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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原创】朝鲜战争中的细菌战(二) -- 思炎

共:💬164 🌺2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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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太体贴了,太体贴了

                考虑到此前没有如此大规模地将农用化学品用于战场,因此出现对人员的伤害是难免的

                我觉得更接近真相的是:橙剂在使用中根本不考虑对人员的伤害!

                • 家园 当然不考虑了

                  在人类历史上,大规模使用农药、杀虫水的例子时都没有考虑其对人体可能的伤害。

                  DDV、DDT等,都是在发现对人体有伤害的情况下才寻求替代化学品的。再远了不说,90年代以前,有谁考虑过大量使用冰箱、制冷器材会破坏大气臭氧层的?

              • 家园 你可太能开玩笑了!

                又扯出什么“主战”不“主战”来了!俺也认为美军在朝鲜战争中使用的细菌战是试验性的,非“主战”!可还是“细菌武器”呀?莫非这玩玩艺儿就弄不死人?就不污染环境?就不产生遗传病症?

                “人员杀伤只是附带效果”?呵呵,几百万人甚至千万无辜者生命和生存质量问题,就被先生这一句话就弄得天经地义了,你可真是“一身轻松”哈?美国人也没你这么轻飘飘吧?

                先生列出我军旧教材那几条,还是不具“充分性”啊!化学武器的概念是在不断延展的,你的明白?传统的概念只把结合在一起的毒剂、弹药和投放手段三要素才称作化学武器。而1993年《公约》中化学武器的定义,则包括上述三要素的合指或单指

                而就是这个定义,现在也已经远远不够了,很多国家已经提议修改,你的明白?

                • 家园 我很懒,但被您逼得去找了一下全文

                  其中对化学武器中的一种“有毒化学品”的定义是这样的:

                  有毒化学品

                  - 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第2款)

                  但很不幸,后面还跟着一个说明:

                  说明:虽然属于这些定义的所有化学品均属本公约所规定的全面禁止之列,但是附表中仅列载了其中若干种化学品,只有这些化学品为本公约所规定核查制度的核查对象。

                  也许您能提供一下附表中列载的那些化学品?看看有没有支持您的观点

                  • 家园 化学

                    美帝自己的澳大利亚集团的管制清单要比UN的管制清单宽得多。UN文件会明文用清单列出的东西一般都属于最小公约数,有主要国家反对的内容很少能写进去。

                    澳大利亚集团管制清单

                    外链出处

                    而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之前还有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公约。如果要回避这个条约的约会,除了利用定义的缺乏外,还有一个法律上可以利用的空子。倘若能将PRC的法律地位弄成内战武装,那么PRC就不是当时国际法里面战争法涵盖的主体了。那么条约的约束力就不存在了,当然,法律跟公正之间永远是有裂缝的。至于什么是公正,那就鬼知道了。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外链出处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

                    生效日期:对每一签署国自该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加入自保存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国政府:法国。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以及使用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器件,受到文明世界舆论的正当的谴责;

                    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这种使用;

                    为了使这项禁令被普遍接受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国良心和实践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尚未缔结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均接受这项禁令,各缔约国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并同意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按照本宣言的条款受到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国政府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并自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尽快批准,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法国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通知各签署国和加入国。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自各签署国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的关系即受其约束。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签署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阿比西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印度、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尼加拉瓜、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 (暹罗)、土耳其、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王国) 。

                    签署日期:1925年6月17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阿根廷(1969.5.12)、澳大利亚(1930.5.24)、奥地利(1928. 5.9) 、巴巴多斯(1976.7.16 )(S)、比利时(1928.12.4) 、不丹(1979.2.19) 、巴西(1970.8.28) 、保加利亚(1934.3.7)、加拿大(1930.5.6)、中非共和国(中非帝国)(1970.7.31)、智利(1935.7.2)、中国 (1929.8.24)

                    再进一步而言,国际法上并不是内没有追朔以往的先例,不过也不多。纽伦堡审判在法学界里就存在是否有追朔以往的争议。国际法的实际判例受政治影响很大,不好直接使用国法的体系去看待。

                  • 家园 这是什么?公约仅仅说的是“核查对象”?

                    公约说的是“核查对象”,是“全面禁止”的!并没有说未列出来的就不是,只要它符合有关定义,又用于非和平的目的,该是还是,你的明白?

                    如果大面积播撒橙剂都不算是化学战了,那就没有什么化学战了,你的明白?

                    嘿嘿嘿嘿,不长于考据的先生,也不长于论证呀!最起码,就凭先生手中的东东,要想颠覆什么东西,那是远远不够的!

                    • 家园 被转型了

                      从朝鲜战场上美军可能的细菌战,转到落叶剂是不是属于化学战的定义

                    • 家园 嘿嘿,我只随便一试,您就露馅了

                      很明显,所谓有毒化学品是有范围的,否则大家都不要生产农药和除草剂了

                      您混淆视听的手段还是差了点啊

                      还有,1972年的时候,遵从的还是1919年的定义,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不能拿后来之罪治已犯之行。

                      您是新华社的人,想必应该知道中国政府对某些公约的实际态度,所以咱们就别在法律文字上纠缠了,说得多了会说走嘴的。

                      • 家园 对。他在法律上纠缠,不如你在文字的细扣
                      • 家园 你的意思是,只要美军使用农药,就不算化学武器。

                        看来美军应该大规模喷洒农药。

                      • 家园 OMG, roflmao

                        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不能拿后来之罪治已犯之行。

                        我要没想错的话,你的这个看法来自当今各国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则:禁止追溯法(ex post facto law)。注意只是一个,不是唯一,也不是根本。

                        但是你显然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在理解上的巨大争议和具体处理上的灵活性。

                        Word: Nuremberg

                        又比如,美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的确有被公众广泛的接受的追溯法!

                        因为在事实上,法律从来不因为有争议或者一部分人不承认就不被强制实施, 决定因素是政治意志和强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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