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河友们谈谈这次山西省GC煤老板的事件! -- 小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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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杯具阿
家园 这你可是理解错了,正是为了规矩而这么做的

要是这真的按法律之类来,恐怕那些所谓的游资得把祖上几倍的财产搭进来了,为了潜规则也是为了和谐,这这么做的,够意思了。至于一定要按规矩来的话,就先按劳动法和社保规定把珠三角的小工厂关一批吧。

炒得热闹,正如前面有河友说的那样,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些妓者配合黑心老板们讨价还价了,他们的那些估算价格呀,哈哈

家园 那这个放开到收紧,这么折腾图什么呢?这也没几年啊

你的意思是潜规则是开始放进来就是默许那些乱七八糟的事,现在收紧本来就是互相有了默契?我怎么感觉不是这样呢?怎么看也是朝令夕改

家园

会哭得孩子有奶吃。

或者说得了便宜还要卖乖。

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而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煤老板们缴纳的“矿产资源价款”并不是“买下煤矿”的价款。

孙友东网友昨天发帖,声称“国进民退的现实将“中国私有化”的谎言砸了个粉碎”,并质问“在山西的国企煤矿兼并民企煤矿的过程中,山西省政府是如何贯彻《民法》与《物权法》,从法律上保障公私财产的合法的平等权的?”

孙友东网友说:“2006年,山西省政府对煤炭产权制度进行了改革,煤老板们在缴纳矿产资源价款之后,煤矿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而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因此,煤老板们缴纳的“矿产资源价款”并不是“买下煤矿”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说得很清楚: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不适用《物权法》。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不能随意转让的。获得探矿权的企业,必须先“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然后才可以将探矿权转让。没有采矿权的企业要想获得采矿权,只能采取与获得采矿权的企业进行合并、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获得采矿权。

家园 所谓“买下煤矿”就是指探矿权、采矿权

从没有指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从前是这样,现在也是这样.这个就如同我们说买卖城镇的土地,指的都是土地的使用权一样。

《物权法》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煤矿事件里,探矿权、采矿权就是“用益物权”,所以才会有国有及其他煤业公司“买下”小煤矿这一说。孙友东的质疑不是没道理的,当然这种质疑不会有用。

估计等到几年后国家再卖煤矿时,国家会用我上面的解释来驳斥,“出卖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错误指控。

家园 按法律小煤矿就全完了

先查查当初有没有行贿受贿的,再查查有没有偷税漏税的。不但煤矿完蛋,本国的民营企业能过这两关的就没几家,顺道带上TG不计其数的官员。现在这么处理已经是TG能给出的最好方案了,实际上民营资本损失并不大,借媒体讨价还价而已。

家园 整合是必然的

不可能一直这么乱着发展。

很多媒体的报道大多数私有矿产的收购对价还不到实际价值的50%

这实际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

家园 山西的做法很幼稚、很粗暴,问题会扩大化

收编小煤矿是对的,但是山西ZF过于专制,简直是明抢,连50年代公私合营的模式都不如,好歹给人家资本家一点好处啊(要么加上以前的盈利,别让人家累计亏损太大,要么大家入股,等等灵活的解决方式),否则山西这块地方资本主义就没法发展了,谁还来你这里投资呢。

深究一步说,山西ZF骨子里还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思想在作怪,完全不按资本主义“交易”的思维办事,典型的开历史倒车。按照公平交易的指导思想玩,大家好说好商量,总能找到妥协的办法——资本家是最善于妥协的。你按封建方式玩,逼得浙江煤商也按封建方式玩,大家只能刺刀见红、你死我活了。山西ZF不改变做法,我担心这个事情最终会闹大,甚至以悲剧方式结尾。

山东钢铁收编日照钢铁的做法就比较聪明,既利用了资本家善于优化资源效率的优势,又让国有资产搭上顺风车,还避免了资本丑恶的一面,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山西ZF要学会妥协啊。

浙商上书国务院等机构反对被国有化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0日 02:51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华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已经明确,将派员来杭州研讨煤炭企业重组方案。”

  11月9日,浙江省经信委下属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的于微微向本报独家透露,该会已出面邀请山西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厅等政府机构,共同参加18日在杭州召开的“地方产业政策延续性与企业投资信心”研讨会。

  同日,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府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以及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下称“10号文”)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我们希望通过晋浙两省的官方沟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法律顾问何长明说。

  “国进民退”瑕疵?

  “我们在一个月去山西三次,专门调研浙商会员企业。”于微微表示。

  于微微认为,山西对煤炭行业进行的结构调整,均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文件精神制定。“但对照这些文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晋政发23号、10号文严重背离了国务院文件精神”。

  对于中小型煤矿的政策,国发〔2005〕18号文件提出“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

  而晋政发23号却提出,“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

  何长明表示,山西省将国家行政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强制,将所有中小型煤矿都合并到山西地方国有、地方民营的大型煤矿集团,不顾现有煤矿布局的区域差异和投资来源的广泛性、投资途径的合法性,也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于合理的煤矿生产规模,(国函〔2006〕52号)要求“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

  而晋政发10号提出,“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企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

  何长明认为,晋政发10号文规定的煤矿生产规模,在短时间内大大超过了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在2006年确定的合理规模,这就使得一大批外来投资者面临“被国有化”的命运。

  “晋政发23号、10号文件不仅否定国务院文件,还涉嫌违反宪法、物权法、合同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公司法、立法法等法律。”何长明说,此举侵犯了被兼并煤矿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干涉了被指令作为兼并主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国有化”未了局

  浙江民企投资煤矿的遭遇,引起了浙江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7月上旬,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协作办联合调研组赶赴山西,走访晋中、临汾、大同等地浙籍企业。

  10月份,该课题组组长、浙江产权交易所矿业权交易中心主任王小军将报告送达浙江省司法厅。报告建议,由浙江省国土、司法、各省经济协作办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对外省资本在晋煤矿投资的情况作更深入调查;并与山西省政府商讨,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矿山,建议考虑到历史成因,继续允许开采。对手续不完备或有缺陷的矿山以及手续完备但浙商愿意退出的矿山,商量合理补偿原则。

  “中央政府应重视煤矿国有化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律师王小军向呼吁。何长明律师也指出,诸多问题待解,如浙商资本的采矿权是否合法取得,近年发生严重矿难的是大型国有煤矿还是小型私人煤矿,是山西地方民营煤矿还是外来外资煤矿,对30万吨以上矿井国有化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等。

  两位律师都强调,浙商产业“被国有化”已严重危及浙江民间信贷链条。

  以温州为例,投资晋煤的浙商中温州人约占90%,他们拥有大约600座私营煤矿,而其资金来自亲友及民间融资。温州本来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地方,但今年上半年温州的GDP只增长了3.5%,在浙江省排名是倒数第二,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什么温州变成这样?”山西浙江商会负责人金松说,温州过剩资本一部分进入了房地产行业,一部分进入了煤炭行业。超过两千亿元的温州资本深陷山西。

  针对银行资金回笼问题,温州银监分局10月底向有关部门作出了专题报告。

家园 不知道国家是不是用市场价收购的

地方政府卖无可卖,就废除合同没收矿山,然后再卖,再收……

如此循环财源永济

家园 前面说的没错,后面有偏差

开始的时候的确就是默许那些事,但是现在不是双方都有默契了,而是zf想把口子扎扎,而游资还想赚便宜。其实现在就是游资在讨价还价而已,没说的那么可怜,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规则上说的,他们没有几家能继续开下去,无论是成本还是技术,我在别的帖子上说过,他们所谓的成本尚不足国有正规煤炭企业交的各种合法税费的一半,更不说其他的了。互相给个面子大家就下去好了,难道真按照规定罚他们个几倍罚款吗?

而朝令也从没说过可以不守法啊,对不,就看怎么操作了,不过政策导向已经变了,这是趋势,如此重要资源不会那么轻易放出去的。当初就是个错误!

家园 有默契,还要法律干什么?

这不是不通事故的抬杠。

该罚就该按法律罚,法律不就是让违者戒的东西吗。

按默契办事,无非就是逼着资本去结交权力,去行贿。有了默契,官字两个口,今天的黑就可以是明天的白,今天的“重要资源”就可以是明天的一钱不值的包袱,今天的买就可以是明天的卖。

家园 还是黑金里说得好,就是一把夜壶而已
家园 既然如此先把江浙、珠三角的小工厂全部

都关停了吧,把那些小老板都罚的跳楼好了,反正按新旧劳动法他们对待劳动者的做法早该被罚了

家园 民间信贷链条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哪?

“两位律师都强调,浙商产业‘被国有化’已严重危及浙江民间信贷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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