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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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圆子是做律师的吧?多介绍下

河里太多凭激情断案的了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家园 谢谢你的宝,还花~~

我不是律师,只是学了几年法律,有一年实习经验.

不过这个兴趣倒是一直保持到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成啦)

谢谢您的支持.

家园 没起诉崔英杰妨害公务那辩护词里干嘛要写那么一大段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家园 不知道啊,法院提到的起诉事由里没有妨碍公务罪啊

要不您问问夏霖律师?

这里似乎是庭审纪实

也可为此事实作背书.

仔细看了看,原来夏霖律师写的那一大段是这么来的

37718 ·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有。请求法院收集证据,证明执法城管大队是否是一个行政机关。 [12:43:59]

  37719 · [辩护人]:因为公诉人指控的杀人行为里面,有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 [12:44:29]

  37720 · [审判长]:这个和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关系?

  [辩护人]:我们在起诉书里面看到,公诉人指控的崔英杰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要证明城管是否是一个行政机关。

  [审判长]:是否准许你们提出的申请,合议庭待评议、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辩护人]:好的。 [12:44:52]

啧啧

家园 赞同

特别最后那句"你上个木头人站那里一言不发,也不过就是这么个水平吧".

看完下面的帖子,我不禁想,是不是由于夏律师想到小崔"无业,退伍,优秀士兵"这些背景以及当时的舆论压力可以保证其不死,因此在辩护时才天马行空地一定要从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中挑出妨碍公务的话头,以实现他挑战城管这一行政机构,若成功则能"青史留名"的目的?

赞同
家园 呵呵,说实在的,一开始我也没想到没有妨碍公务罪

现实总是比小说更离奇啊....

赞同
家园 不要忘了,崔英杰杀死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他杀的人也基本没有任何过错,就是在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务。

如果不是城管这个职业这么有争议,崔英杰基本上没有免死的可能。你杀1个别的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试试看会怎么判?

许多人跟本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崔英杰能得到死缓已经很不错了,这个事情如果不是公开出来,影响那么大,崔英杰判死刑的概率我觉得超过70%。

我不认为夏律师在这个案子中的辨法有什么错,正是因为城管这个职业很有争议性,所以拿它当突破口唤起舆论对崔英杰的同情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当然我个人不认为对这种案子的判决律师的辩护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家园 你说的很对, 这就是为什么是死刑的原因

但如果你把: 国防, 军队, 士兵, 入伍, 退伍, 优秀士兵, 无业, 摊贩, 城管, 媒体, 这些都放一起,就知道小崔最多是死缓了. 要立即执行? 想过影响没有.

正如你说言,这种案子律师辩护的实际作用有限, 但选择怎样辩护就体现了律师的目的和良心.

家园 律师的辩护有什么错吗?

杀人方面我感觉可辨的也不多,主要强调是一时激情杀人。然后利用崔英杰过往的优秀表现和公众对城管的争议,对底层人民的同情,唤起舆论和公众对崔英杰的支持和同情,还能怎么辨?

他的结辩词我记得当时反响蛮大的。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家园 应该说夏律师的能力还是有的

但从崔案和邓案来看,我觉得他更合适做言论案,行政诉讼案等涉及公权力,社会体制等方面案件的代理律师. 做刑案的代理人还是更"自私"一点好, 多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这个时候体现"公心"以及"社会责任",会让人觉得有点拧不清.

家园 不能这么扣字眼吧

指控故意杀人当然不能成立。

家园 没有什么对与错

从他的辩护词的核心来看,主要是质疑城管这一体制的. 从你赞赏的这段辩护词的总结看, 他用悲情性手法描述的是小崔的经历与生活的窘困. 而不是城管"非法"执政问题. 既然如此,夏律师为什么要用了一半篇幅论证的"城管不具有执法功能"呢? 换句话说律师早知道, 这部分内容对小崔的辩护有点突兀以致在总结词中都不再谈,可是仍用大量时间来阐述,这是为什么呢? 从体现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 你觉得可以做的更合适吗?

家园 谁说当然不能成立?

最后不是成立了么?

好了,俺也明白你的看法了,最后一回吧.

家园 我是说他辩护的目标是故意杀人不成立

转成较轻的冲动下的犯罪。

家园 那你觉得怎么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呢?

我也不是律师,我个人感觉他的辩护词结构应该说还是挺清晰的,第一部分是辨妨害公务的,第二部分是辨故意杀人的,然后是崔英杰以往的杰出表现和结辨语。

确实是提到了城管,而且篇幅相对有些长。不过崔英杰本来杀的就是城管吗,而且我个人感觉正是城管从事工作的争议性让崔英杰最后逃掉了死刑立即执行。假设其他情况,你杀掉了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估计很难逃掉死刑,舆论民意可能都很难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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