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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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也没有说卖淫入刑,也许是我举例颠倒造成了你的误会。

                        【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客观要件,不能等同!】

                        这确实是我用词出现问题,举例出现颠倒,原因在于我认为认定“主观故意”和“主观意愿”应该有相同的逻辑,如果你不同意,那我可以再举一个正向的例子:

                        某人要治病,把自己的房子便宜卖了,你觉得他便宜卖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意愿”?当他病治好之后,是否可以找买房人,说便宜卖房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主观意愿”是治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非法。

                        还是那句话:你把“主观意愿”限定得太狭窄了。你认为只有为了a才a的属于“主观意愿”,但为了b而a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按你的逻辑,似乎只有为了性而性才算主观意愿,为了爱而性勉强可以接受。那为了快乐而性呢?为了发泄而性呢?为了报复而性呢?夫妻之间,有时自己并没有性的意愿,但为了对方而勉强同意呢?认为自己需要履行义务而进行的性呢?为了生孩子而进行的性呢?你能够为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吗?还是专门划出——为了钱就不是“主观意愿”?那问题就出来了,我们会为了钱而做很多事情,那我做的这些事情都不属于“主观意愿”吗?

                        最重要的: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几乎无法通过客观事实来验证啊!这种自由心证的“主观意愿”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男女只要发生关系,女方就可以控告男方强奸,即使当时她当时意识清醒,从语言到肢体语言都表示她的同意,也没用——谁知道她当时想的是什么?

                        回到强奸这个定义上来: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看,这里根本没有提出“引诱”。因为用钱引诱在法律上根本不属于“不可抗拒”、“无法拒绝”,更不属于“暴力胁迫”。

                        【怪蜀黍用棒棒糖骗小萝莉发生性行为,按你的说法算不算小萝莉主观故意?】

                        这个我上面都说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缺乏法律上“主观意愿”的能力。

                        • 家园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当然不必须适用相同逻辑!

                          这确实是我用词出现问题,举例出现颠倒,原因在于我认为认定“主观故意”和“主观意愿”应该有相同的逻辑

                          我认为法律不是丛林法则,除了公正还应兼顾公平,对于弱势群体应该有所保护,所以不能简单地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适用同一种逻辑。这种不对等是普世,无论何种意识形态的法律中都包含——你所举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恰恰是这种理念的体现。类似地,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判断双方过失时使用的标准是不同的,机动车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行人则不需要。

                          一味追求处处平等,只是让法律退化成丛林法则,也让“嫖宿幼女”这种无耻而可笑的罪名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最开始说嫖娼不算强奸,现在连嫖未成年人都不算强奸,嫖娼合法化之后之后还会有多少强奸打着嫖娼的名义进行,这就是法律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么?

                          至于为什么而性,其实不是问题,只要双方都认可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一方不认可,那就有权质疑性行为——即使没有法律,至少为爱而性的一方有权问责只为性而性的一方。法律只需要规划处不可触碰的领域,比如婚姻,那么其他的情况,至少要告诉不负责任的一方(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世间还是有公道的。

                          通宝推:bjinjin,
                    • 家园 不管你怎样主观故意,抢劫杀人的照样有死刑啊。
          • 家园 “违背女性主观意愿”这个是有问题的

            这是“组织卖淫罪”的标准,不能用于嫖娼。

            • 家园 京城五人案大约就是‘违背女性主观意愿’定的刑?
            • 家园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使用金钱可以算是“其他手段”吧?

              • 家园 金钱怎么能算“其他手段”

                更何况相当多的情况是女方主动,在美国也有相关的判例判定责任在女方的。

                • 家园 迷药、酒精、毒品都可以算其他手段吧?这些能算金钱就可以算

                  根据斯坦福大学、多伦多大学和人民大学去年做的一项研究,获得金钱可以让人产生快感。区别只是耐受程度的不同:有的人更容易对某种毒品上瘾,也就更容易被人通过这种手段强奸——同理,有的人更容易对金钱上瘾,也就更容易卖淫。

                  至于那些由于生活所迫卖淫的女性,性行为就更难称为她们的“主观意愿”。就好象我上班必须微笑,但是我并不喜欢微笑,保持着个表情我很不舒服,这显然是违背我主观意愿的,但是为了金钱我不得不忍受。虽然法律不一定要干涉所有为被主观意愿的事情,但是对于违背主观意愿的性行为可以有额外的制约。

                  你说美国法律,我就给你讲一个美国判例:某脑残女和嫖客事先达成一个价格,完事后她觉得自己很努力,嫖客应该多给,几经纠缠后,以强奸起诉对方(检察官并没有介入,所以是纯民事诉讼),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理由是法律规定的“违背主观意愿”是没有限定时间点的,无论是发生性行为前后或者进行时违背主观意愿,都可以认定为强奸。

                  说真的,美国这种判例制法律体系法理是可以解释的,搞得判决结果千奇百怪,真不能当作论据。美国最高法还能从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变出一个序言条款,谁能跟他们较真?

                  • 家园 对金钱不上瘾的人好像不太多啊

                    如果这些都能和毒品等同算intoxication,那这社会可就热闹了。

                    • 家园 不能说大家都这样就是对的,否则就退化到小孩耍赖的逻辑

                      -你为啥偷饼干?-因为小明也偷饼干了。

                      或者说,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来证明自己的正确。

                  • 家园 不能把金钱和毒品等同

                    何况卖淫的形式也有多种多样的。

                    • 家园 当然可以等同,如果对象是14岁以下的小孩子,巧克力都可以

                      和毒品等同——从法理角度上来说逻辑是一致的。

                      卖淫的形式多种多样,强奸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这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吧

                      • 家园 这我还真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您不会是律师吧?

                        • 家园 律师才不会希望嫖娼入刑呢,影响他们生意

                          我不过是一个单纯的守序中立阵营的人而已……我对法律有异议,但是同时还认同“恶法也法”。

                          简单来说,我认为:嫖娼入刑好过娼妓合法化好过行政管理好过乱着

                          • 家园 你这个是中立善良,守序中立不是这样的

                            守序中立的人物而言,秩序和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认同强大、井然有序的统治阶层,不管这个统治阶层是专制的暴君,还是安和乐利的民主政府,这些人都不在乎,世界上必须有法律,而法律则必须被遵守。对他们而言,绝对的秩序比什么道德良知来的重要。只要是规定,不管结果是好是坏,都必须遵行无误。绝对公正的法官,和绝对服从命令的士兵,都是此阵营的最佳典范。

                            “我对法律有异议”这条不符合。

                            中立善良的人物相信力量平衡是十分重要的事,单方面地强调秩序或混乱,是无法达到至善的。因为整个宇宙中充满了朝着各式各样的目标而努力的生物,所以若要追求至善,便不能破坏这种平衡,甚至的设法维持这种平衡,如果说支持社会秩序可以带来至善,便得以为之。若推翻既有的社会秩序就可以达到至善,那也必须为之。社会结构对他们来说,没什么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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