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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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哈哈哈哈,审总,您着相了。

同样情节的一场打架,

有的公检法认为是互殴;

有的认为是一方不法侵害一方正当防卫;

更多的是双方和解签个出警的字就结束了。

是法律不够严肃呢,还是执行不够严谨?

或者是案情不够清晰?

都是,也都不是。

法条真有这么大威慑的话,

为什么网红案件总能闹的沸沸扬扬?

就说压死骑行男童案,

那条路究竟是否属于道路,男孩监护人/碰倒男童的/骑行组织者/路政的(没及时封路或重新封路)/拆毁封路物的村民以及施工方,难道没有适用的法条定责?

都有。

但现实就是单抓着司机不放,先“涉嫌过失”再说。

其他的可能要往后稍稍,或者部分没有,或者全部没有责任。

实践中能绕过法条的方法太多了。

指鹿为马都不新鲜(当然得双方愿意),无中生有现在都还是拿钱安排(多见于酒驾醉驾,您看,这个和前面的“指鹿为马”相反,其中奥妙无穷呀)。

而且能做到的,并不需要什么警督处长,警司科长或者人缘好的警司副科就能串联搞定。

法律有没有规定警务人员不能收取保护费呢?

你猜派出所最有钱的是哪个部门,是刑警吗?

武汉某交警大队公共办公室,每个人桌子里都有起码一抽屉的好烟,没有合适的法条规矩他们不要收受吗?

武汉某检察院某检察长在武汉某重点合资项目上跟中方总经理说“哪个官员不听话,查他”,是只有这个检察长懂法律懂法条吗?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我作为被统治的阶级,太了解它的运作了。

法律,以前就是惩治恶人,

后来变成压制老实人(要忍耐啊,维稳啊,苦一苦啊,大局啊)。

最近几年稍有好转,我是倾向乐观的。

别背法条了,它就像身份证。

有它才能进站,

但归根结底,有钱你才能买到票。

大声告诉您一个秘密:

大多数法官都没有通过正儿八经的司法考试(改革后补票上车的含金量一言难尽,不过该调的调该走的走了)。

我曾经不只一次遇到过法官问我:

“XX里是这么规定的吗?”

我没办法只能当庭查百度给他看。

情况较好专业程度较高的是各地知识产权法庭,

毕竟点了专精天赋。

现在搞的员额法官制度,我感觉也是起到了变相专精作用。

你老走简易程序审村民纠纷经济纠纷,

时间长了不会写诗也会吟了。

还是感谢习大大给很多领域打了补丁。

比如公安,比如军队,比如法院司法改革。

我又说远了。

审大大,您书卷气太重了,到基层看看吧。

政策的归政策,执行的归执行。

即便是法院里,审判跟执行还分成了两个挺呢。

这就说明审理(法条)是一回事,

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A审B执)。

至于投毒。

管理严格的高等学府实验室内,有毒物质被恶意投放造成同学死伤,

到现在都是“悬案”呢。

审大大,

我觉得国家会往你期待的那个好的方向发展,我在基层看到了变化。

但是,最起码,现在来说,

这将是一段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您别再这种大方向挑我的刺了,

我大方向不会错的。

我欢迎您给我的细节挑错,就像

@寄意寒星

河友这样。

他的挑刺,能让我发现各地以及实操的不同。

毕竟时代变了,以前的一些操作手法现在可能不适用了。

虽然我更倾向于是代价更高更隐蔽了。

因为有些活动涨价了。

反正打了这么多,我再说两句。

“投毒”成立与否,不在于法条怎么规定,当事人怎么想。

而在于:

1、公安想不想管;

2、公安想怎么管;

3、检察院想不想管;

4、检察院想怎么管;

5、法院怎么想(法院这方面有点苦,以前特别好用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这个理由,现在几乎没施展空间了。这要感谢科技进步,智能手机录音录像+微信支付宝。最近几年唯一被踢过皮球的一次案子,是房屋租赁案件归属地。第三方平台(A地)/业主(B地)/租户(C地)/房屋本身地址(本地),你说心累不累吧。)。

12345,都是空间。

在法律面前,最重要的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见。

在当事人面前,最重要的就是统治阶级的意见。

只有当事人的家人,可能才是最重视当事人意见的人。

古今中外皆如是。

——每个月就没几天不喝酒的话痨大G

审大大,为您的健康,干杯!

我一直很尊敬您,但您有时候的回帖确实让我看了之后不知说什么好。

写了一堆了乱七八糟的也每个条理,还请海涵。

通宝推:为什么不可以,潜望镜,方恨少,林三,大胖子,寄意寒星,陈王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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