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偶觉得,如果要按你说的,一般会附加一条“以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司法解释一般会比法律严谨些。
刚入门的人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听到大陆法系,就想当然的来一个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对应的是英美法系。
哪个英美法官敢说这种话不卷铺盖走人才怪。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条重要性一点不比大陆法系相应的法条差,区别只在于前者法条不如后者丰富广泛。
一、海洋法,普通法,美英法,都是约定俗成的词汇。
二、大陆法系以法条为核心,海洋法系强调“判由心生”,你说法条、判例在两个体系内,各自的地位到底如何?
抬,抬,继续抬,谁怕谁啊:-)
你忽略了另外几个长远利益:1)本次重判,对日后全国范围市区内飙车,杀鸡儆猴,将会有效遏制此类恶意忽略别人性命的事件发生;对普通市民百姓的日常安全会进行有效的保护;2)从长远来看,此次暴露的富二代的冷漠,以为权钱交易可以稳胜一切的思想,将会被极大的打击,遏制,为日后的社会稳定,奠定基石。
而法理,如果不能让社会稳定,安全,要它作什么?
其严谨性,和基本法律是没的比的。
像楼上那么理解,则这种解释是一种限制解释,这样做的话,等于司法机关修改了基本法律的原意,我国的司法机关可没有这个权力。
并不都是...
不要奢望能抓到所有的鱼,但是想能抓到更多的鱼,要维护好这张网。
我劝你看点正经的法律教材,别看些二手科普读物被人忽悠了还不知道。
有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ommon law system
Continental lagal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有
Ocean law system
么
Ocean law你准备怎么翻?
我听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一样的,而且实践中更多依靠司法解释。
只是名义上法律由权力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其实,偶是法盲:-)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如何认定什么是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果,胡驾车在广场上肆意开车撞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胡一边打电话一边开车,结果冲入露天市场,造成多人伤亡,也可以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现在来看,胡的行为都不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1.客体,造成一人死亡,非不特定多数人死亡。
2.客观方面,超速行驶,而超速行驶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认定。
3.主体要件,自然人(这就不用废话了)。
4.主观要件,现在没有证据认定,胡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合适的。这件事无疑是悲剧,无论是受害者及其家属,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但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还是要遵守一些准则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
司法解释的很多时候是因为基本法律条文的概括性,模糊性。对指导实际司法工作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司法解释本质上从属于基本法律,如果有人企图用司法解释否定基本法律本意,那就是搞不清谁是老大了。
从法律角度上,3年大概到头。
其实法律,这个怎么说呢,参见习水案吧。
完全是可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攻击中国的工具,我希望能够得到纠正。至于这个案子,在一审出来之前,还是不要过于xx(一时想不起用词)。现在,在舆论的关注下,在上级的关注下,杭州的法官未必敢徇私枉法,我担心胡成为某些人的牺牲品,法律又在压力下错误适用,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也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