审查的协调和经常隐藏的应用——

(一)破坏政治和非政府机构,干涉民主选举,鼓励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自我审查;或

(B)在台湾和其他地方培养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利益的态度、行为、决定或结果。

第一编 美国对台政策

第101节。 政策声明。

这是美国的政策——

(一)支持台湾的安全、两岸关系的稳定、台湾人民决定自己未来的自由,坚决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武力改变台湾现状的任何行动;

(2)作为美国的重要伙伴,与台湾合作,促进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

(3)通过与盟国和伙伴协调,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武力改变台湾的现状,以确定和制定重大的经济,外交和其他措施,以阻止任何此类使用武力并对其施加成本,并支持和合作台湾实施,资源和现代化其军事能力, 包括通过安全援助和增加国防开支的不对称防务战略;

(4)在《台湾关系法》(公法96-8;第96-8号)的框架下,加强与台湾军方的合作;22 《联邦法典》第3301条及其后各条)六项保证,考虑到中国正在进行的军事集结和台海安全环境的不平衡,向台湾转让防务物品,以增强其能力,包括其开展防御行动的努力,如海战和防空能力,并保持拒绝中国胁迫和入侵的能力;

(5)敦促台湾增加对军事能力的投资,包括支持实施不对称防务战略的军事能力;

(六)推进和敲定美台贸易投资框架协议的关键条款,深化美台经济联系,尽快谈判包括适当水平的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在内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促进美国的利益;

(7)将台湾列为《印太经济框架》的伙伴;

(8)欢迎台湾有意义地参与重要的国际组织,包括处理全球卫生、民用航空安全、打击跨国犯罪和双边及多边安全峰会、军事演习、经济对话与论坛等议题的组织;

(9)支持台湾政府作为一个代议制的民主政府,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组成,反映台湾人民的意志,促进代表23,000,000多名台湾民选领导人的尊严和尊重,他们代表23,000,000多名公民,利用现有的各种外交和金融工具促进台湾的国际空间;

(十)确保实践中对台关系的区分符合美国与台湾长期、全面、战略和基于价值观的关系,有助于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和

(11)制定和执行一项计划,通过建立强有力的伙伴关系来加强我们与台湾的关系,

(一)迎接21世纪的挑战;

(二)充分说明台湾的民主地位;和

(C)仍然忠于美国的原则和价值观,符合《台湾关系法》和六项保证。

第102节。 台湾政府的待遇。

(a) 一般而言,国务卿和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应:

(一)作为台湾人民的合法代表,与台湾民选政府接触;和

(2)结束把台湾政府称为“台湾当局”的过时做法。

(b) 对双边交往没有限制——尽管美国在台湾协会在执行美国外交政策和保护美国在台湾的利益方面继续发挥支助作用,但美国政府不得对国务院或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的官员与台湾政府对应方直接和例行互动的能力施加任何不当限制。

第103条。 台湾是主权的象征。

(a) 定义术语—在本节中,“官方目的”一词是指:

(一)穿戴官服的;

(二)主持政府主持的仪式或者活动;和

(3)出现在国务院社交媒体账户上,宣传与台湾的接触。

(b) 一般而言——至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90天,国务卿应废除《外交事务手册》或《外交事务手册》的任何联络准则、内部限制、章节或明示或暗示的有关指导或政策,包括通过对美国政府人员活动的限制或约束, 限制中华民国(台湾)武装部队成员和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政府代表为官方目的展示中华民国主权象征的能力,包括:

(一)中华民国(台湾)旗帜;和

(二)军事单位的相应标志或者徽章。

第104节。 指定和参考台湾代表处。

(a) 政策声明—这是美国的政策,符合《台湾关系法》(公法96-8;22 《联邦法典》第3301条及其后各条)和六项保证——

(一)向台湾人民提供事实上的外交待遇,相当于外国、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和

(2)将在美国的“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

(b) 更名—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进行谈判,将其在华盛顿特区的办事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

(c) 参考资料—如(b)项下的谈判导致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美国政府的法律、地图、法规、文件、文件或其他记录中对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台湾代表处的引用, 包括出于美国政府的所有官方目的,美国所有法院以及此类政府或法院的任何诉讼。

第105节。 参议院确认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主任。

任命个人为台湾台北美国学会主任,须经参议院建议及同意。经参议院确认后,此人应具有众议员的头衔。

第二章:实施美国与台湾之间加强的防务伙伴关系

第201节。 《台湾关系法》修正案。

(a) 政策声明—修订《台湾关係法》(22 U.S.C. 3301(b))第2(b)条—

(1) 在第(5)款中,在“防御性武器”之后插入“和有利于威慑人民解放军侵略行为的武器”;和

(2) 在第(6)款中,通过删除“维持美国的能力”。

(b) 提供防卫物品和服务——《台湾关系法》(22 U.S.C. 3302(a))第3(a)条作了修正,删除了“以保持足够的自卫能力”,并插入“实施一项战略,否认和威慑人民解放军的胁迫或侵略行为”。

(c) 解释规则—对《台湾关係法》(22 U.S.C. 3303)第4条进行修订,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e) 解释规则——本法的任何内容,以及总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外交承认的行动,或台湾与美国人民之间没有外交关系,以及美国对台湾缺乏正式承认,以及任何有关情况,均不得解释为构成对总统或任何法律行为采取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法律或实际障碍。推进或保护美国与台湾有关的利益所需的美国政府机构,包括旨在加强美国与台湾之间安全合作或以其他方式阻止人民解放军对台湾使用武力的行动。

第202节。 美国保卫台湾战略的预测性规划和年度审查。

(a) 一般而言——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年10年内,国防部长应:

(一)对美国保卫台湾的战略进行一次分类审查;和

(2)与国会有关委员会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分享审查结果。

(b) 要素—根据(a)分节进行的审查应包括:

(1)评估台湾目前和近期的能力、美国的军事准备情况,以及美国使台湾防卫的战略是否充分;

(二)为保卫台湾不受人民解放军侵略而制定的详细拒止战略,包括夺取和坚守台湾岛;

(3)对美国和美国利益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构成战略风险的准备不足;

(四)检讨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台使用武力近期可能性的指标;和

(5)一份军事能力清单,包括能够实施否认战略的能力,即——

(A)将适合行动环境,使台湾能够有效应对涉及人民解放军的所有潜在冲突阶段的各种突发事件;和

(B)将减少衝突的威胁,挫败入侵,並减轻美国和台湾的其他风险。

第203节。 联合评估。

(a) 一般而言,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商,与台湾建立一个机制:

(1)对台湾面临的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军事行动的威胁进行联合评估;和

(2)确定非物质和物质解决方案,以阻止和击败此类威胁。

(b) 综合優先事项清单—在执行(a)项时,国防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与台湾一起制定:

(1)一份综合的优先事项清单;

(二)相关非物质、重大解决方案的获取、培训相关计划;和

(3)其他措施,以适当優先考虑台湾的防禦需要,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採取军事行动的有效威慑。

——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180天后,国防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a)(1)分节制定的联合评估。

第204节。 台湾安全援助倡议。

(a) 台湾安全计劃—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商,制定一项称为「台湾安全援助倡议」(在本节中称为「倡议」)的倡议,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融资计劃和其他措施,以加强美台防禦关係,並加速台湾防禦能力的现代化,以威慑或, 如有必要,击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入侵。

(b) 推进台湾防务年度报告。

(1)定义的国会委员会-在本小节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一)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

(B)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一般规定:至迟於本法颁布之日後180天,其後每年7年内,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应联合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台湾增强自卫能力的情况。

(3) 拟列入的证人——第(2)款要求的每份报告应包括:

(一)评估台湾对执行全面防卫概念原则的承诺,包括台湾为执行这些原则已採取的步骤及台湾未採取的步骤;

(二)评估台湾在其部队内获取和运用不对称能力的努力,包括:

(一) 远距离精确射击;

(二) 综合防空和导弹防御系统;

(三) 反舰巡航导弹;

(四) 对地攻击巡航导弹;

(五)海防;

(六) 反装甲;

(七)海战;

(八) 可生存的集群海上资产;

(九) 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系统;

(十) 采矿和反采矿能力;

(xi) 情报、监视和侦察能力;

(十二)指挥和控制系统;和

(十三)美国和台湾共同确定对台湾防务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防务能力,根据第203(a)条制定的程序;

(三)截至报告提交之日,对台湾国防军常规和反介入能力之间平衡的评估;

(四)评估台湾为加强其防卫力量的整体战备状态而采取的步骤,包括:

(一)台湾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和提供定期训练;

(ii) 此等训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台湾面临的安全环境;和

(三)台湾为準备这些部队而投入的财政和预算资源是否充足;

(五)评估台湾为确保台湾预备役司令部能够招募、训练和装备其部队而采取的步骤;

(F) 对—

(i) 台湾军队,包括预备役部队人力短缺的严重程度;

(二) 在发生冲突时这种短缺的影响;和

(三) 台湾为解决此種短缺问题所作的努力;

(G)评估台湾为加强其民防禦所做的努力,包括任何提高台湾民众对台湾安全环境风险的认识的宣传运动;

(八)评估台湾为保障其关键基建,包括交通、电讯網络和能源方面所作的努力;

(一)评估台湾为加强其网络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文职政府和军事网络的安全;

(J) 对(A)至(I)分段所述任何事项中任何重大差距的评估,美国评估需要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

(K) 描述美国与台湾在(A)至(J)分段所述事项上的合作努力;和

(L) 对台湾政府内部对下列方面的任何抵抗的描述:

(i) 执行(A)至(I)项所述事项;或

(二) 美国对这类事项的支持或参与。

(4) FORM.—第(2)款要求的报告应以保密形式提交,但应包括详细的非保密摘要。

(5) 第(5)条: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应与台湾政府和军方共同分享第(4)款规定的非机密摘要。

(c) 提供援助的权力——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商,使用根据第(i)分节拨出的款项向台湾政府提供援助,以实现(d)分节所述的目的。

(d) 目的—外国军事融资计劃的目的应是提供协助,包括装备、训练和其他支持,使台湾政府能够:

(1)加速其国防能力的现代化,包括不对称行动,这将拖延、削弱和拒绝人民解放军部队的企图——

(A) 进行胁迫性或灰色地带活动;

(二)进入或者过境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或

(三)在台湾获得迁册,扩大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迁徙夺取台湾人口中心或其他主要领土的控制权;和

(2)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斩首、夺取台湾政府的控制权或以其他方式使台湾政府失效或使其失效。

(e) 战争储备——根据经第212节修订的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 2321h)第514条,在根据(i)(2)款划拨的数额中,2023至2032财政年度每年可用于维持一个储备(如果根据第213条设立)。

(f) 资金的可得性。

(1) 年度支出计划—不迟于2022年12月1日,此后每年,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如何根据(i)(2)款划拨的资金用于实现(d)款所述目的。

(2) CERTIFICATION.—根据(i)(2)款为每个财政年度拨出的款项,应在国务大臣向国会有关委员会证明台湾在上一财政年度相对于台湾的国防开支增加了其国防开支后,用于该小节所述目的,但台湾国防预算中与人事开支(军事训练和教育除外)有关的账目除外。

(3) R型基金—

(A) 一、一般规定——除(B)项另有规定外,根据第(i)(2)分节为某一财政年度批款,而该财政年度内未承付和支出的款项,应加到下一财政年度可用于该倡议的数额中。

(B) RESCISSION.—根据(i)(2)款拨款的款项,如在2027年9月30日仍未被批准,应予撤销并存入财政部普通基金。

(g) 来自美国库存和其他来源的国防物品和服务。

1.I N. 除根据(c)项提供的协助外,国务卿可与国防部长协调,向台湾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合(d)分节所述目的的数量:

(一)武器等防务物品来自美国库存等来源;

(二)美国库存中过剩的防卫物品;和

(三)国防服务。

(2) 归还—国务卿可使用根据第(i)(2)分节批款批款,作为更换根据第(1)款(A)项提供给台湾政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

(h) 外国军事融资贷款和贷款担保机构。

(1) DIRECT 贷款。

(A) IN General.—尽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63)第23(c)(1)条的规定,在2022和2023财政年度,国务卿可根据该法第23条向台湾提供直接贷款。

(B) MAXIMUM义务——根据(A)项授权的贷款本金总额的总债务不得超过2,000,000,000美元。

(C) 资金来源。

(一) D穷义词—在本项中,“费用”一词—

(I) 具有 1974 年《国会预算法》(2 U.S.C. 661a(5) 第 502(5)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二)应当包括修改(一)项授权的贷款的费用;和

(III)可能包括出售,减少或取消欠美国或美国任何机构的任何金额的费用。

(二) 一般规定——根据第(i)(1)分节批款的款项可用于支付(A)项核准的贷款费用。

(D) 经授权的电子环境。

(i) 一般规定:美国政府可对根据(A)项发放的贷款收取费用,这些贷款应通过融资账户(如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502(7)条所定义(2 U.S.C. 661a(7))向借款人收取。

(ii) L对费用支付的模仿——根据任何拨款法为任何财政年度提供的金额不得用于支付与(A)项授权的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

(E) REPAYMENT.—根据(A)项发放的贷款应在借款人收到贷款后12年内偿还,包括偿还本金时不超过1年的宽限期。

(F) 我不敢——

(i) 一、一般规定——尽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63(c)(1))第23(c)(1)条的规定,根据(A)项提供的贷款的利息可按国务卿确定的利率收取,但该利率不得低于类似期限的有价证券的现行利率。

(二) 用于支付利息的贷款额——根据本款为利息费用提供的款项,不应被视为对一国援助的任何法定限制的援助。

(2) LOAN 担保。

(A) 一般规定——根据《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64)第24条,可向台湾提供根据第(i)(1)分节批拨的款项,用于支付台湾的贷款担保费用,以补贴商业贷款本金和贷款本金总额的总债务,其中任何部分均可得到担保, 不超过$2,000,000,000。

(B) M项:根据(A)项授权的贷款担保—

(i) 不得担保超过2 000 000 000美元的贷款;和

(ii)对于任何单个借款人,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80%。

(C) SUBORDINATION.—根据(A)项担保的任何贷款不得从属于:

(一)借款人承包的另一笔债务;或

(ii) 在违约情况下对借款人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

(D) 偿还—本款所担保的任何贷款均应要求在签署贷款协议后12年内以美元偿还。

(E) FES.——尽管有《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64)第24条的规定,美国政府仍可对(A)项授权的贷款担保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应通过融资账户(如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502(7)条所定义,从借款人或代表这些借款人的第三方收取。

(F) 贷款担保的偿还额——根据本款为(A)项授权的贷款担保费用提供的款项,不应被视为对一国援助的任何法定限制所规定的援助。

(3)NOTIZE要求 - 未经国会有关委员会事先通知,不得花费用于执行本小节的拨款。

(一) 拨款的授权。

(1) FOREIGN军事融资计划——在“外国军事融资计划”标题下,为执行(c)小节授权的计划而可能需要的款项被授权拨款。

(2) 拨款的统一化——除了根据第(1)款批款的拨款外,还授权拨给国务院执行该倡议——

(A) 2023财政年度为250 000 000美元;

(B) 2024财政年度为750 000 000美元;

(C) 2025财政年度1 500 000 000美元;和

(D) 2026财政年度为2,000,000,000美元。

(j) 日落规定—2032 年 9 月 30 日之后,不得根据本节提供援助。

第205节。 关于反干预能力定义的要求。

(a) 政策声明——这是美国的政策——

(1)确保台湾从美国购买武器的请求在台湾提交请求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之前,不被过早地拒绝或驳回,特别是当这些请求涉及的能力未列入美国政府任何防卫台湾必要能力的优先清单时;和

(2)确保台湾、国会、工业界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在台湾正式提出购买请求之前,就第(1)款所指的请求和台湾的需求进行密切协商。

(b) 要求——至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45天,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应共同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

(1) 反干预能力的类别清单以及每一类反干预能力的理由;和

(2)描述美国在多大程度上对考虑可能不属于第(1)款要求的清单中包括的反干预能力范围的能力持开放或灵活的政策,这些能力由于潜在的变化,例如:

(一)国防技术的演变;

(二)确定新的操作概念或使用某些能力的方法;和

(三)其他可能改变美国和台湾对反干预能力构成的评估的因素。

第206节。 全面的培训计划。

(a) 一般而言—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商,与台湾政府建立一项全面的训练计劃,设计:

(1)实现互通性;

(二)使美台两国军队相互熟悉;和

(3)提高台湾的防御能力。

(b) 要素—根据(a)分节制定的培训方案应包括美国-台湾联合方案——

(1)应急桌面演习;

(2)战争游戏;和

(三)有力、与作战相关的、全面的军事演习。

(c) 年度报告——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年10年内,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a)款制定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207节。 军事规划机制。

国防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在美国和台湾之间建立一个高级别的军事计划机制,该机制应:

(1)旨在监督联合和联合演习计划,并协调国际军事教育和培训援助和专业交流,以确定和协调美国和台湾军事力量的能力获取,以满足当前预期和未来突发事件的需求;和

(2)可以仿照美国联合军事咨询小组泰国,或国防部长确定的任何此类类似现有安排。

第208节。 评估台湾对民防和復原力的需求。

——至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20日内,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应与其他联邦有关部门和機構的负责人协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於台湾在民防和復原力方面的需要的书面、分类评估, 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b) 拟列入的事项—(a)分节所要求的评估应:

(一)分析台湾公共和民用资产在防御各种情况下胁迫或对台湾进行军事侵略的潜在作用;

(2)仔细分析台湾需要通过支持平民和民间部门来增强其防御能力,包括:

(一)更多地利用台湾高科技劳动力;

(二)为民防角色分配建立明确的结构和后勤保障;

(三)台湾国防和民用部门的招聘和技能培训;和

(四)省、市、邻三级的其他防务需要和考虑;

(3)分析台湾对提高人民和关键经济部门弹性的需求;和

(4)确定美国可以提供培训和援助的领域和手段,以支持通过评估发现的需求,并填补能力不足的任何关键空白。

(c) 报告形式—尽管(a)分节所要求的评估具有机密性质,但评估应与台湾政府有关官员分享,以促进合作。

(d) 拨款的授权。

(1) 一般规定 — 被授权拨款完成(a)小节所要求的评估—

(A) 国务院500 000美元;和

(B) 国防部500 000美元。

国务卿和国防部长有权根据第(1)款拨给各自部门的任何资金转给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以便利这些部门和机构对(a)分节所要求的评估作出贡献。

第209节。 优先考虑台湾的超额国防物品转移。

(a) 国会意识——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适当地優先审查向台湾转移的过度防禦物品。

(b) 五年计划——至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90天,总统应:

(1)制定5年计划,适当優先将多余国防物品转移到台湾;和

(2)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此種计划。

(c) 必要的协调—美国政府应协调和调整多余的国防物品转让与台湾的能力建设工作。

(d) 移交权力。

(1) IN General.—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 2321j(c)(2))第516(c)(2)条经修正,加上“和菲律宾”,并插入“、菲律宾和台湾”。

(2) 台湾:根据经第(1)款修订的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516(c)(2)条转移超额防卫物品,台湾应享有与该条所指的其他国家相同的利益。

第210节。 根据外国军事销售计划快速跟踪对台湾的销售。

(a) 优先处理来自台湾的外国军售请求—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根据外国军事销售计划,适当优先处理和加快处理来自台湾的请求,不得出于捆绑目的延迟处理此类请求。

(b) 年度报告——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年10年内,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协调,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执行(a)款而采取的步骤。

第211条。 全政府威慑措施,以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部队。

(a) 需要简报——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此后每年5年内,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以及联邦各部门和机构的任何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就以下事项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供详细的简报:

(一)一切可用的经济、外交和其他战略措施,以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武力,包括胁迫、灰色地带策略、主张、武力展示、隔离、禁运或其他改变台湾现状的措施;

(2)美国政府努力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改变台湾现状;和

(3)迄今为止,美国政府与其盟国和伙伴之间在阻止使用武力改变台湾现状方面的所有协调努力都取得了进展。

(b) 与盟国和伙伴协调後果—国务卿应与美国盟国和夥伴协调,以确定並制定重大的经济、外交和其他措施,以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武力改变台湾的现状。

第212节。 增加年度战争储备储备和对台湾的支持。

(a) 一般而言,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 2321j(b)(2)(A))第514(b)(2)(A)条经修订后,删除“200,000,000美元”,其后所有内容并插入“2023、2024或2025财年为500,000,000美元”。

根据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 2321h)第514条,总统可以为台湾建立主要由弹药组成的战争储备。

(c) 将台湾列为有资格获得防务条款的其他盟国之一—修订1961年《对外援助法》第二部分第2章(22 U.S.C. 2311等)—

(1) 在第514(c)(2)条(22 U.S.C. 2321h(c)(2))中,在“泰国”之后加上“台湾”;和

(2)在第516(c)(2)条(22 U.S.C. 2321j(c)(2))中,在“在”这种南翼和东南侧的主要非北约盟国“之后插入”到台湾“。

(d) 年度简报——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年,此后每年7年内,总统应就根据(b)分节建立的战争后备储备的状况向国会有关委员会作简报。

第213条。 将台湾指定为主要的非北约盟友。

1961年《对外援助法》(22 U.S.C. 2321k)第517条经修正,在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c) 其他指定。

“(1) 一、一般规定——就本法、《武器出口管制法》(22 U.S.C. 2751及以下各条)和美国法典第

通宝推:愣头兔,心有戚戚,起于青萍之末,
全看分页树展 · 主题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