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俄乌战争的一点思考 -- 哎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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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民族自决这点

翻了一下联合国官网的宪章(中文版),摘录如下: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

第二条

……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根据中文版,可以确认两点:

1,联合国宪章全文中,没有涉及“殖民地”和“宗主国”等字眼或者概念。

2,涉及到“自决”概念,原文中并没有“民族”二字,根据上下文,严谨的表达应该是“人民自决”

考虑到中文属于联合国官方语言之一,我认为没有必要再去对照英文版,实际上我的英语早丢光了。

那么,根据上述引文,你所提出的

民族自决是指前殖民地赶走宗主国

是指的被奴役被压迫民族。如果已经实现了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平等,编户齐民,就不存在民族自决的问题。否则就是在分裂国家。

如果先暂时不严谨区分“人民”和“民族”两个概念的差别,你的这个描述应该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自决权”并没有被局限在“殖民地”和宗主国这样一个历史经纬内,是普适的(联合国框架内)。

从时间顺序上来看,应该是先有了联合国宪章这个普适性的“国际宪法”,然后,在战后,一方面,在米苏两极出于瓦解英法等老牌列强的原殖民地势力的目的而引导和推动下,另一方面,各个前殖民地国家的人民在经历血与火的肉身和思想双重洗礼后,开始普遍觉醒,两者共同作用,掀起了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以联合国宪章为法律武器和法理依据,应用条文中的“自决”原则,以暴力非暴力等各种方式纷纷走上了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之路的运动高潮。在这一段历史进程中,是把“自决权”这个联合国宪章中赋予的基本权力运用到“前殖民地”这个领域里,而不是反过来,自决权仅仅局限在该领域。

在上述这段民族自决独立建国的运动高潮后,该“自决权”明显还是被应用到非“前殖民地”领域里,例子应该不需要举了。

那么,托卡耶夫在圣彼得堡论坛上所公开指出的联合国宪章中相互矛盾的基本原则,应该就是上面引文中的“第一章”中的“第一条第二点”与“第二条第四点”,他表达的重点其实应该是,“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解释”。

联合国宪章这部“国际宪法”就像每个主权国家各自的宪法一样,这种根本大法,往往都是较为笼统抽象的,因此,其解释空间比一些具体法大得多。同时,比起呆板的法律条文的起草和制定,更为重要的是对条文的“解释权”,解释权才是法律的本质。

最后,关于苏联解体,本来就是一笔历史糊涂账,因为太突然太剧烈,这种瞬间瓦解的秩序,必然会带来这样的副作用,至于追究其中的历史经纬,恐怕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卢大使的意思,其实也是在说,这事,有得扯,那就扯呗,不敲打敲打一下那群傲慢而又无知的宵小之辈、井底之蛙,一个个的都不知道自己姓甚名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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