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4陪就没问题啦.
兰和律师
今日上午,李天一辩护律师正式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权威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严肃司法,以防冤假错案,指出主审法官拒绝辩护人如厕和入庭、滥用审判权,程序违法。
被告要求再次开庭,并附上法律人士的意见书向法院施压,这种意见书算是以舆论影响司法,还是还是正常的意见表达方式呢?
在本周将要出判决结果的情况下,递交申请,难道是提前知道了可能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本身演化到现在,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而事实上被利用成为一个意识形态的宣传。南方系对于砍杀幼儿园的凶手能够如此同情,甚至要罪责引向政府。而一个尚没有定论的强奸案,却如此兴风作浪,不会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李某某是否强奸,其实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某股势力利用此事来抹黑政府,消解意识形态。这个楼中有人把此事与挺薄联系起来,显然有意把此事往意识形态上引导。
河里像E某以及追随他的一帮人,有以抹黑当局为能事的倾向。看来,西西河也有沦落的风险
迄今所有的影像证据都不能说明是胁裹。
陈有西导演的这场闹剧就快要收场了。你去仔细读一下意见书中各位大律的表态,很有意思的。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不能把批评梦鸽的人都一概斥为普世公知。
实际上,就梦鸽的表现也确实是有些不堪(以公开的媒体信息为准,毕竟其他的内容我们不知道)。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梦鸽有些拉大旗扯虎皮的意思,尤其是依靠自己的军人身份,把对其个体的批评扩大为对军队的批评。军队要想避免黎阳讲的这些情况,关键的还是自己要对宣传系统进行整改,不能一味的保护。
至于在宣传领域对军队的夺权,包括对政府的詈骂,这些实际是政府自己搞出来的。关键就在于政府退出了社会生产,自己臆想做什么裁判员。
世界上没有无相关利益的上帝般的中立者,你退出了生产,实际就等于把社会的领导权力、组织权力拱手让出。没有了经济基础,空口说白话,谁会听你的。
现在早就没有了君权天授的基础,但是很多人仍然在梦想着自己做上天的代理人,中立裁判一切。
这个案件政治化在其开始占据媒体版面的那一天开始己经就成为事实了。但最终结果不一定会如愿,个人感觉有可能会成为司法的一次标杆性案件,并对今后的律师行业,检察系统及法院律统产生巨大的影响。
现在案件的证据己经被媒体批漏得七七八八了,居然监视视频都被放出来了。案件想草草收场的难度越来越大。
其实此案真象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庭前庭后的角力。
这个案件有四个角力方,报案方,酒吧、杨女及其律师,公诉方,警方和检查机关,梦歌及其律师一方,以李在轲为代表的其它被告人律师一方(这里可能不只一方,但李在轲因其曝光率高,暂代此方)。
这四方代表的是四个不同方面的力量:
原告方,目前身份并不明朗,可能真是弱势受害人,也可能另有玄机,但不管怎么样,代表的是权力和舆情下的旧派受害人角色,在大众面前表现的是易于受伤害,希望引人同情。
公诉方,一发既往的是那个官老爷角色,不发声,法庭上自说自话。
梦及其律师方,代表的是新一类的被告人角色,积极应诉,敢于曝光,抓住一切有利证据为己方脱罪。
李在轲一方,代表的是老式争取被告人权益做法,和公诉方你好我好大家好,积极认罪,饿米豆腐,少判一点算一点。
其中报案方角色很难有太大的转变,因为除了极少数情况,大多数人担任这一角色都是被动的,非商业化的和职业化的。这一点我们没办法变动,当然了,如果原告方的律师给力,原告也属于那种能和律师共同讨论,并分辨什么是对自己最有利行为的理性人,那么他可能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会更有利一些,当然了,“职业报案人”除外,但那也是特殊又特殊的情况下才有的事。
另外三方,都是职业化的或是在职业化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在目前中国的社会不断变动,不停的提法制法制,但很多时候政治又不断的在影响法制的情况下,他们三方的行为是有具有很大的考究价值的。
公诉方,明显在此次交锋中处于劣势,原因多种,最关键的是因案件的特殊性,他们无法通过自身渠道作正式的发言(未成年人案件,强奸案均属于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案件),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找到变通的渠道去发身,使得他们在整个案件中好象处于隐身状态,也让人产生了无数的猜想。所以,此案公诉方做得并不怎么好。掌握有公权力,资源巨大,并听之任之,不加利用,虽然可以置身于漩涡之外,但却不得不让人觉得是无所作为,对报案人一方大大不利。
梦一方,做为被告方,在媒体轰炸后,高调出场,不断反驳媒体和网络上对己方不利的言论,想争取一切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利用无罪推定规则为自己的儿子脱罪。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她能调动的资源仅次于公诉方,或者说,某些方面比公诉方要灵活得多,所受制约也少得多。当然,他的立足前提是一切以证据说话和疑罪从无原则,脱离这两条,他们的所有努力均将化为泡影。当然,他们背后是不是还有其它方式去角力不得而知。但从媒体上看到的是他们的行为在阳光下角力,通过对证据的质疑问来使己方脱罪。这在中国当前司法氛围里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目前还很难说清。
李在轲为代表部分被告人律师一方,高调的质疑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却出人意料的代替被靠人认罪以求轻判。甚至在媒体上一反常态的站在了公诉人的立场上说话,让人大跌眼镜,是一个矛盾的混合体。而目前不知名的另几个律师则是一般与传统律师一样的执业方式,不乱说话,不求名,以自身能力范围之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权益。
当然,报案方,杨女及其律师,因为杨女一直没有出场,只有其律师的发言,但作为一个强奸案的报案方,己经算比较高调的了,从报案方请律师这一行为来说,报案方应该是有一定法律意识及经济基础,当然了,也不排除律师找上门免费服务或事后提成的。因为报案方律师,很多时候不是必需的。至少在中国,还只有很少的报案人会请律师代言。一是因为米米问题,二是因为意识问题。不过,不知道是田律师参与太晚,还是本身水平问题 ,导致媒体媒体原先透露出的很多细节最终成了梦及其律师团队反攻的利器。
此案的过程及结果,会是一次很好的中国法制教育过程,包括对普通民从也好,对法律从业人员也好。特别是对高端律师业会产生重大影响。
但从此案的跌荡起伏来看,中国也逐步沦落到了法律是有钱人才玩得起的地步。虽然还不致于说律师在此案中利用规则起到了颠倒黑白作用,但以后的发展会是怎样,对于普通人来说,是好是坏,真的很难分辨得清楚。
按披露的录像看,没有看见强迫,有看见杨女士的引诱动作。
杨女士是成年人,面对几个未成年人,做出了挑逗的动作,就整件事来看,可以算案件其中一个重要起因。
当然后来杨女士说被强奸了,这个我们姑且相信,但是,挑逗在先,强奸在后,又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看上去,杨女士怎么都不能算是无辜。
假如事实大致是:杨女士挑逗在先,可后来又不想和几个毛头小子发生关系,几个小子一着急,就轮奸了杨女士。那法律应该如何判?请懂法律的给分析分析。不过从常识上想,杨女士是成年人,据说也常出入酒吧,她应该明白她自己动作的含义,那她这么做的动机何在呢?从最无辜的角度想,她是和他们那些小孩子逗着玩,但我觉得这种可能的概率很低;在酒吧,一个青年女子摸一个年轻男子的敏感位置,对方将其看作开玩笑的几率很低,最可能的联想只能是性暗示。所以,我认为,从常理的角度,杨女士应该知道自己在挑逗那几个愣小子,而且正常情况下,她应该是有意在挑逗那几个傻小子。假如这个推测为真,那么,她为什么要去挑逗这几个傻小子?如果不是无意识的做出这种动作,那她的目的何在?
所以,因为杨女士是成年人,而她又似乎有意无意地挑逗了几个傻小子,正常情况下,她如果纯粹是和他们逗着玩,她就不应该和他们一起去,她常在酒吧出入,自然会懂一些自保的办法,量那几个傻小子也拿她没招。可是她居然就若无其事地和他们一起去了,完全和常理不符,故此,整件事是仙人跳的可能性颇高。而如果是仙人跳的话,杨女士的全部行为就非常合乎逻辑和常识了。
案子另一个奇怪的地方是事发后的勒索,如果杨女士无辜,那她在事发后立即报案是比较正常的;当然不报案,去找酒吧的介绍人商议也不能说不正常,但是他们商量出来直接去勒索李双江的办法就有些不正常。正常他们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先把当事人找出来说清楚,想私了也是和这几个傻小子谈价码。一下子就去找老李,并开出50万的价码,如果不是早就想好了,这个步骤就显得太快了。本来应该先找那几个傻小子,谈赔偿,然后傻小子们各自回家找爹妈要钱,不行,最后才升级到直接找他们的爹妈,而且,不应该只找老李一个人要钱。
可结果杨女士和酒吧的张经理就直接一步到位找老李要钱,把正常的步骤都省了,这个表现不合常理,不像是没有预谋,所以,我倾向认为这是一个仙人跳,是设计好来坑有头无脑的傻小子小李的。
只是,这是一个很早就审计好的仙人跳,还是一个临时起意的仙人跳,还不好说。
还确实是先去了另一家酒店开房,不满意以后去的湖北大厦,进入和离开湖北大厦包括电梯里的情况都比较正常,就是房间里发生了什么说不清楚。
应该重新开庭审理,
据说,全国12名刑法顶级专家看了三段录像后,一致认为这个案子应该重新开庭审理,而“被害人”杨姓女子既是原告,也是最重要的证人,她必须到庭接受质证。那个酒吧的张某也必须到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被害人和最重要证人的杨某不出庭就稀里糊涂就把五个人给判了。
陈认为,如果网民都能看到这三个视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马上就能转过来。看来陈在政治上是右的,但在法律上还有一点良知。陈还说,李天一等人头天被捕,第二天李的个人和家庭的详细信息就都在香港媒体被披露了。知道这件事的人只有北京公安部门,是谁透露给香港媒体的?为什么不立案调查?这样做是明显违法的!梦鸽可以控告。而且陈还说,公安在侦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倾向性……(熟悉中国情况的都知道,涉黄酒吧一般与公安都有利益关联)。
这是陈有西就此案接受电视采访的一个视屏链接:[URL=]http://v.ifeng.com/ent/mingxing/201309/01e2ac48-17dd-4877-86a0-c18b63cfe60b.shtml [/URL]
南方系先通过媒体压法院判李有罪,再反过来指责法院判案违法,真是一个好手法。
并不是所有有名的人都是公众人物,他的父母是,并不代表他是,公众人物通常指握有公权力的人物,或是通过知名度赚取利益的人物,而李某一个学生而以,他一不掌握权力,二不靠知名度赚钱,实在看不出他哪一点是公众人物,他的出名不过是媒体为了赚眼球恶意(至少对他这个当事人来说是恶意的)炒作起来的,非其本意。如果这也算公众人物的话,那此案中的公诉方当事人更应是公众人物了。
而且任何一个人都有成为公众人物的潜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