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茗谈(127):庖丁眼前的牛 -- 本嘉明

共:💬107 🌺100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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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本大动作真快,刚刚在微博上看见处理结果

          这事最玄的是这个“刻意戴上自製的「港英皇冠蓋頂」警帽”。一个高级警务人员自制港英时期的警帽还刻意带着出现在镜头前。。。。。。。只能说英国洗脑工作做得太到位了

    • 家园 这个有意思,送花等下文

      看港片对这个阶段印象最深的是消防灭火还要收放喉钱

      • 家园 五亿探长雷洛传

        1991年上映的香港传记片,由刘德华饰演1960年代知名九龙总华探长“吕乐”的故事。电影分为两部:《五亿探长雷洛传:雷老虎》和《五亿探长雷洛传II之父子情仇》。吕乐后来移居温哥华,深居简出,一两年前刚刚去世。这2部电影清楚交代了60年代香港警界的贪腐;以及廉政风暴后“廉警对立”,2000警察围攻廉署,迫使麦书记大赦,既往不咎,吕乐等警员从容脱身,洗手上岸。这2部影片的监制,是王晶和黑帮大佬向华强。

        1990年代,香港电影还是很好看的。香港社会的CAN DO精神,活泼的文化气氛,引人入胜的江湖道义------只要不骂督爷,什么都敢拍。

        • 家园 看到这不小弟曾经在十年前一次朋友聚会上,见过一个广告模特

          饭桌上她闲聊得高兴说起,当时和她拍拖的一个海归富二代,其父就是当年香港高级警察官僚,在廉政公署成立前出逃的。因为看过雷洛探长,好奇多问了几句现在做什么生意,得知她公公后来在菲律宾投资金融业,因为改朝换代给黑吃黑,损失了大部分钱,年老后主要住在广州养老当寓公。

        • 家园 对对,就是这部

          还有一部狄龙演的也是讲联署成立经过的电影,对里面警匪勾结印象深刻。

          香港90年代电影电视确实是精品倍出的时候啊,可惜太重短期利益,题材也只能不断重复黑帮警察片,后面甚至靠赌片三级片撑市场了

    • 家园 讲得清楚!

      国内还津津乐道香港的反腐呢,原来就是有倾向的特务组织而已!哎~~~世上无新鲜事情啊!

      • 家园 呵呵。说对了。其实跟明朝的厂卫制度没啥区别。大同小异罢了

        希望的政治制度还是落后,赶脚还是在邯郸学步。

        • 家园 特务反腐

          不是只有这一家,当年武则天也搞过,立竿见影,但后遗症很大。

          现在世界上有两家,新加坡的反贪局,香港的廉署,都是“节操还没碎完的恐怖组织”。

          说他们是恐怖组织,是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有些政府职能是必备的(比如环卫局),有些职能是暂时高调的(比如反贪,在政治清明时期自然就隐到暗处了)。反贪属于“可高可低”,一旦社会安定了,鸟尽弓藏,是必须的。但反贪部门为了既得利益,要挣扎求存,会利用自己的特长,反而做有害于社会的事。廉署就是一个调查局,他可以以“莫须有”的理由,随心所欲,想查谁就查谁,查完了要么整死你,要么你到死都不知道已经被查过若干次。这是一柄双刃剑,而且永远不会握在老百姓的手里。

          说他们俩“节操还没碎完”,是因为比起用水刑的CIA,比起盖世太保和特高课,那还是文明点。

          廉署的真正问题,在于:它到底是谁的东厂?

          • 家园 献花得宝!

            送花成功。恭喜:你意外获得 16 铢钱。1通宝=16铢

            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5。本帖花:1

          • 家园 是的,这种机构最像明朝的锦衣卫

            无限的权力,只对最高统治者负责

            感觉现在国内已经有把中纪委打造成这种机构的趋势了,定向打击,无限大超越法律的权力

            • 家园 锦衣卫还隶属于大明皇帝之下,终大明一朝也没有反叛。

              按本大的说法,特首根本管不了ICAC,中央就更加鞭长莫及,这哪里是终大明一朝也没有反叛,由皇帝牢牢掌控的锦衣卫可比?

              如果从这方面讲,那还真是要好好研究一下朱明是怎么控制锦衣卫的。至少锦衣卫从来没有反客为主,妹子大过主人婆。

              • 家园 锦衣卫不仅对内,还对外,这才是其能一直存在下去的原因。
              • 家园 廉署不同于锦衣卫的地方

                廉署不同于锦衣卫的地方,在于廉署忠于英女王,而不是眼前的“儿皇帝(港督)”。

                葛柏在警局高层故意放水下,逃回英国,随后并未躲藏,因为英国是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英国以海盗船长和殖民冒险家起家,在全世界逛一圈后带着巨额财产回到英国,孝敬英王一份,受封一个爵士的强盗,数不胜数,怎么能设置这个罪呢?

                但在1960年代,英国已经很弱,香港是最好的一块殖民地,要好好爱惜。所以英国警方退了一步,说只要你们找到一个人证,证明葛柏犯罪,我们就引渡给香港。

                麦书记一个文弱书生,无计可施,是彭定国来了才解决的。他让一个已经服刑的外籍警官作证葛柏受贿2.5万港币(是否授意串供,外界不可考),于是葛柏押回香港受审。

                姬达其实是一个傀儡,他不过是MI5在香港监听站的头,负责监听全港的电话电报。彭定国在五处和国际特工界的地位,远在姬达之上,这2人类似于布莱德利和巴顿的关系。直至今日,副廉政专员(即执行处处长)仍是全署唯一的实际领导人。不过因为港督替大家发饷,所以有些案子要先知会一声,如果港督从政治上考虑叫停,就终止调查。港督叫停的大案很多,凡涉及央企大班,地产巨富(如短椿案),都可以通融港督,出面摆平。

                但同时,由于廉署只通过MI5效忠女王,因此对于港督本人是巨大的威慑,我认为历届港督都是在放大镜下被反复查过的。廉署从一开始,心理上就敢于查办港督(类似于太监监军),到今天就是赤裸裸地公开查办特首(曾荫权就任后就被查过),梁阵营在“戴行出售案”里的弊案,早晚要被廉署介入。

                95年警队政治部解散,毁尸灭迹,大批10年以上的资深对华特工转入廉署。同时廉署内部多次清洗,宁可错杀,绝不放过(疑似亲中者),为他们腾出位子。在中英谈判结束后,廉署挑选了一批绝对忠于英国的华人青年干部,密令他们假辞职,移民到澳/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再秘密受训若干年后,回流本港,回到廉署。由于廉署的人事和业务完全独立而且黑箱,这批人毫无阻碍地逐步被提拔为中坚力量。

                只要廉署执行处处长位子由“师徒私相授受”的惯例没有打破,廉署就是针插不进的独立王国。

                公允而论,今天廉署的基层都是回归后加入的新人,有单纯理想的香港青年比较多,因此亲英派在渐渐式微;而且初期廉署确实对香港贡献很大,又在民众中被刻意神话了(这世界上放到哪里,老百姓都是仇官仇富的,廉署很阴险地迎合了这种心理),所以一时还不能对它动外科手术。

                • 家园 廉署向谁负责和报告?
                • 家园 这个是真的? 我查了下廉署条例,没发现执行处处长的任命规

                  只要廉署执行处处长位子由“师徒私相授受”的惯例没有打破,廉署就是针插不进的独立王国。

                  ------------------------------

                  这个是真的? 我查了下廉署条例,没发现执行处处长的任命规则,但有廉署人员任用规则,如下:

                  (1) 廉政專員可委任行政長官認為所需的廉署人員,以協助廉政專員執行他在本條例下的職能。

                  (2) (a) 在符合(b)段的規定下,廉政專員如信納終止一名廉署人員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則在諮詢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後,可終止該人員的委任。

                  (b) 在根據本款終止任何委任前─

                  (i) 廉政專員須藉書面通知,告知有關的廉署人員他的委任的終止正在考慮中及其理由;及

                  (ii) 在該通知中該廉署人員須獲給予不少於7日的期限,以便他於該期限內就該等理由或其委任不應被終止或就該兩項事宜向廉政專員作出書面申述,而該廉署人員如欲如此作出申述,本段現授權他如此作出申述。

                  (c) 凡有委任根據本款遭終止,則─

                  (i) 廉政專員須以書面將該項終止通知該廉署人員;及

                  (ii) 該廉署人員可自根據第(i)節所發通知的日期起計21日的期限內,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反對該項終止。

                  (d) 行政長官可應根據(c)段提出的上訴,確認或撤銷該項終止。

                  (e) 凡有委任根據第(2)(a)款遭終止,則該項終止須隨即實施;但如有上訴根據(c)(ii)段提出後,該項終止被撤銷,則有關的廉署人員須在所有方面被視為猶如廉政專員從未終止其委任一樣。 (由1996年第48號第19條代替)

                  (3) 廉署人員的僱用條款及條件,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而行政長官可更改憑藉第(4)款施加的條款及條件。

                  (4) 除本條及第11(2)條另有規定外,廉政專員及廉署人員的僱用,均受《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政府規例以及一般適用於公務人員的行政規則所規限,但適用範圍受到根據第11(2)條訂立的常規所修改者不在此限。 (由2008年第10號第38條修訂)

                  (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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