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讨论一下,习总会不会去旧金山参加APEC -- 湍流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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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严打”之后的效果,有几个数据

第一,您提及的“错案的比例”问题,以及“可争议的是量刑标准,不是案件的性质”:

1997年《刑法》修改后取消了流氓罪。而在1983年“严打”斗争被拘捕的人犯中,流氓犯罪的最多。用今天的标准来看,90%的人都不构成犯罪。当时对没有领结婚证而同居的,一般都按流氓罪处理

安徽省第一战役第一仗打击的主要都是哪些人呢?杀人犯305,抢劫犯2190,强奸犯4706(里面有很多属通奸——笔者)

不领证结婚而同居算流氓---当时既然有“流氓罪”,也就罢了。可通奸与强奸,那可就涉及到“案件的性质”问题了。

第二、关于“打完之后有好转,我认为这才是没什么舆情说需要翻转的缘故”

数据却恰恰相反。

83年“严打”,自1983年起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严打之后,1984年全国立案数回落到51万起。而严打结束后的数据(全国立案数)

1988年:82.7万

1989年:197.1万

1990年:221.6万

1991年:236.5万

用亲历者之一的说法就是:

2004年7月,《公安研究》发表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他写道:“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

第三、刑事案如果通过这种“运动式”的严打,特别是当时的口号是“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这可不是什么“司法体系的一个非常重大转变“。文革最被人诟病的就是“无法无天”,问题是,邓公搞的严打,就是延续无法无天嘛,1980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连抹布都不是了 ---- 亲历者如是说:

这不是“依法办案”,更不是“办案按程序进行”。公安局预审股对犯罪嫌疑人预审后认为有罪,需要判多少年徒刑,就直接移送起诉,检察院只要按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照葫芦画瓢,写一个《起诉书》,然后法院写一个《判决书》,把这些东西放到犯人档案中,案子就办好了。公安局既负责侦查,又负责起诉、审判,检察院、法院完全跟着公安走,盖上两家公章了事。这和大跃进年代实行的“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是一路货色。

感觉这里的讨论成了一个悖论了:

1、这种“严打”,从方式上看就是延续“大跃进”到”文革“的“运动式”的搞法,如果认为“严打”是有民意的且有效果的的,“舆情不需要翻转”,既然“民意”、“舆情”那么重要,那么当然不必翻案,而且还该继续下去;

2、从”大跃进“到”文革“,一开始也是群众热情非常高,”舆情“支持高,既然“民意”、“舆情”那么重要,那么当然也不必翻案了

也就是说,是否有“民意”、“舆情”支持,比是”运动式“还是”法治化“,要重要得多了。

当然了,邓公会说:哦,“大跃进”的搞法啊,那个我熟啊~~

玩笑玩笑。这个话题已经讨论充分了。谢谢兄台的回复。

通宝推:史料推理,桥上,李根,秦波仁者,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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