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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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如果不是很谨慎的开车者,确实很有可能

                    而且“限速”50公里不是就要开50公里/小时,而是50以下。就算不看仪表,这点感觉还是应该有的,至少我乘公共汽车有这感觉。要是他真没感觉,只能说他开快车开惯了,平时就不大在乎限速这个东西
                    一条路,如果路况、视野良好,即便明知限速,但只要自认为其当下的速度尚能掌控,很多开车者照样自觉不自觉地把车速提上去。

                    在马路上,最安分谨慎的开车者,往往会被其他司机视为刚上路的菜鸟而鄙视。

                    如果路况、视野良好,一部车还在哪里谨遵限速笃悠悠地开,估计要被骂死了,搞不好还有后面超上来的司机会在并行的一瞬,转过头来骂一声SB,有恶劣的,还会故意逼一下。

                    这就是现实--当身位菜鸟规规矩矩开车时,被老鸟骂和欺负;当自己成为老鸟的时候,照样这样去鄙视和欺负菜鸟。

                  • 家园 应该说,是很少有人在乎那个限速

                    实际上行不通。

                    一般而言,开车的不可能为了遵守限速,而让自己和前车隔出很长一段距离的。开车本来就是为了更快地到达目的地,能够开快而不开的,很少见。更多地是在和前车保持一定车距的情况下,跟着车流走。

                    如果领头车遵守限速,只要有其他车道别的车都会超车而过,没有第二车道的话,就会发生过线超车这类比较危险的情况。有时紧跟领头车的第二辆车会很贴近领头车,或闪灯、摁喇叭逼得他开快。碰到这种情况(别人嫌慢)的话,我会到路边停一下让后边的车先过,然后再跟上。

                    另一方面,开车时如果脚不放到油门上,自然而然车速就会降下来,所以一般右脚是放在油门上以维持速度。这样也会导致在不知不觉中速度上升。司机当然会在驾驶中不断调整速度,但不是通过看速度表,而多是看和前车的车距。

                    当然这个是一般驾车族的情况。像追求速度刺激的飞车党则比较自我中心,不会老老实实跟着车流走,像这次据说就有蛇行超车的情况,所以还要另当别论。

                    我觉得对肇事者,尤其是像他那样的飞车党,依照交通法从重处罚是应该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让他认识到,夺走别人生命这种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其性质的严重性。所以在处罚的同时,教育和感化也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让他了解被害者的人生,被害者对其亲属家人的重要性,失去孩子的父母心中的悲哀,亲属友人心中的怨恨。了解得越多,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也会越深。反过来说,如果不能让他深刻地,刻骨铭心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质,处罚再重也不能防止他日后再犯。

                    • 家园 深有同感哈

                      另一方面,开车时如果脚不放到油门上,自然而然车速就会降下来,所以一般右脚是放在油门上以维持速度。这样也会导致在不知不觉中速度上升。司机当然会在驾驶中不断调整速度,但不是通过看速度表,而多是看和前车的车距。

                    • 家园 而且作为飚车的爱好人物,韩寒就此事曾经说过

                      他是见过那个家伙的。经验判断可以把人撞那么高,当时车速肯定在100以上。还有句话也说得好,要飚车到赛道上去飙。

                      你说平常大家开车(就说我爸吧),就算是不看速度表,那要超也不会超到这个程度,而且不会一直超。这老兄能把人行横道上的人撞飞到那程度,恐怕不是什么很正常的例子。

                      为什么人们会愤怒?这样开车,不把别人的命当一回事,当然要愤怒。

                    • 家园 也许很少有人在乎是现在的事实,但这个事实我们就得接受么

                      法律是干什么的?如果只听凭开车人的感觉,城市交通安全如何保障?车速越快,步行和骑自行车人的可反应时间越短,车对他们的可回避时间也就越短,而且一旦出什么问题比如撞向人行道,高速比低速的破坏力大得多(动能与速度平方成正比)。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过街红绿灯设置不合理(分布太稀疏),人行横道没有红绿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立法和增强装备(比如测速雷达)加以约束,马路将不再安全。

                      我们的资源有限,花那么多精力对他进行“感化”之类,也许对于他个人来说是个好事,但对于他人呢?谁说以后这样的事情不会再有?所以我觉得,这次事件真正的意义应该是促使我们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使很多定义之类严格起来。而小处上说为了他自己,也为了儆后来者,对他的处罚就是最好的药物。儒家式的“教育和感化”什么时候对这类人能起真正作用呢?

                      • 家园 不得不说,这个不仅现在是事实

                        将来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可以说,随着汽车的普及,这个现实越来越难改变。(当然如果以后有了新发明,让车辆能感知道路的限制速度而自动限速(不管司机怎么踩油门速度也上不去),那么法律中的规定或许会成为现实中的事实。俺设想了一下,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汽车生产厂家一律在所生产的汽车里安装限速装置,以及限速信号接收装置,各路段安装限速信号发射装置,大概就能达到以上目的。这样就不会有超速行驶,肯定可以减少很多交通事故。)

                        法律只会在出了问题的时候起作用,平时当然是靠大家自觉。城市交通的安全就是靠每个司机和行人的自觉来保障的,法律只是其中一方面的因素,而且多在事后起作用。

                        这个自觉,实际上就是很多行车习惯和作法,是司机们在行车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在驾校学习时,师傅会告诉你,在“成文法”之外,其实还有这么个“习惯法”,而大多数时候,事实上是这个“习惯法”在起着主要作用。

                        到处都有“社会现实”啊,呵呵。

        • 家园 赞地主。

          日本做到了有法必依,杭州如果也能依法处理本案,双方平手。

          至于网民满不满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人家日本人在出现多起严重交通肇事事故后,知道要新修法律,通过立法明确罪与罚。中国网民的最大诉求却是要严惩肇事者,罪名不够就给他安个更大的,通过狠狠惩罚个人,达到杀鸡儆猴,让后来者不敢效尤的目的。

          目的虽然都是要遏制恶性交通事故,思路和手段却截然不同。大概这就是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不同吧。

        • 家园 补充更重要的内容

          福冈案件中,日本的司法系统依然是依法行事,他们的相关法律已经在2001年更新了,而案发是2002年。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2002年8月25日,今林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撞击前方某公司职员大上哲央驾驶的RV汽车...溺水身亡。

          所以说日本司法系统在这几年内所做的,应当就是界定今林的肇事行为,并把他纳入到这一新的《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中去。

          而小耿所认为的

          如果把福冈的司法机构政府机关看做一个团队,杭州的看做另外一个团队,现在面临几乎一样的突发事件,那么,谁能够做的令民众更加满意?

          其实可以概述为希望“杭州团队”做出类似“福冈团队”的严惩。但是杭州团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且目前对肇事行为的调查尚未能够证实胡斌有“主观的”肇事行为。同时如地主所说,也无酒后驾驶以及逃逸行为,无法与福冈案相较。因此,小耿河友(还有不少其他网上意见)可以概述为是一种基于激动的情绪的、希望逾越法律、不寄于证据的认定的主张。

          其实萨苏本文并没有明确提出如小耿河友这样的主张,他明确提出了的主张是下面这段;而的确这个方向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但也不能是楼下若干层所谓的“一视同仁”——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但当然,我一直对此文有看法。认为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把目前证据所呈现出来的胡斌案跟福冈案以及张金柱案放在一起讨论,从事实上形成了对读者的误导(比如说对于小耿河友,就形成了这种误导),客观上推进了目前网络上针对此事件的群体无理性。

          我不赞成这种文风。

          • 家园 有点荣幸,被“萨苏”误导了哈哈

            我的第一次发言时候的希望,基于情绪激动状态下的希望,自然是希望,对于个体而言,死了的要得到安慰,犯错的也不能钻空子靠金钱和势力得到与其行为不相称的惩罚,对于群体,希望官方的处理手法“能够在今后令此类事件尽量少的发生”,使民众的远期的在道路上行走的安全利益能够最大化。“处理一个人,从而保护一批人”,这可以做得到。

            逾越法律,是因为感觉部分法律定的不符合实际状况,助长了歪风邪气,催生了大批马路杀手,这样的法律,早点被逾越了,那是对老百姓的好事。不要谈什么维护法律尊严,当某些个法律条文造成了“撞伤不如撞死”“撞死可以赔钱不必抵命甚至不必服刑超过3年5年”“杀人我不会去做但是我敢开很快的车在人很多的地方出事了我再赔钱你们也不能把我怎么样”,那么这样的条文本身就没有多少尊严。

            法律是严肃的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制定出来的东西,慢慢定,在此之前的几十个月的时间里面,还可以继续飞车,假如撞了什么也别跑,不跑就是肇事并向到场的警察自首,并且衡量自首情节的标准,与脸上是否有悲痛的或者是愉悦的表情都没有关系,跑了就是肇事加逃逸,那肯定是会比较麻烦的。撞了以后各方要冷静,不要把法律扔一边不要,因为运气不好的司机也享有他的权利,他有权利获得最高量刑居然是7年之多的叫做交通肇事的什么什么罪。

            关注这个事情的,有几个被车蹭过?我见过开帕萨特的司机,右转弯的时候,刹车不踩死,和行人抢道,往前很慢的挪动,但是他的右车灯一直顶着一个中年妇女的衣服后角。

            某些群体和某些事件的有理性,激发了另外一些群体的无理性,这也正常。过头了也可以理解。许人家有理性过头了,就不许别家的无理性过头么?多会看谁不顺眼了,委托个手潮的司机,喝点酒开个车,控制超速在50%以下,去不小心撞他一下得了。要维护法律遵守法律,要搞交通肇事,不要搞持刀故意杀人,那样是不行的。

            补个尾巴,网民满意不满意,当然不是最要紧的,要紧的是,有关部门有能力,能够促进今后的行人道路安全和文明驾驶,以及事故处理之后的各方的公平感,特别是弱方或者受害方的。东拉西扯很重要,因为祖国太大了,到处都有司机和行人,司机们用的都是一个法!等等看,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那样的行人会出现在新闻里。

        • 家园 您让我很失望!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地主家竟然木有宝,你也太抠了吧?

          支持。同情心大家都有,但我们不能把法律扔一边不要了吧?

        • 家园 欢迎地主来关注

          荣幸来着 不开玩笑的

          语文学不好,法律学不好,表达不清楚,不会影响我的一个观念,那就是,“看效果说话”

          比的东西很简单,就是比执政效率和执政效果,比一比,“谁的做法能够在今后令此类事件尽量少的发生?”,谁的做法能够提高驾驶者特别是有权有钱有势的驾驶者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社会规则交通规则的尊重。判个二十年,效果肯定好过,判三年缓期一年并罚金多少多少。

          法盲不要紧,谢谢您给加热血两个字。街上的法盲半法盲四分之一法盲那老多了,有的飞车太子有的搬砖和泥,看看站队站在哪一边,还是有区别的。怎么分没有概念了,黑金法盲?白色法盲?半黑不红的?灰不溜秋的?

          • 家园 法盲并不是贬义

            我自己就常常是法盲。热血应该也是好事。但是,头脑过热而忽略了思考就不可取了。

            比如这句

            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对社会规则交通规则的尊重。判个二十年,效果肯定好过,判三年缓期一年并罚金多少多少。
            首先,“判个二十年”符不符合“对社会规则交通规则的尊重”?

            其次,无视“醉酒”、“逃逸”及肇事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同样的处罚,“效果肯定好”么?

            法律规定中处罚的轻重区别,是有原因的,并不是处罚越重效果越好,望君深思之。。。

            • 家园 即席发言有啥说啥考虑不到那么细了

              说的是,这人本来就心粗

              催生出来一部新的合乎现在情况的法规,可执行性强,可能是这个事件的最后意义。改变现在普遍的“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也别像日本子一样,都有了现成的条条了,还能把一个案子拖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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