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翻译】纽约律师职业责任准则--第四章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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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哈哈,一抹额头,一把冷汗

这几天啰啰嗦嗦码了这么多字,终于被承认有点律师味道了

说正经的,渔樵兄的讨论非常开启思路,我因为渔樵兄的回复,又多想了很多问题,很有趣。还顺便查了一下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则的起源,在这个案子发生的时代,乔治亚州还没有通过相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呢。也就是说,律师到底该怎么做,可能只能依赖以前英国的案例和行业惯例为指引。现在就不一样,发展出了不少保证执业安全的技巧,很多东西其实都有具体的规则----比如那些受访律师的答复,几乎都能在职业准则中找到对应----这种变迁本身也非常有趣。

1887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制定了第一个州律师行为守则——《阿拉巴马州道德守则(Alabama Code of Ethics)》,这一守则受到了乔治·谢斯伍德法官的著作的直接影响。全国性的律师行为守则则是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在美国,当代最为重要的律师道德守则都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1906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美国律师协会对此迅速作出了反应,于1908年通过了《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来规范律师的行为。这一道德准则包括32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阿拉巴马州道德守则》的翻版,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的第一次尝试。该守则后为许多州以制定法、法院规则或者州律师协会的规则的形式所采纳。从1908年到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的正式立场都体现在该准则中。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一道德准则已经有47条规定,1400余个由美国律师协会道德和职业责任委员会发布的对此进行解释的正式和非正式意见。。。。。。。1969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职业责任示范守则(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该守则于1970年生效,取代了《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惩戒规则(Disciplinary Rules——DRs),违反了惩戒规则将要受到惩戒,一是道德考虑(Ethical Considerations——ECs),其规定的是追求性的标准。这种方法的灵感来自于富勒(Lon Fuller),他在著作《法律伦理(The Morality of Law)》中认为在责任伦理(moralities of duty)和追求性的伦理(moralities of aspiration)之间应当作出区别。该《职业责任示范守则》最后被除了加利福尼亚州之外的每个州所采纳。到目前为止,还有包括纽约州在内的5个司法辖区在适用《职业责任示范守则》。

参考链接:

外链出处

家园 嘉木您是什么观点?

我的粗浅理解,要判断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要看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实现这个行为的目标。当然目标的正确与否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律师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个规则的目地是什么?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古老的四大神圣关系之一。这种保密和信任的关系还仅存在于夫妻之间、神父和告解者之间,以及医生和病人之间。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99778.html

这个是什么玩意儿?太阳绕着地球转还是神圣的宇宙秩序呢。

在这些受访者的回答中,有两个词频繁出现并被强调:sacredness和confidence----对照一下国内律师和客户关系的构建基础,觉得是非常有意思的文化差异,西方的法治思想的精髓到底源于何种信仰?----有兴趣的一起来帮我想一想吧。

何种信仰,西方还有几种信仰?难道死了张屠夫只能吃带毛猪?

家园 您的意思是说

William 律师的行为以现在的认识不具备争议性?

家园 马大哥不要用“您”来称呼我啊,

叫嘉木就成了,都老熟人,那么客气干啥。

我的观点和D-Cady Herrick比较接近,我无法认同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极端。

总结一下,基于美国的诉讼机制,我的观点是:

1. 律师在一般情形下负有保密义务,在不涉及无辜第三人的情况下,律师只能披露客户信息来阻止犯罪;

2. 为保护无辜第三人的生命和自由,律师在确信客户为真凶的情形下(律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达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律师有义务(不是有权利)告知法庭(但不得告知大众),从而令第三人的罪性存在合理怀疑(cast doubt on the criminality of the current defendant in trial)----接下来就是控方的责任去寻找证据证明到底谁是真凶了:律师没有义务就其提供的信息出庭作证,其提供的信息本身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是这里头还存在一些细微的问题,我自己还没想清楚。比如说律师信息的来源会否导致不同?律师向谁证明其确信已经超出合理怀疑?法庭如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控方?控方是否能根据律师提供的线索去重新开始调查?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能用于对真凶的庭审?)

3. 如果客户撒谎,做伪证,律师应告知法庭,并有权拒接代理。

家园 不是,呵呵

我是说就我和渔樵兄讨论客户撒谎/作伪证的问题上,现在规则比较明确。

但在客户不告知真相的情况下,William律师是否可以发布公告声称客户有罪以维护无辜第三人----这在我仍旧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难题。

家园 汗,这个能不能将就一下

我骂人也称"您"

我问个白痴的技术问题,律师保守客户秘密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前面有人说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所以要维护客户的利益。但保守客户秘密一定是维护客户利益的程序吗?

家园 先把公认几点意义给马大哥引一下:

1. client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be completely truthful with their attorneys, so that the attorney's legal advice can be based on all relevant facts;

2. clients will be reluctant to seek an attorney's advice if they fear that their communications will be revealed to others; and

3. by encouraging clients' communications with their attorneys, the privilege promotes voluntary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我自己的一点想法是,之所以要赋予被告这样的保护,和对公权力的极端不信任有关系。

家园 哦,总算明白一点了。

我看阿壳吵架能赢嘉木,但和讼棍打官司没戏。

家园 我仔细领会了一下文件精神

感觉是鼓励客户向代理人提供尽量多的真实信息,以利于代理人为他争取最大的利益。尤其是法盲客户自己从法律角度不知道某项事实是否对自己有利。所以不能允许律师未经客户授权利用或泄露对客户不利的信息。

我太迟钝了。

家园 可别解读的太多

我在这儿只是感慨一下专业和非专业的不同而已。本意只是自愧不如的意思。可别解读的太多。

家园 我下面的相应理解是否正确?

1。阻止未发生伤害的优先级大于对以造成伤害的处置。(????)

2。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以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同等利益为代价。

3。撒谎做伪证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颠覆,您自求多福吧。

家园 William Smith不是Jim Conley的律师

Conley做伪证,Smith不能怎么样吧?Withdrawal?Smith本来就不是Conley的律师.

家园 他是Conley的律师
家园 我搞错了
家园 如果律师从别人那里得到不利于客户的信息

不受attorney-client privilige保护,律师该怎么做?有义务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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