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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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想你误会了

我当然知道“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可能我没有把话说清楚,造成了你的误会;当然也有可能是你没把话说清楚,造成我的误会。

但是,根据你关于要追求警察“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表述,我认为在行政、刑事(“渎职”或者“玩忽职守”主要是在刑法中加以界定)、民事三种诉讼种,至少首先可以排除民事诉讼。

如果你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如果我是法院,我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请注意“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此案中,警察在紧急状况下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查访,并得出相应的判断,并不具备强制力(可以认为该警察是代表公安局提供“咨询”这一行政指导行为)。而且,在行政诉讼中,应诉主体应为行政主体,而非个人。

当然,至于这位拿着当事人身份证去查证其是否夫妻关系的警察的这一行为而言,究竟是不是可以归入“行政指导行为”,是可以商榷的,但仍然有一个问题在于,你要起诉警察,首先要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认定;随后,还要确定“查实夫妻关系”究竟是不是警察的职责范围。

这些问题不解决,就认定警察“渎职”或“玩忽职守”,并提起诉讼,显然是不恰当的

如果你提起的是刑事诉讼的话(自诉),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为: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该案中警察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所以,刑事诉讼(自诉)也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既然法院完全可以不予受理,你败诉自然也就是100%了(至少是无限接近百分百)。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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