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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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是你觉得哪方可信

关键在法庭如何采信。目前看来,对李家十二万分的不利。试问,此案已经炒得如此之热,哪位法官犯得上为偏袒某方而把自己搭进去?庭审的一切都被人拿着放大镜仔细找毛病。想不公正审判都已经绝无可能了。

家园 那也只是看法院能不能顶住压力。

根据前期的舆论,够呛。假定双方给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对视频物证证词没有编造(田的反驳并未就物证视频反驳,照旧重提了原告证词,及部分被告后来的证词),那现在爆出的证据的确已经和开始网络上的一边倒虚假信息天差地别,个人觉得至少李的比杨的证据证词可靠有力的多。陈枢发的资料,挑干货看,把合理推断杨某身份的部分略过,只看物证,视频,证词等等,就目前的证据,公正的抛开感情观点看,李定罪的证据不够。梦鸽的公审选择不算错,公正的判就好,不算偏袒。

只不过老兄,你也看走眼了吧?和你开始想的完全不是同一状况。前段唐慧案操蛋了一次,被舆论左右司法,大众被唐慧利用了一下。这次又是案情转折。

还是继续当看客,等第N季吧。兰和说的“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这个倒很存疑问。不过要有发现其它杨这样的卷宗,就真有意思了。

家园 我并未觉得自己看走了眼,您不必替我后悔

同案犯的证词刚刚的,若不是对孽畜极端不利,梦鸽和兰和就不必在开庭后狗急跳墙,口不择言,胡乱咬了。我看,小孽畜十几年的牢饭是跑不掉的。

法官顶住压力?什么压力?无非是要公正的压力。我不相信这种情况下法官还能胡来。

兰和说啥就是啥?他可以去告,这是他的权利。除了打嘴炮却未见实质性的法律行动,还能说明啥?

家园 你有些偏激了。我不操那心,只是指出你错误。

你在铁路方面有见地不等于你在别的方面看法就一定对。

不知道我给的那两个链接你看了没有。去陈枢发的资料,挑干货看,把合理推断杨某身份的部分略过,只看物证,视频,证词等等,就目前的证据,公正的抛开感情观点看,李定罪的证据不够。不是让你看陈枢说,而是让你看他说什么。陈引用的公安侦查所得视频监控。田对此进行了针对反驳没有?

公安找出的证据恰恰是有利于李的,不然初期那么大舆论压力,这案子早该结了。李说到底是个唱歌的而已,有什么实权与势力?真有势力,基本就会像“令公子”一样,消失于媒体的视线之下,甚至知道的人都不多。

同案犯的证词刚刚的——

譬如:

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杨陈述自己在离开地下车库去京国奥的路上在车里即已被李殴打。但车至饭店后,时间为早晨5点多钟,可证实在门外停留了半个小时,天已渐亮,路上已有行人。开始时原告一直与一被告十五岁的小魏在车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按照其陈述此前在车上遭殴打,但杨无大声呼救、无下车逃跑、未拨打110报警。该录像……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来自同案嫌疑人的指控。

并在对房间不满意的情况下,与各被告同车前往湖北大厦。在安保状况严密的湖北大厦,未有任何呼救。凌晨8点左右一同离开,亦未向服务员及保安做任何表示。

说梦鸽和兰和咬人,也要看人家咬的有没有证据。你的前一句就纯属臆断。怎么个极端不利了?没看出来。梦鸽兰和不咬,这些证据能摆在大家面前么?不能。

孽畜这词还是不用为好,毕竟李现在只是涉嫌而已。不按照证据来才是胡来。

梦鸽兰和没告么?公安受理了么?怎么怪人家嘴炮。按基本仅有证词和验伤报告(这验伤报告尚前后有重大疑问)索50W未果才报警,马上立案的标准,为什么公安不同样受理梦鸽在拥有被害人手机所发11次索款短信,杨女说只是熟客,后改称兼职驻场却在酒吧拥有员工衣柜,要求立案的要求?

前不久唐慧案就是个例子。开始是怎么样的?后来浮出水面的真相又是什么样?虽说那案子嫌疑人是该判刑,但显然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导致宣判不公正吧?

李案最危险的是什么?就是纠偏。中国有个传统就是一紧一松。明显这案子是证据不够,受到舆论影响强行起诉。如果后面真相出现了发现并非如此呢?类似情况的案件很可能就被最高法由于此案影响往轻了处理。现在这种情况需要的是公安去补充更强的证据,而不是证据不力情况下起诉宣判。

说实话,我要是杨女,真无问题,就勇敢去法庭作证。怕什么?如果真如她所称,那么人被狗咬了,难道是人的错?完全不需要闪避。梦鸽兰和放弃未成年人需要保护隐私的权利要求公审有何不妥?在双方已无隐私的情况下,公审不是更能给自己一个无可辩驳的公道?弄得像现在这样?

另外,你不要高估某些职业女人的节操。就在刚才,我就发现了一个很掉节操的某女。

通宝推:acton,独立寒秋HK,
家园 你的第一句话同样适用于你

同一份东西,看的人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事。不必在这里争,静待法院判决和梦鸽等人的表演。受害人是啥身份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违背其意志,哪怕是临时反悔,也是强奸。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和证据,而不是口水。你就省省心吧,别白费力气试图说服我。当然,如果有人是拿了人钱财,替人办事那就另说了。

家园 随你。

冲这句“当然,如果有人是拿了人钱财,替人办事那就另说了”,真想给你投草。不过这么说就这么说吧,我无所谓。有什么见不得光的,我只是闲的蛋疼看证据说实话。两边的我都看,尽可能私货丢出去,并不是只看一面之辞。而且可惜也没达到可以投草的权限标准。

另外,谁给我投了草,希望你能拿出证据来说理,别偷偷摸摸做小动作。

我说过,哪怕杨某一直的口供基本没被直接被证据戳穿,能和他人口供对照,监控支撑的起杨某的说法,支持没问题。你这种的帖子完全没任何好处。

真是违背意志啊!呵呵。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家园 梦鸽面子还是挺大的。

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亲属要求在法庭上控诉原告的律师,不管两人有什么过节,从程序上说,应该是与案件无关吧。即使有什么事,可以另案再诉嘛。

审判长非但没驳回梦鸽的要求,反倒是驳回律师的抗议,这有点不合常理。

家园 同意楼下的说法。我感觉现在河水很混,就像工业化发展下

的河流,逃脱不了被污染的命运。

有些ID“性情大变、不同以往”,我怀疑这些ID已经换了人,或是被几个人同时使用。以往的理性、逻辑甚至智商都不见了。

举个例子:链接出处

同样一段新闻采访,教主把文意理解成了自己想要的那种,对我的质疑却左右而言它。以前罗教主的回帖可是思维缜密、洞察力深,对问题锲而不舍的。

家园 这真是赤裸裸造谣无极限了。

其第二个,酒吧告侵权,奉劝别急,网上已传出,相关人在其他城市多次举报强奸,还真该立案细查。

其它城市?那个城市?网上传出?李的代理律师难道查不出公安的记录?梦鸽一家难道查不出记录?

这帮造谣者,真是不怕刑法,吃这碗饭也真不怕进去呆几年。

家园 从李案看司法资源的公平

这段时间国内李案是最抓眼球的案子了。比之张曙光、表叔的案子还热闹。

不过想不到西西河也有如此极端对立的表达。

这段时间把各方律师正式披露出来的案情都看了。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做研究最基本的就是逻辑。证据间的互证构成的逻辑的严密性是最重要的。

李家律师的辩护词,说白了不是给法官看的,而是应付委托人,然后做文宣用的。通篇是“可能”、“似乎”、“不能排除”,然后是对经过法庭确认有效的证据视而不见。

不是说陈大状就不懂其中的关键。看其的辩词,对于关键的定罪依据是十分敏感的。如打人的证据,如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但辩词中基本就绕开了。

说这个辩词能说动法官采信才是见鬼。

对于兰和企图操纵舆论的努力,现在看是收到了不少效果。兰和的立足点,一是社会上的仇官、仇富情绪,二是社会上对整个社会风气的不满。从这两点来逆向操作,确实造成了整个社会舆论的分裂,支持李家的也不完全是水军。

但是,从官司的角度来说,可以说李家公子完全被葬送了。李家律师团的如意算盘,是想通过外围的舆论造势,来配合法庭上的翻供——因为在拘押阶段的供词对被告人是极端不利的——且这些供词是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的情况下取得并签字承认的——不翻供则此官司完全没有无罪的可能。但是全部5个被告要全部串联风险极大,因此李家肯定是联系了李在珂,他的事务所承担着两个被告的辩护。这就可以理解当天庭审梦鸽和兰和的暴怒。

对于这些律师的操守,我也不想做什么评判,我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从李案掀起的波涛来说,李家律师团的表演,说明随着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均,司法资源的公平,对于普通中国人来说,越来越遥远了。

通宝推:小书童,2313234454dfsd,忘情,
家园 有不同观点确实是正常的,但是骂人“孽畜”是不正常的

你这样骂是不是也同时骂了支持李天一一方的那么多人呢?

你可以认为李天一轮奸了,但是注意,这里李天一还仅仅是一个嫌犯,从法律角度而言他的罪名还不成立;从辩论的角度而言,你这样也是对不同意见的另外一方的极端不尊重。

从你个人的角度而言,你这样骂就是一种过分愤怒,或者说上火的体现,如果我跟你这样的上火,我会发现我完全的无法思考问题。

冷静一点总有好处,而你这样的开骂貌似爽快,实际却很伤身体。

此案对中国政治产生了很大影响,很可能造成国人的对立,分裂---至少是互不信任,也就是是能够产生相当强烈的西方对中国实施心理战的客观效果---即便你认为这不是西方刻意而为的对华心理战,中国人心中的裂痕也已经产生了,西西河左派网友之间因为此案而产生的对立就是一个明证。

因此对于此案,要足够慎重,足够理性,此案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影响。

望君深思

通宝推:huanmie,acton,
家园 不知道你所谓逻辑严密是说什么。

你也说证据间的互相印证构成的逻辑的严密性是最重要。还有两点你没有说,首先必须有物证的佐证,第二,证据要有排他性。

看看物证:

1、女伤

a、北京市某某医院医生李某某于 2013年2月23日向办案机关证实:“2013年2月17日上午……有一个自称叫某某某(所谓被害人编的假名)的女病人到我们医院看病,……治疗后,该女病人就走了。”该诊断可证实所谓被害人当日没有任何外伤。我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公安机关提取的病历也证实了此事。

b、直到2月18日,即24小时后,北京某医院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某某某的伤情为:“头面部外伤 脑震荡”。经查该医院有关检验报告单,确认“脑震荡”为捏造,该捏造的事实被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否认。对该伪证性质的诊断证明书,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c、直到2013年2月20日,才由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轻微伤鉴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上述捏造重要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对该“2013年2月20日,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完全不予认可。

2013年4月28日,经办案机关调查,北京市某区司法鉴定中心原鉴定法医王某某证实:“问:某某某头面部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答:倾向于打击更容易形成。”

办案方对法医王某某于7月31日的补充询问,也没能解决伤情产生的原因,以及伤情产生的具体时间。因此,我们对该人证言,也不予认可。

d、某医院医生陶某某7月30日证实:“某某某来看病的时候脸上始终带着口罩,面部有淤青,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同时她强调:“有的细节可能记不太清了”。

该证言明显存在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一是既然所谓被害人始终带着口罩,证人如何确认面部有淤青,因为口罩挡的就是面部。二是既然淤青位置记不清了,那怎能确认有淤青?因为有淤青那就肯定在一定的位置上。没有位置就没有淤青。三是既然细节记不太清了,那就等于完全否认有淤青了。因为淤青就是细节。

辩方对该证言完全不予认可,认为无效。

1、京国奥宾馆监控录像

可证实未成年在该处停车联系开房时,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因为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已经走过行人,路边小早点铺应该已经开门营业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离Q7车挺远的地方聊天,此时五名被告人已全部离开了Q7车。

  开始时所谓被害人一直与一个十五岁的小孩魏某某在车里聊天,后来所有被告人均下车。而所谓被害人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坚决不下车

……

  该录像完全否认了所谓被害人在Q7车离开地下车库,在路上行驶时因所谓被害人拒绝开房,发生打斗的不实证实。尤其否认了停车后李某某拉开车门,殴打某某某的虚假指控。

2、电梯监控显示同案其他被告所称李于殴打杨亦不属实。

3、多处显示杨一直神志清醒,有自主能力,甚至在声称遭受殴打后,却没有逃跑的意思表示及行动。

杨陈述自己在去京国奥的路上在车里被李殴打。但车在饭店门外停留了半个小时,天已渐亮,路上已有行人,杨一人呆在车上。按照其陈述此前在车上遭殴打,但杨无大声呼救、无下车逃跑、未拨打110报警。并在对房间不满意的情况下,与各被告同车前往湖北大厦。在安保状况严密的湖北大厦,未有任何呼救。凌晨8点左右一同离开,亦未向服务员及保安做任何表示。

这都是证明力极强的物证,对你所说证词,有部分甚至是直接打脸。

法医检验结果

其他四人指证李第一个上的。杨女说5人全部有发生性行为内射。只未检验到两人精液及精斑。

未检验到内衣有被告人李某某身体的“脱落细胞”(括号里是我根据陈枢的辩护词引用物证自己理解加的。“脱落细胞”应该脱衣服时候也会沾染皮屑或者油脂什么的,可能会带有被告细胞,也就是两种可能,要么是他人脱得,要么是杨自己脱得,杨自己脱的话,又分为被胁迫或者主动。)

对杨某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撕脱破损。

再说证词:

五被告和酒吧张某都证实离开酒吧时。杨、张主动要求跟随,而非欺骗、胁迫(附张主动4通电话的记录)。

中途几次准备放弃行为,均为张杨主动要求跟随。

等等等等,均能相互印证。

而杨方很多处,都是引用某嫌疑人作证……缺乏互相印证,且缺乏物证、监控支持。多处证言被证明是伪证。

收取被告给付金钱。不争取朋友家人的支持,反跑到到酒吧求助,由酒吧出面索财,未果几天后才报警更是匪夷所思。

另外还有一点不清楚。李天一案案发宾馆,难道左右邻房都没人吗?有无这方面的证人等。当时已经5点多,没有退房房客等?酒店服务生等没有经过?无发现异常?按说公安机关不会没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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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前面杨称在车里就遭到殴打,但在途中多处甚至独处的时候,都未采取任何自救措施,逻辑闭环联系不起来,所以焦点落在没有监控的宾馆室内(遇到保安未有呼救等情节,未被扭胁,跟随而入)。结合上面未检测到精斑、DNA;未检测到内衣上“脱落细胞”。

按照其他被告的口供,将杨按于床的缝隙殴打。2月17日7.20几分时,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 证人郭某某进8915房间查房,当时还有一名被告人王某在房间内没走,与其进行了简短交谈。郭某某当场进入房间查房验看,证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单,没发现有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的痕迹,厕所无杂物。

而此处原告及公诉方拥有的仅是被告的口供。如此重要的地方,原告此处开始的口供甚至出现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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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双方给出资料都有,自己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应该听取辩方“是否申请在侦察、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庭前会议上我和王律师正式提出了此申请,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讯问更权威、更公正一些,因此作为直接证据,不仅是本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重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捡察机关一直未予支持。

某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五名被告人……因此对其收集的言词证据,也必须向律师出示并在庭上质证。……某区法院也一直未予支持。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杨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总之,清晰在哪?原告多次做假姑且不论,公安,检方这么长时间收集的证据,却还主要依靠被告人的证词确定罪名。这就已经足够算失败了。

家园 我想请问法庭确认了哪些对李天一不利的有效证据?

说一个出来,行吗?

家园 无语了,真有逻辑。

抓进去就算有罪了?

有逻辑的人不会轻易不看证据就说李有罪,也不会随便推断杨有问题。

你倒俩嘴唇一磕,随便就帮别人定性了。

再看下面的宝推,难道不需要看证据,不需要思考,直接就立场大势决定舆论么?

家园 不要一概而论的对比煽情。

根本搭不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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