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下半场开踢 --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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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是你的想象而不是事实

WG期间,一直到1980年代,QJ的标准和后来很不一样。当时的社会环境还是很保守的,别说上床了,“牵了手而不结婚的话,女方能把你们宿舍楼给炸了”。当然,这是夸张的说法。实际的情况是,奸情一旦败露,女方大多会指认QJ,否则名声就太坏了。而当时的司法也不怎么保证男方的权利。

“QJ的标准和后来很不一样”这是你的想当然了。任何时期QJ的标准都从来没变过,无非是量刑不同罢了。

如果按你解读的“实际的情况是,奸情一旦败露,女方大多会指认QJ,否则名声就太坏了。”那个年代男女之间就只会有强奸,而不会有其他了。但事实呢?

1973年9月~1974年底,全市法院受理破坏上山下乡案件364件,其中奸污、迫害女知识青年的案件占90%以上,受害者有487名。上海县上山下乡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1968年以来利用职权,威逼利诱,强奸女知识青年3名,奸污、猥亵16名

在审理破坏上山下乡运动案件中,打击锋芒是那些蓄意残害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施用残暴或以胁迫手段强奸下乡女知识青年的强奸犯;一贯侮辱妇女,奸污下乡女青年的流氓犯;利用职权严重违法乱纪,打击报复,残酷迫害下乡知识青年的刑事犯罪分子。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把罪行严重,认罪态度恶劣,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同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好的区别开来;把利用职权,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分子同偶而犯罪,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区别开来;把贯彻1973年中央文件以来继续犯罪的,同已停止犯罪,表示悔改的分子区别开来。

强奸、奸污、猥亵都是分的清清楚楚,而且对强奸的界定也很明确,施用残暴或以胁迫手段才是。显然这种界定跟你想象出来的“实际的情况是,奸情一旦败露,女方大多会指认QJ,否则名声就太坏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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