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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台湾法理上属于中国的理由 –兼谈吕秀莲是共产党卧底 上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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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台湾法理上属于中国的理由 –兼谈吕秀莲是共产党卧底 下

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萨的调侃比较多,那么,第二部分因为涉及到法律文件,我想还是正经些好,咱也别多提无间道了,到时候台湾出了《共党吕大嘴今日打靶》一类的新闻,咱也对不住良心不是?好歹也是个性命。。。

就让我们看看《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是怎样的两份文件,之所以这两份文件很受重视,是因为到二战为止,控制台湾的始终是日本,它放弃对台湾的主权谁得到了,还是根本没说给谁,就成为了焦点。

那好,就凭借我外行的法律知识来试着看这两份文件最基础的内容 – 或者说看看吕秀莲同志怎么忽悠可怜的台独分子。

所谓《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7月20日在旧金山召开的对日议和会议的成果,这次会议,因为美国承认中华民国,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来代表中国无法确定,所以会议提出中日之间的议和文件,由中日两国自行缔结,人为哪个中国政府是合法的,也由日本自行决定。

该条约于1951年9月缔约,1952年4月生效,不过参战四大国之一的苏联拒绝在上面签字。这个和约很有意思,完成日恰好在日本大举入侵中国的重要时间 – 九一八事变发生二十周年的纪念日,文件共由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四个版本组成,但效力却不一样,其规定曰:“DONE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this eighth day of September 1951, in th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languages, all being equally authentic, and in the Japanese language(于1951年9月18日,在旧金山完成,版本包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都具备同等效力和日语),这里面明显把日语文本的法律效力排除在外,大概是几年来的经验使大家对日语暧昧朦胧的说法深感头疼,生怕使用这个版本上当吧。

所以,这个和约与中日关系无关,只是里面有一段话因为在此后的《中日和约》中被引用,所以值得注意,那就是日本宣布放弃(renounce)对台湾,澎湖,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和相关权利。

而所谓《中日和约》,即1952年4月,蒋介石政府的外交部长叶公超与日本代表河田烈共同签署的中日和平条约,当年8月生效,英文名称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这日本和老蒋签的东西有无法律效力?在下以为这样说并非无理,因为在1970年联合国2758号文件生效之前,联合国这样的国际机构中,一直以“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合法政府,而且是唯一的,此后,才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合法政府,也是唯一的。同时,条约签订时日美也都承认“中华民国”而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因此,日本此时选择“中华民国”政府来缔结中日之间的和平协议,可以说符合国际惯例。

而中华民国代表什么呢?吕秀莲同志说:“在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案之前,中華民國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好,签这个约的时候中华民国代表中国的哦,而且只有一个中国哈。

这个条约在以下网址可以找到,外链出处 并不长,粗粗一看也就几分钟,细看呢,有半个钟头也够了。

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正是因为吕秀莲等提出,这个条约中,只重申了日本放弃在台湾等地的权利,但并没有“日本将台湾等地主权移交中国”这样的字眼。

然而,日本不这样说是合理的,因为这个时候对台湾的主权归谁,它已经没有了发言权。

这一点儿也不奇怪,因为《中日和约》生效时间晚于《旧金山和约》。所以,既然《旧金山和约》签订的时候日本已经放弃了台湾,澎湖等地的主权和相关权利,等到《中日和约》生效的时候,日本根本没有权利把台湾交给任何一个国家了。您能把已经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给人么?

那么,这不正是说台湾归属未定么?

不是的,事实上台湾的归属已经确定,是属于中国的,只是日本没有权利把它“给”中国罢了,中国获得台湾的主权,不需要日本施舍。这个归属的确定,也在《中日和约》里。

台湾主权何在这一点,日本无疑是非常明白的,在中日和约中,日本多次以既存事实的方式提到了中国政府(当然它这时承认的是中华民国了)对台湾和澎湖的主权。

比如,第三款(the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第十款(…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附件2 中日通商航海协议D-1项中(produc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originating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作日本承认中国在台湾主权的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这可不够阿,或许是日本人脑袋犯糊涂了,或者它的看法台湾是中国的殖民地什么的,我们要直接证据阿,要二战后中国拥有台湾主权的直接证据啊,《中日和约》里面有没有?

嘿嘿,这就是吕大姐忽悠台湾人的地方了。《中日和约》里面,正有确认台湾主权属于中国的证据 –

那就是该条约的第四条,我把它的全文放在这里 –

ARTICLE IV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再放个日文的版本:

第四条

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前に日本国と中国との間で締結されたすべての条約,協約及び協定は,戦争の結果として無効となつ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我来翻译一下,如果谁说我翻译的不好,那么。。。你来翻(侯宝林先生的话,肯定翻得比我好啊)

“第四条,作为战争结果,凡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日间签署的条约,协约及协定均作废失效。”

好了,二战后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的法理,就在这里,咱们从法律的角度说啊。

甲午战争前日本占领台湾之前,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认为不对的请举手 – 应该没有吧,有的话,就不是讨论的问题,或许是要请大夫的问题了。(废话,要中国没有对台湾的主权,日本干吗找中国割台湾呢?)

中国在何时丧失台湾主权?

吕秀莲同志说:“馬關條約,其第二條規定,中國將管理下列地方的權利,永遠讓給日本,包括遼東半島、台灣全島以及所有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馬關條約是探討台灣與中國關係的重要歷史文件。當時清廷已把台灣、澎湖永遠割讓給日本,自此開始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直到1945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為止。

好了,中国对台湾的主权是由于签订了《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日本而失去的。

马关条约什么时候签订的?

吕秀莲同志说:“1895年,滿清因為1894年甲午戰爭為日本所敗,因此簽訂馬關條約”

1895年

《中日和约》第四条怎么说?

“凡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国和日本间签署的条约,协约及协定作废失效– 注意,说的是“中国(China)”,而不是“中华民国(Public of China)”。(老实说这样讲冲绳归谁怕法理上也不好说。。。)

清廷是不是当时的中国政府?

当然

1895年是不是1941年之前?

当然。

《马关条约》是不是条约?

当然。

那么,按照《中日和约》第四条的规定,《马关条约》是不是因此“become null and void”?

那么,中国向日本割让台湾的条款是不是无效?

那么,中国没有向日本转让台湾主权这回事的话,台湾主权是不是依然属于中国?

那么,中国对台湾的主权还用讨论么?

。。。

从国际法上谁能提出不服来?

好阴险的吕秀莲阿,把台独带进死胡同,白纸黑字,你说这个案子让台独怎么翻?

其实,吕秀莲同志厉害的还不仅仅在这儿呢,她还说了一个重要观点呢 – 主权在民,台湾主权在谁,台湾的人是最重要因素。

看着挺锋利阿。。。其实,还是一个套,又把台独的给套牢了!

还是要看这份《中日和约》,里面有一条重要条款 – 第十条

ARTICLE X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这一条翻译起来可不容易,不过,还是勉为其难吧。

“第十条,就本条约适用范围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包括所有在台湾,澎湖居住的居民和前居民,以及他们的子孙,根据据有台湾和澎湖的中华民国政府现行法律及今后颁布法律界定具有中国国籍之人”

说得够明白的吧,“中国国籍之人”。如果按照吕秀莲所说台湾的主权在谁,人的因素最重要,那么,台湾人是什么人阿?根据这个条款-- 中国人哦。人是中国人,那主权还用说么?

吕秀莲说:“不管是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都只是戰時的政治文宣,各位可以去查資料,所有沒有簽署、沒有法源處理過的文件,只是一種政治宣言,過去你們讀的教科書,一直講台灣地位在開羅宣言就決定了,那是騙你們的,你們各位都是專家,在國際公法上,戰時的政治文宣沒有法律效力,真正有法律效力就是我一直講的舊金山和約,及後來的中日和約

哎,吕秀莲真是好同志啊。

[完]

其实,关于《中日和约》,还有不少可以说的话题,比如,放弃对日赔偿,到底谁是始作俑者?这个文件附件1-B中说的清楚 – “(b) As a sign of magnanimity and good will towards the Japanese people, the Republic of China voluntarily waives the benefit of the services to be made available by Japan pursuant to Article 14 (a) 1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为表达对日本人民的善意和宽厚,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条约14条A-1款(战争赔偿)可能获得的利益);又比如,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是不是台湾的地位又变化了?首先日本宣布这个条约不是“废止”而是“终止”,其次日本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声明中,除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外,还有一句 – “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这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什么内容呢?要求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被贯彻,其内容包括 –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eized from China, such as Manchuria, Taiwan and the Penghu Islands, shall be restored to China."(所有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都应归还中国)。日本如果有异议,也只能是在归还给哪个中国政府罢了。最后,可能有朋友问一个《中日和约》,你老萨干嘛老用英文呢?没办法,该条约第十四条规定,在日,中,英三国文本中,以英文文本为准。。。

好了,我这个谈国际法的外行,总算可以休息去了,台湾?还是让秀莲同志继续表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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