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二部 -- 史老柒
我们领导听了我的治病经过,大发感慨啊。
说,俩医院,都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那要是你去内科,医生问,刚结婚吧?
你说是。
医生接着说,以后注意节制房事,腰就不疼了。
我一想,还真很有可能啊!
汗一个~~~
我是得加强锻炼了,这辈子就没从事过重体力劳动啊。
您这么懂行,是不是也经常腰疼?
您说是逍遥法外,一辈子心理煎熬占便宜呢?
还是承认了,该怎么办怎么办,心里解脱占便宜呢?
哪个更吃亏呢?
扭伤、挫伤用热敷算常识吧?房事过度说的是肌肉劳累过度,热敷也有效果,腰肌劳损很大就是这个原因,算是男性常见病吧,不过你领导那是拿你开涮呢。
20斤也就两小袋米的重量吧,这要能算重体力,呃,标准好像有点过低了。一般负重体重的30%走平路不感觉吃力应该能算正常情况?不过负载的分配有很大关系,单凭手臂的力量是支持不了的。
说起来说说看文章对你外表形象的猜测哈,身高170cm-175cm,也可能会略矮,体型偏瘦,皮肤较白,平头或短发,当然多半都是带眼睛的啦。
拷问良心的气味陷阱?。。。都不好,凑热闹,捧捧史都头七哥的场。
如果咬死是因为婆婆性格好强,就是告诉她不能用这种方法她也不会听所以瞒着的话,那根本是一点证据都不会有的。在退一步,如果不承认有杀人的心思,只是想给对方点苦头吃让自已的日子好过点,那在杀人意图及杀人预谋策划这个上面也很难证明,最多可能就是等同于酒驾撞死人的级别。
可以骗任何人,但永远也骗不了自己。如果自己那关过不去,什么都白搭
儿媳的动机和行为其实不一定能与老太太之死形成必然因果关系。
说个极端的比方:某人做个仇人的小人像,天天拿针扎心口。过几个月仇人真心脏病死了。这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
我看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儿媳自己是否非常清楚这个氯气生成的浓度和持续时间足以对婆婆那样病情的人造成致命危险。否则我觉得最多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杀人。
我身高175cm,体重75kg(但是当年,60kg,自从辞职之后,胖了很多),皮肤属于就算晒黑了,一个冬天一捂也就白了的类型,短发,戴眼镜。
您是不是见过我的照片啊?
因为我在很多论坛的头像就是自己的全身照。
如果不是,那我绝对要夸一句!
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画像,做得不错。
关于负重,有时候东西并不重,但是用力没用好,也能抻到得。
您能说说,是怎么根据我的文章,判断出我的外貌的么?
所以在我知道整件事情之后。
第一佩服的是预审大哥。
第二就是感到,儿媳妇实在太老实,不应该。
她绝对知道,氯气对她婆婆这么严重的哮喘病人,是致命的。
您也知道氯气比较沉,会在地面上方不高处富集,而刷马桶恰好也得蹲在地上,所以,当氯气被人吸入的时候,密度是比较大的,厕所又是密闭不透风小空间环境。
儿媳妇知道,只要婆婆刷厕所,用那两种东西混合的话,死,是肯定的。
她最初的计划,也就是让婆婆死。
只不过婆婆真的死了,她却觉得非常恐惧,内心被谴责,难过什么的,总之,就我对她的观察,撂了之后,她很解脱,表情都轻松开心起来。
但是,按照当时的社会环境,加上她的比如自首等客观因素,这类案子,不会判死刑,一般都是死缓。
多少也算保住了一条命。
以上我猜的,因为实案我没参与过。
她没有下毒啊,最多是意图杀人啊。不知道这样的案子在加拿大会怎么判?
我印象里,刑法里面,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搞死了,只有两种可能:
过失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
什么意图杀人罪,几级谋杀之类,大陆都没有的。
这很明显不是过失杀人,那就只剩下故意杀人了。
不过我也不是权威,要不咱们等法律帝来解释?
晨大现在加拿大?
刷马桶氯气造成直接哮喘病人死亡在法庭上很难通过专家认定。
化学家会把这句话当笑话。儿媳妇只是听说会有毒气,不可能知道致死量,引发急性反应恐怕也是想当然。婆婆是真的死了, 但辩护律师只要举出一个哮喘病人呼吸微量氯气没有事的确切例子。法医尸检也可以确立呼吸道没有氯气伤害的痕迹(这个比较难)。整个证据链就无法成立。 如果法庭可以根据可能伤害来判刑, 送酒送烟的都得以谋杀罪关牢。
要出剧本的,名字就叫完美犯罪,自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