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将心比心 -- 浆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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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现在的情况是

      一、深圳警方的调查已经推翻了“猥亵”的指控;

      二、林嘉祥因为酒后言行失德,已经遭受了超标准的党纪和政纪处罚;

      三、林嘉祥已经公开道歉了;

      四、网上的舆论依然不依不饶,一方面非要继续咬着“猥亵”不放,另一方面非要把林嘉祥说成十恶不赦的大坏蛋,“打倒在地、再踩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这是不是有点“过”了?

      • 家园 del
      • 家园 大多数只是为了对官员、社会泄愤
      • 家园 猥亵指控不成立和否定猥亵可能性是两码事

        从刑事法律操作来说,林的猥亵指控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法排除林对小姑娘身体接触出于善意的可能性。必然按疑罪从无处理。

        而从猥亵定义来看,

        一、概念及其构成http://www.ccthere.com/article/1882225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http://www.ccthere.com/article/1882225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的定义核心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并未排除任何一种身体接触作为猥亵的可能。

        但既然没有仪器能够探测当时的身体接触是否来自性欲,因此刑事法律不可能以这一点为客观判断依据,更具可操作性的客观判断依据就在客观方面定义。这样能尽可能避免把善意的身体接触判断为猥亵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身体接触是否是猥亵,本质上并非由接触的方式确定,而是接触的主观出发点而定。

        下面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法律因为需要从完全客观的证据出发,无法确定林的行为是否是猥亵。

        但舆论监督就无此限制,舆论监督可以由录像,由小姑娘的客观描述,由林之后的嚣张行为去推论。

        刑事法律上固然可以否定林是否案件成立,但舆论上却不一定要和执法司法机关得出一致的结论。辛普森案民调结果就是例子。

    • 家园 是行为失当,也按这个处分了啊

      问题是,许多热血青年,觉得没按“猥亵”论罪,这社会就如何黑暗小民就如何不爆发不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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