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性交易合法化的两条路线 -- 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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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性交易应作为性资源的拥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撮合方式来看。

      性资源本身既是稀缺的,又是难以量化的一种资源。而性资源的拥有者,脱离不了对粮食,住房等等商品提出的需求,那么其所拥有的性资源的质量将影响其能够获得的商品质量,这本身并不违反常理。

      目前的问题在于,性资源的拥有者们该如何判定一笔性交易是否适当?是赔了,还是赚了。这是一个定价的问题。

      只要承认有必要对性资源进行定价,那么就应承认大量的自由交易所形成的价格,是一个较为广大消费者接受的价格。再完美的计划体制也无法对性资源进行定量,合理分配以满足消费者们,相反,将会形成性资源的浪费,以及对消费者的误导。

      当我们以不道德的理由禁止性交易时,事实上也剥夺了萎缩男们染指国色天香的可能,即便这些萎缩男通过其他方面的优势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从而也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总而言之,社会需要把优质的性资源作为奖品来鼓励那些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社会也需要给优质的性资源拥有者们更多的资源以便其能生产更多的优质性资源。

      • 家园 我不同意您的观点

        我认为性交易合法化问题不能从这种角度来考虑,如果仅考虑到成员的要求,资源的平衡,实际上还是冷漠地把性工作者看作工具,把爱情看作资源的一种,甚至把整个社会看作一组组数字,从统计学的意义上看也许这样分析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是对人类社会的分析方式,也不能揭示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

        当我们以不道德的理由禁止性交易时,事实上也剥夺了萎缩男们染指国色天香的可能,即便这些萎缩男通过其他方面的优势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从而也就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总而言之,社会需要把优质的性资源作为奖品来鼓励那些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社会也需要给优质的性资源拥有者们更多的资源以便其能生产更多的优质性资源。

        比如您的这一段,这一段很奇怪啊,仿佛爱情就只有看外貌,仿佛女性就只是为鼓励男性为社会创造财富而存在的奖品,仿佛以不道德的理由禁止性交易就是为了使“鲜花不插在牛粪上”。即使以您的思路,在现实中,这段话也是不成立的——美女傍大款难道还少见吗。

        女性不是奖品,在本文的讨论中,女性和男性是平等的;并且性工作者们不是鲜花,现实中不受爱情青睐,但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也不是牛粪。

        我所说的性和爱不能分离+对爱情无价的追求,这里的爱情当然不是停留在外表的层次上,我说了这在现实中还没法实现,可能连我自己也做不到,但是人类确确实实一直憧憬着无价的爱情,我们应当承认爱情的无价在道德上的进步性,不能因为爱情有价的现实就否定这个梦想。

    • 家园 从你对第二条路的分析来看,有些法律在向着人类欲望放纵的方

      向进行。而通过这类法律最好的方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人在有附和者的情况下,似乎特别容易随本性的方向去选择。

      • 家园 呵呵,也有一些理论认为群众其实很好骗

        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每个人占有的情报量都很小,对于某些离自己比较远的话题也不甚清楚,这时就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出来力图让大众都认可自己,也发展出了许多手段。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群,还是不会被轻易地忽悠,“你可以暂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久欺骗部分人,但是不能永久欺骗所有人”。

        至于说到“本性”,下面是我的假设:追逐绝对的自由也许是人的本性,但是人类为了生存下去形成社会,不可避免地放弃了一些“自由”,社会发展越落后,限制社会内部矛盾、集中力量应付生存的要求就越高,个人向社会让渡的“自由”很多,当时的道德标准也是依据这个这个因素形成的,法律也据此限制许多自由;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不需要那么紧地集结在一起应付生存,此时就开始逐渐探索在社会内部给予每个人更大的自由,逐渐形成了近代以来不断放宽自由的新的社会道德标准,进而也改变了法律。但是这种对自由的放宽仍然是有限度的,因为人类终究还是需要社会,社会只要存在,就必然以“道德”,进而以“法律”的形式来使每个个体让渡一定的“自由”。这是我文中

        “追求绝对彻底的自由,最终的结果不是社会的解体,就只能是个体的死亡”
        的思考过程。

    • 家园 中国法律没有通奸罪。性工作者有尊严,不要把性爱道德挂钩

      比如,为了爱而不得不卖身挣钱的人,道德很高尚,是无法一般的价值观去衡量的。

      • 家园 并不是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陈腐之见

        这和个人价值观有关系,也没有认为应当严厉地对性交易进行取缔和惩罚。如您所说,迫于生计,或者为爱人治病之类的性工作者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仍然不能说性交易就是道德的。谴责性交易行为的不道德性,并不等于说所有性工作者都不道德。对性交易不道德的谴责,应当由整个社会承担。当然,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购买方和出卖方要承担主要的部分。

        我理解通奸和性交易是不同的,通奸可能并不存在金钱交易,即使有金钱上或物质上的获取或给予,但和明确的金钱交易不一样,更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此时的通奸行为是作为性自由的一部分而合法的,至于通奸的道德性,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围,不过我本人认为不道德就是了,如文中所说,是因为背叛了关于爱情专一的承诺,假使不存在这样的承诺,那么就没问题,但是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比如婚姻的程度出现独占性之后,对爱情专一的承诺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性交易,我记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相关规定,不属刑事犯罪,但确实是违法的。

    • 家园 我来引申一下作者的想法:爱有价、恨无价。

      文中楼主的一条论点是认为爱是有价的,论据是小姐会因为10K¥选择跟一个糙老头交易而放弃与一个帅哥100大洋的买卖。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我们可以说,爱是有价的,而恨是无价的。因为爱情有价论的推导过程是依据经济学上的趋利性得来的。但我们看看古今中外各类文学作品还有历史记录中,有多少人为了国恨家仇而出卖肉体,而且即使这些人成功的通过出卖肉体(显然不是因为爱)实现了自己复仇的目的,但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种行为是根本无利可图的,往往是损人而不利已。更要命的是,人们在复仇过程中那些义无反顾,破釜沉舟的行为,往往成为文学作品中的引发冲突的要素。

      爱有价,恨无价。这个结论及基推导过程看似荒谬,但恰恰体现了人类本来就是一群经党行为没有逻辑可言的荒谬动物。

      • 家园 怎么说呢,重点好像有点微~妙地错位了一些

        我认为在理想的道德标准上,爱情应当是无价的,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而现实的爱可能有价,金钱物质可以换来爱(这种交换的行为和爱情作为一种精神情感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是不同的)。

        您所引用的那段论据,主要是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人在性行为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对对象产生一定程度的“爱”的感情”,而不是必须首先要有爱,然后才能发生性行为。即使初衷是为了复仇,或许也是一样的。有趣的是,有一些文艺作品似乎也描写了这种现象,离我们最近的大概就是色戒了。

    • 家园 很深入

      很新颖

    • 家园 所谓道德, 就是上帝的法律

      摩西十诫里面有两条

      不可通奸

      不可垂涎邻居的妻子

      耶稣也说过不可淫乱.

      如果你色迷迷地盯着一个女人看,

      你已经在心里犯了淫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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