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能够互相印证”的“殴打强制行为”与“强奸”联系起来,缺了什么? 就是前面他说的“违背妇女意志”!他立刻又企图耍滑头混过去,说“如有,事后要钱也不影响强奸定性。”
而“要钱”一点,恰恰就可影响“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判断能否成立。
目,不过这已经是另个案件。
检没检出DNA不是定罪的唯一证据,也不是无罪的充分证据。只不过缺了这一部分铁证使李家少了些辩护的难度。
而且涉及多人强奸的时候,强奸罪不一定要发生了性关系才成立。这个你查查强奸罪的构成和曾有的一些判例就明白了。
你所说的那些可能都是李完全无法举证的。目前的证据完全无法证明李与杨发生过性关系。注意我说的也是“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强奸”
头皮屑、头发、呕吐物。
仅仅说检出DNA是相当不严谨的,必须同时说明检出体液(血液、精液等等),而其中提出的DNA与嫌疑人吻合。这是辩护律师应该核对的事实之一,虽然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酒醉”辩护是强调控方的举证责任,大概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人证物证齐全,案子做得很硬,被告人怎么说都是谈不上立功的。
我们很多时候在谈什么弱势啊公正啊,都是随大波认同的。很少有人认真的想一想,到底谁才是弱者。
引申下:1。忘情大大推崇的刘总在被审那一刻是不是弱者。可当年铁道口其他人怎么看?
2。刘少奇当年被批斗时是不是弱者,可当他站在高台前意气风发时下面的人怎么看?
我想社会文明历史中不止一次法治证明了其先进性,当年虽恨法治之无情,细思起来是否叹人治之无常?
其实就本案我在办公室内问过同事,在我表态前,一边倒的支持原告。但当我发表后,至少有一部分在思考并转而支持我,不是我口才好或者思想正确,而是人们真的盲从,谁嗓门大谁语速快,谁就容易得到支持,反之,沉默的话就失去了支持。
其实李家的弱势不在案子本身,而是在社会上,媒体一边倒的否定反而赢得了我的支持。就是这样
你随便认爹那是你的自由,不要替别人认。
海乌德替人经手权钱交易,给人宰了,“无非狗咬狗罢了”,所以不用追究了?
逻辑啊。
(也许本来就不存在),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是受害者及其他四被告的口供。就看法官是否采信了。
文一点就是:养不教,父之过。
俗一点就是:有娘养没娘教。
控方证据有两个基石:确认同案嫌疑人之一的精子和DNA,确认被害人受伤。因为设立强奸这一刑事罪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只要控方能将这两项证据呈堂,即完备论证被告实施了强迫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中国刑法又强调只要有参与胁迫之情节,即可列入同案,有无性行为并不必要。此案辩护律师只要能核实DNA等物证的合法和准确,就不应该在这方面过于纠缠。通俗地说,此案被告其实都是拴在一条绳子上的蚂蚱。
我以为此案的辩护要点,应该是质疑被害人是否受到嫌疑人暴力胁迫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据我看到的文字,控方这一项证据似乎不是特别有力。辩方如果能够切断被害人外伤证据与嫌疑人主观意志的因果联系,就很有希望为被告脱罪。而控方成功离间嫌疑人的目的,可能就是防止暴力胁迫这个论证基石在法庭上被翻供。
我个人觉得双方都不是什么好人,李衙内是有前科的,当然不是个什么好孩子,上回劳教没吸取教训,这回继续吧;至于受害者,相信很多人都看出来了,也不是什么纯洁无暇的小白兔,好好地跑到酒吧那种地方干什么?做那种边缘性工作?出了事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某些人非要说我的意思是替李衙内开脱,上来就说难听话,乱带戴帽子,真是不知道怎么看帖的?
不用“同情和怜悯”,这是个人感情上的认知,没说法律不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对伤害其的人进行惩处啊。伍德死就死了,凶手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对这个洋人毫不同情,你既然介入权利和金钱的交易,你就要做好被人灭口的准备,这是你自找的。如果杨女士真是那种行业的从业者,性侵害这种事也是潜在的职业风险,同样自己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对比新闻上那个无辜被挖眼的小男孩,我除了痛恨凶手要求枪毙他之外,还对这个受害人寄予深深的同情!
我的这番话,不知道您明白否?是否认同?
被认罪 //@陈有西:认真看明白报道,以海淀法院通报的用词为准。综合各报信息,五人没有一人认强奸罪。就参与嫖娼行为认错道歉。报道把法院发布,律师个人表态写在一起,不明白含义的人,以为五被告中有人认罪了。
李天一案中国式的辩护:李在珂的所为大小两魏辩护,主动指控李天一和不认罪的王某打人,赵运恒为被告人张某认罪并当庭提出赔偿,成年被告人王某自始至终不认罪,辩护人坻恩玉却做有罪辩护,并说做了很多工作让王认罪,包括让其父写信奉劝。李在珂提出,他成功地防止了五孩子集体翻供。辩护权成杀手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