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也来搅混水 -- 月光下的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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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负责吃肉就要兼营挨打业务

地球上就是这样,也许火星上有所不同,可以移民火星。

家园 这样的事情别以为可以独善其身

去翻翻天涯里有关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的帖子

那位后妈可不是什么吃肉的

可也要兼营挨打业务

万幸还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可惜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估计永远也无法弥补,也不会有人想到要去弥补

我至今没发现过任何一个对这位可怜的后妈恶毒攻击的良心道德人士发表过那怕一字半语的表示歉意的话,后妈事件就这样湮灭在一个接一个的新的八卦中。。对于这样的人物,你也建议她移民火星?

家园 好记性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家园 林和那个后妈有本质区别

林刑事罪名不成立是肯定的。

林是否有猥亵行为也是不确定的。

但林的嚣张,林仗着权势威风却是铁板钉钉的。而且林不是个例,不过绝大多数公务员们做而不述而已。

如果林真的被冤枉,也绝对不会得到那个后妈无人道歉的结果,相反,有人去公安局喝茶是肯定的。

家园

如果因噎废食,大家都要饿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政府的正道。 从系统上说,政府就是一个控制器(controler),要不断获得系统信息,把获得的信息和系统目标比较,然后作出采取什么行动的决定。愚民是要让回馈的信息链断掉,利用人民矛盾是把公共系统的目标设计某些私人的目标,两种情况都必然会造成系统的不稳定和崩溃。而一个衡量好控制器的标准之一就是能否抵制干扰(reject disturbance)达到公共系统的设计目标,不能排除干扰的还是好的控制器么,因为不论什么系统都会有干扰,都会有噪音,中国的系统会有,美国的系统会有,非洲的系统也会有。抱怨噪音太大而没办法控制系统的,不是对系统本身不了解,就是控制器的设计问题。

家园 既然知道造谣者是必定存在的,那么你应该如何做?

是用理性和辨析去澄清谣言,还是身体力行地参与并散播谣言?

家园 都是受了冤枉,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说句老实话,我看不懂你的思维方式……

家园 不得不借个美国例子说明二者的不同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诽谤法提出的概念。以往在美国的新闻诽谤诉讼中通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新闻的任何相对人只要指出新闻中有损害自己名誉的内容并且伤害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新闻记者或媒介则需要通过证明新闻真实或者提出其他理由实行抗辩,如果抗辩不能成立,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记者和媒介在诉讼中获胜的难度是很大的。这个情况在1964年发生了改变。在《纽约时报》公司诉(上诉)警官萨利文Sullivan案中,原审法院鉴于《纽约时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有不利于萨利文的失实内容而判决前者败诉,而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时却把案子翻了过来改判驳回警官的起诉。大法官认为,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在报道公共官员时是很难做到不出一点错误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需要这种生存空间。最高法院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利,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actual malice),方有可能胜诉。所谓实际上的恶意,包括两种心理状态:即明知内容虚假或者毫不顾及内容的真假却轻率予以发表。这个原则意味着对于官员起诉的诽谤案,在实体法上把诽谤的成立限制在故意的范围内,在程序法上则把新闻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方面。http://www.66wen.com/05wx/xinwen/xinwen/20060323/14010.html

公务员属于“公众人物”美国诽谤法实质上限制了对其名誉权的保护。对其保护低于普通人。

当然在中国这个区别也存在,

不过刚好跟美国倒过来,所有才有普通人受委屈没处哭,最牛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的事情。

家园 这个根本不是问题所在

对于谣言肯定要用理性和辨析去澄清,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许多信息,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辨认这是否是谣言。这是信息不足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使然。

家园 哈尔滨的那档子事还没消停,回顾一下哈:-)

事情还没消停,有些人就把教训忘得一干二净,上蹿下跳激动得不行——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真的忘了、又有多少人是故意忘了?回顾一下哈,一波三折,多黑色幽默啊:

一开头,托记者们的妙笔生花,“警察打死大学生”,好嘛、契合了大家惯常的“官府欺压百姓”的情节,群情激奋、冒头直指警察……

然后,警方公布录像,大家一看傻眼了:死者的行为和印象中的无辜小白兔差别也太大了吧……

再然后,死者的身份被披露,死者家庭的状况被披露,死者家属的若干行为被披露,开始出现各种传言,舆论转向,成了“六提辖怒打泼衙内”,还有人怀疑死者生前吸毒、是死在毒品上……

再然后,还是警方出来辟谣:一、死者不是衙内;二、死者生前没有吸毒;三、死者确实死于殴打……然后,动手打架导致死者死亡的两个民警被逮捕,剩下的四个人也改成了刑拘。

一波三折,回味无穷,比小说里写的都还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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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这是什么逻辑?

说直白点一句话可以概括:逆向歧视

家园 另外提醒你,这是中国

在中国,诽谤老百姓和诽谤公务员,在法律上,同罪……

而且,我还是没搞明白,同样是受了冤枉,不管在美国还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哪个国家,公务员和老百姓,大老板和打工仔,在受冤屈这一点上,到底能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你的逻辑实在太奇怪了,看来我这种凡夫俗子是无法理解的啊

家园 官员作为公众人物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

你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逆向歧视,反正美国法律实践中贯彻了这种逆向歧视。你如果认为中国这种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记者的制度比较好随你。

反正在对官员的舆论监督方面,美国搞得比中国好,这是事实。

家园 你真是转进如风啊

咱们现在讨论的东西和“公众监督”有一星半点的关系?此为一;

“公众监督”就意味着被监督对象活该被冤枉被诬蔑?此为二。

你这一套都是什么混账逻辑啊……

家园 如果是在美国,无法证明对方主观恶意,官员是活该被诬蔑

因为就是官员和普通人本质不同。

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而新闻媒介在报道公共官员时是很难做到不出一点错误的,这种犯错误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真理需要这种生存空间。

换句话说,法律保护对公共官员作无法证明主观恶意的不实报道。

这是美国的混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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