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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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应该说夏律师的能力还是有的

                  但从崔案和邓案来看,我觉得他更合适做言论案,行政诉讼案等涉及公权力,社会体制等方面案件的代理律师. 做刑案的代理人还是更"自私"一点好, 多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这个时候体现"公心"以及"社会责任",会让人觉得有点拧不清.

            • 家园 要么你去当律师去给崔英杰辨去

              光说有什么用,放嘴炮谁不会啊。

              在中国这种公开影响比较大的事情怎么判律师能起很大作用? 许多时候各方面早就平衡好了。

            • 家园 一个故意杀人就够死刑了

              还无期?想得太美了.

              以往缓刑,还算有存疑情况。

              这个证据确凿,就是他杀的,还指望

              没死刑?

              • 家园 啧啧,您也是信口开河啊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家园 得看情节是不是

                  不在被伤害过程中,杀伤人也未必就是抢

                  他东西的本人,一刀伤要害,没有自首情节.....

                  • 家园 我的意思是,故意杀人并非必定导向

                    死刑一个结果,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都会引起量刑幅度的改变。在崔英杰案件里,10年以上15年以下并非不可能,比如说,这个案件和它就很类似

                    2008年8月14日8时许,肖方礼在岳池中和敬老院灶房用菜刀削南瓜煮饭时,在向同院的陈某要电视房钥匙看奥运会报道,遭到同院段美季讥讽,并用拳头打被告人肖某时,并赌肖不敢伤害他,肖被激怒后,用手中的菜刀将段砍死,作案后,投案自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指派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定后,通过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参见庭审。并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案发时,受害人段首先用言语讥讽,并用拳头打肖方礼时,才致肖被激怒后在抓打中用手中的菜刀将受害人段砍死,对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过错,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肖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肖系一特殊群体中一员(五保户),长期备受孤寂的煎熬,加之年老,对受害人的挑衅,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可对其酌定从宽处罚:肖系初犯,且一贯表现好。

                    审理结果:本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认定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家园 自首

                      关系大了吧。

                      而且律师的策略'死者有错,被告身世可怜,

                      激愤之中,'这不都跟崔的律师完全一样吗?

                      • 自首
                        家园 自首只是从轻情节之一,崔英杰也有从轻情节的

                        夏律师的辩护书中倒是写了不少崔英杰的“死者有错,被告身世可怜,激愤之中”之类的情节。

                        可是他的这些辩护的目标是什么?是无罪辩护。

                        这些无非是些酌定减轻情节,而且相当普通,常见(对于普通人激情犯罪来说)。

                        那么,这些情节能导向崔英杰无罪么?

                        我个人觉得,是不足够的。

                        至于前面大幅篇幅讨论妨碍公务罪是否成立,简直都有点挑衅的意味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夏霖律师选择的辩护方向错误,辩护重点错误,辩护方式错误,导致他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个。。。有什么疑问么?

                        • 家园 花,圆子是做律师的吧?多介绍下

                          河里太多凭激情断案的了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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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法院最后的判决妨害公务罪就是不成立啊
                          • 家园 公诉机关根本没有诉其妨碍公务,哪儿来的不成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6]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犯窝藏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英杰及其辩护人夏霖、李劲松,被告人张雷及其辩护人赵文阁,被告人牛许明及其辩护人王洪普,被告人张健华、段 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家园 没起诉崔英杰妨害公务那辩护词里干嘛要写那么一大段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 家园 不知道啊,法院提到的起诉事由里没有妨碍公务罪啊

                                要不您问问夏霖律师?

                                这里似乎是庭审纪实

                                也可为此事实作背书.

                                仔细看了看,原来夏霖律师写的那一大段是这么来的

                                37718 ·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有。请求法院收集证据,证明执法城管大队是否是一个行政机关。 [12:43:59]

                                  37719 · [辩护人]:因为公诉人指控的杀人行为里面,有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 [12:44:29]

                                  37720 · [审判长]:这个和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关系?

                                  [辩护人]:我们在起诉书里面看到,公诉人指控的崔英杰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要证明城管是否是一个行政机关。

                                  [审判长]:是否准许你们提出的申请,合议庭待评议、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辩护人]:好的。 [12:44:52]

                                啧啧

                        • 家园 按激情犯罪怎么叫无罪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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