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下半场开踢 --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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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拿自己太当回事了吧

我说的所有都是依据事实跟法律规定来的。也就只有你这种受迫害妄想症患者才会有这种臆想,认为谁反驳你的话就是“丧失理智和是非观”。

如果你是真心想讨论问题,而不是抬杠,那请你回答三个问题。当然,如果你不想真心讨论,也可以不回答。

你凭良心说你真认为这些罚款是在保护食品安全,不是在“搞钱”?

你看你这两个对立的观点,自己觉得哪个更站住脚?

先告诉你2个基本常识:其一,现在所有的罚款都是收支两条线,即罚款直接进财政账户,跟执法单位无关。执法人员都是正式编制的公职人员,他们的工资收入都是财政按标准划拨,就是一个人罚款1000亿,对他的工资收入都没有一分钱的影响。其二,现在任何单位都没有罚款任务跟指标,所以罚款1分跟罚款1亿对单位来讲都是一样。

基于这个基本事实,请你回答第一个问题:你所谓的搞钱说,执法人员给谁搞钱?

再看罚款的原因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看清楚了,食品安全法就是这么规定的,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罚款起步就是五万。而之所以这么规定,修订的时候有过解读:

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必须不折不扣严格落实。要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发挥社会共治作用,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并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切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切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个理念有问题吗?

制定这样的法律,其实就是从三鹿奶粉开始呼应群众呼声,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提升违法成本的理念。不只是食品安全领域,各个领域包括股票、金融、药品安全、消保都在提“提升违法成本”

点看全图

请问第二个问题,按照上面的理念,这样制定法律对不对?

再看那个菜农的事实

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的决定,姜某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以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罚款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市监局按照法律的下限罚款51000元,说明他们已经考虑到菜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限度内,尽可能地从轻处罚了。而加罚51000元,也是因为因为菜农拒不缴纳罚款,同样按照法律规定加倍处罚的。

这里还有个细节,是一批蔬菜。行政处罚是按涉案食品的总价值,而不是按所谓的销售获利额。

第三个问题,如果你是执法人员,你敢于突破法律,低于五万,罚个几千块了事,或者干脆不罚款吗?

作为一个正常人,肯定不会做这种事吧。因为这么做,执法人员随时都有可能被人按上违法乱纪的罪名。这种要求,不切实际,而且本身就是在鼓励执法人员的违法。

那么,既然执法人员依法处罚,你凭什么说执法人员缺乏底层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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