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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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鉴定问题

          这篇的核心我只看到这一句

          其二,鉴定内衣这个,夏兄系出名门,执业20年,不用问他的老师就应该知道鉴定不出来,

          这篇中的其一我没有看到。只是很泛泛的说会见没有做好。其二说夏律师系出名门,执业20年,不知道是褒还是贬。不过以我读理工的经验,鉴定不了解完整的细节不能够下结论能够说鉴定出来与否。而且鉴定结果一般会有个置信度的问题,未必就是说100%的是与否。我不知道你对细节了解多少,衣物的质地,黄某的具体行为等等,夏律师请求其老师做鉴定是细致过头了?还是你认为根本不必要,因为你认为根本鉴定不出来,虽然我不知道你凭什么下的断言,要知道,可能鉴定不出来到根本不可能鉴定出来有一段距离。夏律师的态度是可能鉴定不出来,但是抱有希望,与你的观点不一样,但是我没有看出来夏律师在这里有什么明显错误。相反,夏律师的态度更谨慎一些,至少对当事人而言。

          • 家园 强j案的公布,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违规

            这个是我看到的核心内容.不知楼上的是不是认为这个无所谓.

            • 家园 这个我的确不知道

              不过如果有当事人的首肯,是不是没有问题?

              律师违规,自然该受到应该的惩罚,无论是邓家的控告或者行业的处罚,我都没有意见。不过至今我没有看到。

              • 家园 你真犟

                都让委托人解除委托了,这难道不是到目前为此邓家对夏2律师的行业"惩罚"?难道你还认为律师被委托人解除委托是一件光荣的事情?

                另:事情发展到现在, 还在讨论夏2律师,有意义吗?夏2律师到底做的怎么样,当事人家庭不明白,倒是你这个网络看客清楚? 别忘了邓玉姣家庭的公检法背景. 从目前披露材料看,其爷爷是退休法官,母亲在派出所做饭,虽然看起来地位不怎样, 可多少有这方面的朋友.此外其母亲还有表亲是律师.

        • 家园 这个306条非常重要,我一直在疑惑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国从法律上认定委托人和律师窜供属于犯罪,国外是没有的,可以认为,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律师应该“不择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律师知道委托人确实做了诉方认定的犯罪行为,律师也要替他开脱,看来在中国就是不行了。虽然律师都知道怎么避免自己陷入到委托人的案子中去,但立法时的考虑还是能看出小小的不同。

        • 家园 306条看起来是没有必要,重复,但取消不取消差不多。

            307条同样是伪证罪,但306条多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这就给了律师腾挪的机会,比如说明明知道证人说了假话,但只要没法证明证人曾经告诉过律师这是假话就可以推托。

            306、307条除了各自最后的段话,可以用在律师身上的其实是一样的,只是律师们面子上不好看,同样是精英阶层还要有个专门条款来对付。

            不知道国外不没有专门针对律师的刑法条款,但伪证罪还是有的。

          • 家园 问题是当事人经常改话

            警方或检方一追问,谁让你这么说的,当事人就会说,我又不懂,律师说的,好吗,律师就进去了。

            • 家园 看来律师与当事人谈话也得录音。
              • 家园 标准做法是笔录

                当事人来委托时就做笔录,录音的真实性还需要核实。其实律师协会应该搞个操作指引,从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支付律师费,到证据移交,出庭,代为收取法律文书等等,我们所内部有一些操作规范,还不完整。

                我以前说过,法律是最象理科的文科,自成体系,自有逻辑,所以有些朋友提出的问题我没法回答,因为他们没有把法律看作一门科学,我又没时间普法,其实自己看看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就可以,以后中国的大学法律系里应该文理兼收,好像已经这样了,是吧?

                • 家园 法律对逻辑思维的要求,一点不亚于理工科

                  而且,还需要从多方校验,反复比对,语言和思维中的严密及牢固性,嘿嘿

        • 家园 逐篇花您~
        • 家园 干脆吧306条贴上来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家园 还有个第307条。

            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06条除了对律师有利的最后一句,前面与307条是一样的,所以有人认为是一种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立法,但我认为搞个306条是为了加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对律师是有利的。当然这部分也可以加在307条里而取消306条,这只是语言用法问题。

        • 家园 跟着您花

          顺便贴一个关于刑法306条的内容和争议的文章上来。

          外链出处

          的确是看起来很正确的一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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