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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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跟小姑娘有身体接触

          就足够了

          我也不认为他是有预谋的要猥亵,是1个猥亵儿童的惯犯.事实上儿童猥亵犯一开始是和颜悦色的,降低小朋友的警惕感.

          但凭身体接触1条就"应该"足以定罪.从儿童保护的角度来说,必须要完成了猥亵行为,才能定罪是可笑的.至于猥亵的意图,动机这些都不是客观的因素,只有行为才是.用没有意图或明显动机或喝醉做解释是不行的,尤其涉及儿童.

          不过这是法律制定者要考虑的问题.现行法律也许不那么周全,但不能说林就是无辜的,运气不好.

          真正应该说运气好的是小姑娘.下1次,换个小姑娘,换个人,还一定有这种运气么?事情还一定会按照今天的剧本演下去么?所以林要重罚,要付出代价.也许媒体有过分渲染,但这种过分有时候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方面有漏洞,真正上法庭,林的刑事责任是很难认定的.这个时候没有媒体的渲染,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就是空话.

          • 家园 小姑娘才是运气不好的。

            怎么能确定这次她不是被利用了呢?

          • 家园 不可能这么规定的

            不会有哪一部刑法把犯罪的门槛放低到这样的程度。只有这种身体接触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特定企图的,才可能构成猥亵。即使说,有一个人真的有这样的企图,但只要他的行为还没突破这个界限,也就不构成犯罪,除非能证明他有这个企图(但是又怎么证明呢?)。

            大家都在假想成年男子与无亲缘关系的小女孩的情况,那么如果有亲缘关系呢?如果是熟人呢?如果是小男孩呢?如果是成年女子与小女孩或者小男孩呢?不能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拿来作为定罪依据的。

            以我国刑法中的猥亵罪为例,要有暴力、强制的因素在内(对于儿童则没有强调),但没有对“猥亵”作特殊的界定,显然,遵从人们正常的认知。人们显然不会认为正常的或者一般的身体接触是“猥亵”。

            另外说一句,如果是成年男子(或者满14岁的少年),很遗憾,不在猥亵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成年男子遭到猥亵的几率太低,另外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可以是男性),但是男童却在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条文上写的是“儿童”而不是“女童”。所以,如果接触就是犯罪,那么小朋友个个都是大杀器了,呵呵。

          • 家园 无星之夜兄

            “跟小姑娘有身体接触就足够了”,这句话我看现实中实行的话问题很大的。

          • 家园 这些问题已经掰扯很多次了,就不炒冷饭了

            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与未成年的女性发生身体接触,即可视为“猥亵”, 那没话讲。

            只是,我不希望某一天,我在坐地铁的时候,看见一个漂亮可爱的小姑娘,摸摸她的头,也会被人斥为“猥亵”,尽管,我仅仅是被她的可爱所打动;或者,仅仅是因为她甜甜地叫了我一声“叔叔”。

            而您,也一定要时时注意,绝对不能下意识地有此行为,因为“跟小姑娘有身体接触,就足够了”;因为您认为“林要重罚,要付出代价”,所以万一您遇到此类情况,也将要被重罸,也要付出代价,即便是“过分”的,而这种过分是“必要的”。

            • 家园 过去读过一个案例,忘了出处,可能大家也有印象

              一个中国人到美国,见到邻居家的小女孩很可爱,有时就抱着她玩,有时还亲一亲,都是按照国内的习惯,也没有什么。(高中时我所在学校的团委书记见到校长的孙女也亲热地抱起来亲一亲。)但是美国女孩的祖父母就觉得很别扭,后来告他猥亵。中国人的律师反复陈诉在中国这样的行为是很正常的习俗。案子的结果我已经忘了。

              不过提到林的这件事,我一点也不同情他,即使他在这件事上真的是被冤枉的,或是被陷害的。因为在我们这个社会,太多的事“说不清”,是林所在的阶层主动造成和维护这个“说不清”的环境的,这一次公众只是抓到机会发泄一下,该他倒霉,谁让他去喝。用前面几位朋友的思维方式来推理,说不定他喝酒也是用公款。

              在一个普遍丧失公平的社会,人们只能用不正常的手段去反击自己受到的伤害。当然这种情况到最后就只能造成大崩溃。

              不过,对于“上层”的人来说,社会出现大崩溃是不可接受的,现有秩序改变使他们利益受损也是不可接受的,于是只有在任何地方都压迫“下层”。而对于“下层”来说,现有秩序也是使他们无法生存,大崩溃也是让他们无法生存,那还不如痛快一下。

              回到这个案子,对林的冤枉可能损害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样的事多了对社会很不利,但是对社会不利的事已经很多了,而且多是冲着弱势群体的。我等老百姓觉得所谓的法治和公平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和必须维护的,特别是当老百姓很少享受到这些的时候。

            • 家园 一花双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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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就应该收敛】尽管,你仅仅是被她的可爱所打动

              我在坐地铁的时候,看见一个漂亮可爱的小姑娘,摸摸她的头

              不可以!

              • 家园 未必不可以吧?

                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过线”,这要看当地习惯,但是连摸摸头都不可以的情况应该不多,除非是某些忌讳摸头的民族。包括“摸脸”,这两个字所代表的具体动作可太多了,有的不可以,有的可能就可以,抽象地说起来很难,但是具体判断一般应该不算太困难。

              • 家园 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而按中国人的传统则可以

                成人对未成年人有一些身体接触以示善意与亲近, 不会被认为心存不良企图。

                所以我不认为有什么“收敛”的必要。

                • 家园 【用不着提法律】不信你就试试 摸脸也不违法

                  其实也没有法律禁止你摸女孩子的脸,

                  如果你觉得她可爱

                  当然也没有法律禁止女孩子的父母认为你的这种行为下作

                  • 家园 呵呵,是吗?

                    他们怎么想是他们的事情,但惟一的--他们无法指控我“猥亵”。

                    如果他们说“下作”,碰到我心情好,我会一笑而过;碰到我心情不好,我会提醒他们把嘴放放干净

                    有一个成语叫做“不识好歹”,误会当然有可能,但好在“不知好歹”的人还不是大多数。

        • 家园 很有道理,厅局级干部的水平不是这样的

          其实有没有人人肉搜索一下,对方是何神圣?感觉不一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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