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上海的流浪猫事件挺好玩的啊 -- Alarm
介绍一下吧?
红烧?清蒸?火锅?
另外,狗肉煲之类的做法现在北京的饭馆里不难见到。
俺爱吃烤的,烤鹌鹑,鸭,鸡,鹅,兔,羊,牛,虾,龙虾,贝壳,俺都爱吃
处处冒烟,呵呵。
我不爱吃美式烧烤
孟尝君的如此收集门客所为能让人称奇,本身就说明这不是主流,
里面的鸡鸣狗盗之徒,也就是能小偷小摸的人物,正常人苦练钻狗洞,
学鸡叫的本领做啥。也就是古代版城市猎人。
正常的猎人,猎杀是到野外去的勇敢行为。如河里的东湖他们。
这种拿着不入流的工具,在城市里,琢磨宠物为所欲为的城市猎人。
在哪里恐怕都是让人鄙视的。
ps.以前鸡大概也是在外面放养的吧,偶听说西北一些城镇70年代,
猪都是在外面放养的。也没听人说就都是野鸡,野猪来着。
工作中,就暂不冒泡了。
孟尝君也不是因为他们会这个才收留的,不过是收留的人多了,里面偶尔有人有些奇怪的才能罢了。至于我刑部嘛,手下人能够忠于公务维护治安迅速破案,有些其他的什么才能爱好,本尚书也无法一一清查啊。
法人企业投资的子公司,也没有具体的所有人,但并不妨碍子公司明确属于该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并不一定要是自然人。因此,国有的企业资源所有权很明确。
国有资产被盗根本就没有你所谓的“第一、产权不明,受侵犯的人在法律上没有起诉权,或者不起诉。”一说,这纯属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编造出来想瓜分国有财产的说法。
“禁止对产权不明物牟利行为”如果写入法律,第一个问题就是“产权不明物”的定义,如果按照你的定义,那养鱼人只要把他养的一条鱼不小心放到了江河里,那大家就都不要想吃江河里的鱼了。第二个问题就是对现有法律的抵触,因为现有法律碰到这种情况时,并不会基于没有明确界定的产权进行判决,而会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去明确产权,然后在此之上明确权利义务。
养猫,养狗,必须领牌领证。
窃猫狗者罚款,判刑,直至处斩。
明知窃猫狗而买卖,食用,虐待,致死者同罪。
呵呵
黄焖也不错。
清蒸火锅就差点,狗肉味重,需要比较重的调料才能衬出香味来。
为人民的身体健康负责。
狗肉土味重?
不过狗肉一定要肥才好吃,不然发柴
一样食物,喜欢的,不喜欢的,看法完全不同
而在这种逻辑。某种动物如果被某些人当作宠物喂养后,是否连带其物种都应该被所有人禁止捕杀食用。欧美现在养猪当宠物的也多起来了,养兔子的恐怕同胞中间都不少,要不要扩大到猪兔?印度教把牛当神物,要不要也禁食牛?这种逻辑合理与否不先弄清楚,将来闹到猫狗猪鸡牛,全要立法去管,真以为警察有三头六臂啊。
我在柚子网发过一个survey,问大家都养些什么,真是杂七杂八无奇不有。猫狗龟兔鸟鱼,还有小强。那还是我第一次知道蟑螂有这么个别名。日本小女孩现在见到老鼠就大喊“卡哇伊”的可不是一两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