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中国继续在进步-----回国观感(之一) -- 请我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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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现象到结论还是要慎重

旧公房翻新的事,上海早就做了(90年代末),是在江的任内。

具体讲,在上海大约是在黄菊任内。

除了外墙,关键还在加顶,所谓“平改坡”。

加了彩色斜顶,那些老公房看上去要好看不少,而且斜顶

加好有了搁楼,就给住在顶层的用户用,这些钱是地方政府出的,

而地方政府的钱显然是搞土地出让来的。在一定时期内,这是一个

良性循环,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来钱,然后拿钱搞市政建设,

什么七通一平,危房改造,旧翻新,平改坡等等。环境弄好了,

下一批出让的土地可收取更高的出让金,这就是所谓滚动发展,

当然,商品房的房价也越滚越高。

如果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官员,让滚动发展中的资金的确用于

公众,那这是一个很可行的模式。你们那里发生的事,

如果是当地的钱,地方政府的主意,那说明你们那里的地方政府

关心市民;如果是当地的钱,但是地方政府没想到,而是中央

提醒地方政府做这样的事,那么中央可有一部分功绩,当然

最好的是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规定要为老百姓房子翻新,那这就

完全是中央的政绩。

我支持把各届各级政府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事摊到桌面上来,但是

要实事求是。就你所讲的这件事,要总结出HW比前任好恐怕

是牵强的。

我讲一桩最近发生的事。

国务院下文(24号文件)要在城市内建廉租房。这是个好主意,但是

谁来做呢?也就是讲谁来出钱呢,谁来执行呢?我看到有人提到,

资金来源,一个是土地出让金的10%。这个钱本来就是地方收的,

国务院来规范其用途,保证有一部分用在穷人身上,倒还不能说离谱。

但是,第二个资金来源居然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公积金公

积金,这公积金本是老百姓从工资中扣出存起来的,所有权属于当地

交公积金的人群,地方政府只不过是个会头,代众人管理罢了。

如有增值,当然也属于交公积金的人群,国务院对这笔钱没有任何关

系,怎么可以来规定其增值部分用于建造廉租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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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要修正一下。我打电话回去问了。

虽然住房公积金确有增值部分,但在现在

的情况下,这个增值部分并不算作存公积金

的百姓的财产。这个增值部分是地方政府的

一笔可动用资金。换句话说,国务院是与

地方政府争这笔钱的主导权。

(我上面删了一句话)

这样的话,就这笔钱的使用而言,国务院的

这一做法与抽取10%的土地出让金来造廉租

房差不多。

照我的看法呢,这钱还是应该属存住房公积金

的老百姓所有。地方政府把这笔钱拿去用是不对

的,国务院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出并指定用途也是

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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