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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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执行法律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落到天理人情

就拿你提到的第一个例子来说,两个人起冲突动了手,一个人伤了另一个人,费尽周折大家权衡利弊,还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落了个皆大欢喜,这不和你之前提的“天理人情都没有法大”是矛盾的。在具体实操过程里,执法者和当事双方都没有严格“依法办事”,都是努力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最终还是得到一个大家能接受的结果。

有人说中国人对待法律、伦理和人情之间的关系是很混沌的,谁先谁后全取决于具体现实需要。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对待这三者的关系都是混沌的,都是要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三者关系,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引入陪审团制度就是为了防治过度专业的法律人士完全从法律角度出发做出完全悖逆天理人情的判决。

过去我们拼命鼓吹“依法治国”——“如果认为法律跟橡皮筋一样随自己的意愿拉长或者是缩短,那也就不要讲什么依法治国”,好像“法治社会”是能包治百病的“万金油”。事实证明,法治社会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通过法治解决,甚至法治本身也会制造问题和矛盾。秦国是最讲法治的社会,制订出好多不近人情的法律,齐民编户和三人舆于市,腰斩(三个人在市场上交头接耳,一律腰斩)都是那时候制订的,结果就是秦灭六国后只坚持了15年就灭亡了。

回到王法官被杀这件事上,老实说是个人都不希望自己打官司的时候遇到像王法官这样的人只会“依法办事”的人审案,毕竟谁也不希望当冤大头吃哑巴亏,都希望法律能有一点温度,多少能给自己一些公道或者慰及。偏偏王法官没有看到这一点,执法的倾向性很明显,从这个角度说她死得不冤。

至于你说的什么“社会扭曲,人性扭曲”,只能说大家都是活在现实中,趋利避害是动物本能,这点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为什么放在二十年前有人杀法官很可能大家都替法官鸣不平,现在却是一边倒的替党某某叫好,答案只能让上面那些“肉食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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