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谁也没有看到那么多的录像证据,都是看谁说的。
我不会把我的观点强加在你头上,你也不要用诸如“不顾事实”等词语把你的看法给强加在我头上。
其他嫌疑人被讯问的时候审问者有不规范的地方,陈枢律师刚发布的博客中有这方面的内容,例如使用包含既定判断的复杂语言进行审问等等
请关注陈枢律师的博客的内容,我以后会将这部分的内容发出来。
都是这帮垃圾,或者王雪梅这样甘于被利用者,那薄真不值得支持。 这帮“左”垃圾只敢躲网络后面,实名的没几个,反观“右”垃圾最少敢于个个实名,就知道是什么货色了。反正政府做什么都是错的,除了剪除“右”对手,还必须是薛蛮子这样的对手,“左”才会欢呼,才会对政府支持。
自己不敢去争取,又不敢革命,还幻想鼓动底层民众。
最大可能不是“左”,而是美分来搞乱中国民众意识形态的。
这是个两头堵的案子,人家早算好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4b4910101gxzh.html
十四、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1、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
(1)、证人李某证实,“在酒吧内李某某和某某某谈得挺好”,也许所谓被害人出台是为了李某某吧。既然你有情,我有意,那么李某某有何必要将所谓被害人打伤呢。
(2)、所有客观证据都否认了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客观证据全都证明所谓被害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穷追不舍,追了一夜到天明,必与这些人发生性关系。
既然女方如此主动,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还有何必要对女方大打出手一番之后再与其发生关系呢。这不符合生活逻辑。
(3)、预审口供此供彼供,前供后供,明显不一,检察阶段口供基本上排除了对女方殴打或互相吵嘴打架,审判阶段不仅法官提审排除了殴打或打架,而最关键的是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均没看到李某某殴打,一名被告人虽然说李某某在车内有殴打或按压(被告方则认为女方在车内耍酒疯踹司机等影响了行驶安全)。但我质证该被告人开车时(他当时开车):是注意前方还是后边,该被告承认主要注意前方,对车后面情况只是通过反光镜偶然看一下,看得不是很清楚。大家知道,在聚精会神目视前方开车的情况下,偶然看一下反光镜是不会看清后面的
而且李某某的监护人当庭提出,该被告人对李某某的打人指证,是由于他的辩护律师与李某某监护人有私人恩怨,背后对被告人进行了唆使。
2、李某某的所谓实施暴力口供源于办案机关不公平的讯问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所谓被害人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3)、审讯人员对李某某半夜审讯,据监护人反映还有疲劳审讯的情况,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所谓实施暴力的有罪口供等是不应采信的。
(4)、预审人员还大量使用复杂问语以达到诱供的审讯目的,甚至进行全局性的误导
为获取未成年人有罪的自供和互供,使用很多复杂问语以进行诱供。以诱使嫌疑人的回答符合办案人员定罪的要求。
复杂问语是问语中已经包含着已有判断或已有结论,或包含着某种假设,暗示某种答案。审讯中应该是禁止使用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仅举 2013年2月25日对魏某某(大)的部分审讯用语:问:“在湖北大厦你们怎么强奸某某某的?”(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犯罪性质是“强奸”的肯定判断)。问:“进房间后谁打那女的了?”(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有人打那女的了这个肯定判断)。问:“你们强奸某某某之前商量过怎么办吗?”(律师注:问话中既包含肯定犯罪性质是强奸,又包含嫌疑人‘商量过’这个肯定判断)。3月10日半夜审讯魏某某(大)。问:“强奸的地点?”(律师注:包含肯定犯罪性质‘强奸’)。
正确的询问应该是:你或者他人当时在什么地方?说过什么话?实施了什么行为?
仅看以上区区几句,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毫无异议地确认这是用复杂问语进行诱供。
审讯时一句没问过未成年被告人,对方有没有引诱你们的言词或行为。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在审讯中既要注重有罪和罪重的事实和情节,也要注重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和情节的要求。
( 5)、最严重的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整体性、全局性诱导和误导,如对李某某的审讯中(同步录音录像),竟然告诫其:“你别听律师瞎说”。后来更为严重,竟说:“听我的对你才有好处,听律师的你肯定吃亏”。
对未成年人这种整体性的误导,必然会对审讯结果产生不良影响和不利作用,律师明明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在有些人口中竟然成了损害被告人权益的。被告人因未成年而心智不够成熟,独立确定问题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辨别是非曲直的理智能力都较差,因此容易使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是非不清的颠倒性认识,从而影响口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并非否认预审中形成的一切口供(我也援引和采信了很多能证明案件事实并且有价值的口供),而是坚持否认预审中被告人的一切有罪供述,否认所谓被害人的虚假编造之词,和否认酒吧污点瑕疵证人的所谓有罪证实,我认为这些主观言词证据都不应予以采信。
但是,我虽然认为审讯有瑕疵,要求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排除(法院未予采纳)。但我不认为这是非法审讯,也不认为这是非正常审讯。因为同步录音录像显示:
1、是由适格的预审人员进行的审讯。
2、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讯场所进行的审讯。
3、审讯中没有发现刑讯逼供。
4、审讯后有被告人签名。
5、监护人一直都在审讯现场并且审讯后也签了名。
有人可能以为:我会认为某分局对本案的工作作得很差,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我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几乎均来源于侦察和预审的工作结果。我是表示感谢的。
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图进行性交易
未成年人等到金鼎轩吃饭,在等饭菜过程中,同邻座青年就餐者吵打起来。从监控录像看,是邻座就餐的青年先扔过来一个白色的东西打未成年人等,因而引起了打斗。未成年等被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引诱喝酒很多不能不是一个原因,张某某白送的原来就已开瓶的黑方洋酒也可能是更大的原因。
在金鼎轩所谓被害人点完皮蛋瘦肉粥之后,上厕所回来坐在邻座,吵打之前等待上饭菜时,未成年人等一直在饭桌座位上聊天,没有一个未成年人搭理过所谓被害人,吵打之后未成年人更是完全忘了所谓被害人,李某某匆匆开车就准备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王某证实已通知自己家人今晚睡在李某某家,此事完全属实,到此时为止,未成年人等连和所谓被害人进行性交易的目的都没产生。
李某某首先开车准备离开金鼎轩,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企图上车,李某某摇下车窗,赶他们走:“你俩滚”。随后根本没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就自己开车往家走了。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又想上证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车,又被王某轰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没有任何人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内。此事得到了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金鼎轩服务员的证实,该过程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也无法抵赖,只好承认。
张某某 13年3月9日又向预审承认:“上车出发的时候,被王某轰了下来。”
实际轰他们下车的主要是李某某。魏某某(大)13年3月7日供证实了这一点:“我们打架出来,张某和所谓某某某是最后从饭店出来,他俩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说:‘你俩滚!’”结果张某某、所谓被害人都没能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自己开车回自己家住宅人济山庄了。
金鼎轩监控录像证明所谓被害人坐在椅子上,仅仅伏在桌子上一两分钟,然后喝茶,之后用手慢慢梳理头发,后来低头好像是摆弄自己的包,好像是在照镜子补妆,同时整理包里的什么,由于是背影无从确定。
金鼎轩监控录像还证明未成年人等和邻座吵打起来之后,所谓被害人一直侧着身体,很认真的在看。未成年离开酒店时,没有一个人同她打招呼,更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一起走,完全是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私下决定,拿上东西,继续追赶这伙未成年人等去。金鼎轩服务员也证实了此事。
金鼎轩服务员张某13年3月13日证:“已经开走两辆车了,就剩一辆黑色大越野轿车还没开走,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越野车也开走了。”
金鼎轩服务员宋某某13年3月13日证:“我们追出去的时候,那两辆轿车已经发动着了,开出一段距离了,那辆越野车还没开走,我看见那名女子站在车旁,车门开着,我听见越野车有人对这个女的喊:‘快上车,走了。’之后那女的上了车,车就飞快地开走了。”
张某某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跑的时候我喊了一声子墨,子墨就跟着我们跑出来了,当时子墨是自己走出来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车”。
金鼎轩两名服务员都证实前两辆车开走后,最后只剩Q7车时,只有所谓被害人一人在车外站着,显然在Q7车里喊所谓被害人上车的就是张某某。
证人李某于13年4月22日也证实:“李某某就说不让这个女孩跟着,就让她走了。我记得那个女孩看我们跑她也跟着跑了,当时我们都没想带那个女的走了,那个女的自己上了Q7车。”
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也于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我们当时不想带这个女孩走了。可是女孩她当时跟我们一起走了,他自己上了魏某某(大)的Q7车。”
张某某带着所谓被害人紧跟不舍,主动追求纠缠对未成年等进行性交易,无论是证人,还是被告人,尤其是监控录像都对此情节明证无误。
在现行司法制度下,利用规则辩护本就是律师职则,不可厚非。问题是有钱才请得起大律师和强大的团队去找相关的线索和公诉方的证据漏洞,这对于穷人来说则会成为不公,当穷人和富人打官司时,这个问题就会更为突出,从而导致因辩护人水平问题带来不公。这是律师制度的最大问题。同时由于公诉方应对富裕阶层和吊丝阶层的成本相差巨大,而会导致的富裕阶层和吊丝阶层在面对公权力时的压力决然不同,也会导致大量不公的产生。
这个帽子一戴,很多已经成为模板的话就可以用了。我有时候在想,这帮人何必发言呢?把所有模板贴出来,他们就不需要存在了。因为他们除了这些模板,真的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内容。
连公务猿及其配偶子女财产定期公示都不呼吁,神马左派
如果是组织协同,那不是胆小,而是别有用心
但是像池畜生和冤狱来在平度事件中这种拙劣的表演,比如警告“平度贪官”必须马上释放陈宝成,搞什么“平度起义”、“死磕”之类的哗众取宠的东西,说他们是讼棍一点都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