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真的五个恶少一开始就蓄意强奸,还是用强迫手段的,哪不能把事办了?先是请宵夜再殴打恐吓,然后开车跑几个地方,最后挑个宾馆开房当着一堆服务生的面生拉硬拽一个良家女子进屋子轮奸一下,有比这还离奇的强奸犯么?
最后进了屋里,到底这段时间有几个人和杨女发生性关系和是否是女方自愿,这个大概是认定强奸的关键,卖淫也好,自愿群P也好,最后违反女方意志都有可能变成强奸,这段的质询和答辩不公开,谁也不能最后下定论。
但是被告方律师非要把进屋子之前的杨女打扮成小白兔,上演一出黄世仁硬迫喜儿的戏码,也算是有够恶心的了。
先扔开感情希望的,耐心看完这两方的公开资料,你信哪个?
药家鑫案就不说了,前一段的唐慧上访案,判决的就相当操蛋。
无意为容留幼女卖淫的渣子开脱,但那案件确实非常大程度受了舆论影响。经过抽丝剥茧,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唐慧母女两人存在很大问题。判决更是非常不专业。
双方律师应该不会对录像有异议吧,在这上面歪曲事实吧?除非脑抽。
开始网络舆论是怎么说的?杨女神志不清无行为能力,被挟持,被殴打。录像言之凿凿,等等等等,事实又是如何?挽着被告胳膊,抚弄腹部。李家的辩护词恰恰是立足于这些比较经得起推敲的物证。反而是对李家的有力支持。
酒吧打架,监控显示杨女状态正常,并未醉酒。且行动自由。那正常人不是应该乘乱逃跑吗?杨女怎么做的?
李双江说到底就是个唱歌的,真有势力,那结果肯定和“令公子”一样,你根本见不到真相。也就经常商演有点钱而已。
说实话,已经看不到你理性的认真去整理案情了。
明白你的立场,但应该立足于证据事实之上,你通篇除了简单的发泄站队扣帽子骂人,有什么别的有意义的东西吗?
不是给梦鸽面子,是目前的物证不太支持原告的说法。只能通过被告的证言来指证李。
才出现监控视频不支持原告说法,而除了李外其他人的律师代替被告,甚至诱导其他被告认罪,进而通过此指证李的奇葩现象。
如果不让梦鸽说话,案情,证据已经披露了这么多,那更没什么权威性可讲了。
要我说,就是以前判案不管民意。现在为了“顺应民意”结案,做出一个为“弱者”伸张正义的态势,勉强的在证据不支持的情况强行公诉造成的。恰好和“唐慧案”一样,遇到了操弄舆论熟练的所谓“弱者”,形成了事实上的逆向歧视。就这么简单。
没错,偶也挺薄。
但是和认为不够定李罪有什么关系?凭着不支持杨女说法的监控,和她说法矛盾的她们自己酒吧的证人证词,她自己前后矛盾的证词?
偶也是底层人,但凡物证和证人证言各阶段差不多的能一致支撑起杨女的说法,也肯定支持杨女了。现在案情差不多披露的7788.难道因为阶级属性就蒙着眼瞎支持么。再说你说的这联系的到薄案挺薄么?我怎么联想不到那上去?
其他四人指证李第一个上的。
但是未检验到李精斑。未检验到内衣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根据陈枢的辩护词引用物证,应该脱衣服时候也会沾染皮屑或者油脂什么的,可能会带有被告细胞),也就是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人脱得,要么是杨自己脱得,杨自己脱的话,又分为被胁迫或者主动。
对杨某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但这部分只有其他被告的证词指证,那现在又有问题了。其他被告律师代其他被告认罪,那其他被告的证词是否靠得住?
湖北大厦宾馆监控录像证明是杨自己跟随进去的。。
进门时遇到保安员、收银员时,杨某是低头稳步走过。完全是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而且大堂还有收银员在。
最后通过走廊进入8915房间时,杨某完全是自主行走,自愿进屋,没人威胁,没人恐吓,没人拖拽,没人推搡。
盗窃那些第一不是刑事案。第二主要追赃基本是无望的。所以敷衍很正常。
这个弄到全国文明的轮奸案了。不用比较靠谱的检测显然不太可能。。
再说杨自己的证言和中介张的证言都对不上号。
汗死,案件好像没有物证就不能定案吧?什么叫只凭“女伤,女口供,同案犯口供,法医检验结果就足够了。”
就算按你的标准:
下面是陈枢的辩护稿。
1、女伤
a、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李某某于 2013年2月23日向办案机关证实:“2013年2月17日上午……有一个自称叫某某某(所谓被害人编的假名)的女病人到我们医院看病,……治疗后,该女病人就走了。”该诊断可证实所谓被害人当日没有任何外伤。我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提取的病历也证实了此事。
b、直到2月18日,即24小时后,北京某医院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某某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外伤 脑震荡”。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对该伪证性质的诊断证明书,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c、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对该“2013年2月20日,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2013年4月28日,经办案机关调查,北京市某区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法医王某某证实:“问:某某某头面部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答:倾向于打击更容易形成。”
办案方对法医王某某于7月31日的补充询问,也没能解决伤情产生的原因,以及伤情产生的具体时间。因此,我们对该人证言,也不予认可。
d、某医院医生陶某某7月30日证实:“某某某来看病的时候脸上始终带着口罩,面部有淤青,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同时她强调:“有的细节可能记不太清了”。
该证言明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一是既然所谓被害人始终带着口罩,证人如何确认面部有淤青,因为口罩挡的就是面部。二是既然淤青位置记不清了,那怎能确认有淤青?因为有淤青那就肯定在一定的位置上。没有位置就没有淤青。三是既然细节记不太清了,那就等于完全否认有淤青了。因为淤青就是细节。
辩方对该证言完全不予认可,认为无效。
2、杨某证言就不说了吧?现在披露的杨的证言撒谎很多。
3、同案犯口供.
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
该录像完全否认了所谓被害人在Q7车离开地下车库,在路上行驶时因所谓被害人拒绝开房,发生打斗的不实证实。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
4、法医检验结果
其他四人指证李第一个上的。杨女说5人全部有发生性行为内射。
但是未检验到李精斑。未检验到内衣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括号里是我根据陈枢的辩护词引用物证自己理解加的。“脱落细胞”应该脱衣服时候也会沾染皮屑或者油脂什么的,可能会带有被告细胞,也就是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人脱得,要么是杨自己脱得,杨自己脱的话,又分为被胁迫或者主动。)
对杨某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5人至少多少同时可以指证的同一件事才能算证据吧。
比如开房前,某嫌犯说李开车门后打了杨,就被监控证实是伪证。
而其他时候,很多都是某某指证李怎么怎么,未见其他人的印证。
个人认为李天一 一方的资料比杨性女子一方的代理律师田参军的长微博要有说服力的多。所以不太相信杨的说法。
李天一一方的代理律师。第一个是兰和,第二个是陈律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9c9500101d4mt.html
http://wqcyx.zfwlxt.com//RDGZ/20130915/74818.html?id=content_sty_1
杨性女子一方的代理律师。
看过以后,你觉得哪方的比较可信。
最搞的是兰和转发博客的这一段,难道还有展开??
其第二个,酒吧告侵权,奉劝别急,网上已传出,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还真该立案细查。
第二搞的是: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第三搞的是: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李律师陈枢给出资料及杨律师田参军的反驳,你看看。其实也就闲的蛋疼当看热闹。算了,这回完不再回了,人家也不给钱。
个人认为李天一 一方的资料比杨性女子一方的代理律师田参军的长微博要有说服力的多。所以不太相信杨的说法。
李天一一方的代理律师。第一个是兰和,第二个是陈律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99c9500101d4mt.html
http://wqcyx.zfwlxt.com//RDGZ/20130915/74818.html?id=content_sty_1
杨性女子一方的代理律师。
看过以后,你觉得哪方的比较可信。
最搞的是兰和转发博客的这一段,难道还有展开??
其第二个,酒吧告侵权,奉劝别急,网上已传出,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还真该立案细查。
第二搞的是: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第三搞的是: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经律师法庭质证此时没有任何人对所谓被害人有威胁或暴力。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