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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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这我只能说是你自己所定义的“自诉”

而非我国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自诉了。无论你是否自行搜集证据,只要检察院参与进来,这就是“公诉”了。

但问题是,你首先要搜集证据。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律意义上的“自诉”“‘不予受理’之墙”,恐怕你是无法越过了。不是么?

这个暂且搁下,进入第二个话题。

我说了那么多,就是为了不打行政官司,通过收集证据资料,让检察院参与进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目前的诉讼方向基本上就是民事、行政、刑事 这三种诉讼。

民事诉讼属刑法界定的“玩忽职守罪”,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相信你是不会摆这样的乌龙的;

现在,行政诉讼也已经被你排除了(无论你是否愿意,行政诉讼必须也只能被排除)。

那么,现在只剩下“刑事诉讼”了。

鉴于检察院一般不会犯常识性错误,可以暂时排除其由于不符合诉讼规定,或由于必要资料、文本差错导致“不予受理”的情况。(当然,这显然是“公诉”,而非“自诉”)

下面我来论证公诉警察“玩忽职守罪”之不成立。

关于“玩忽职守罪”,除了刑法,主要的法律依据原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 (试行)》(1987年8月30日)?,但此《若干意见》已被废止,原因是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

刑法分则第九章

http://www.xwalaw.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66

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0

从《刑法》分则第九章来看,如果我没有重大疏忽,与我们讨论的话题有关的仅为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简称“立案标准”)来看,与我们的话题有关的为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所以我们看《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提到了“职责”,而且,我认为这里的“职责”显然指的是“法定职责”。那么我们来看《人民警察法》中对于警察法定职责的规定,共有14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14项职责中的前13项,显然与你的主张不符,你所能利用的,也仅有留有余地的第14项了。

由于报道说,院方是向110查证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到现在我也有点糊涂了,究竟是通过110电话查询,还是110出警的警员经办此事,但这不是很重要,不影响我的判断)。

我们可以先看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主要两方面职责:受理报警、受理求助。 此事中显然属“受理求助”。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有关的我用红字标出来了。查证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显然已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属民政局管辖,但鉴于此事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所以应当派警先期处置(比如,在公安机关权限和能力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进行了解,如通过检索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信息,如向当事人邻居、熟人查证等)。从这点上看,110以及相关警察的处置毫无问题。

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点--“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 但在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到场是毫无意义,甚至是荒唐可笑的,北京某区民政局派个人到医院就能认定两个当事人是或者不是夫妻了吗? 除此以外,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短时间内甚至根本就无法确认真正的“相关部门”究竟在哪里。

我不知道110在出警或者电话查询的同时,是否通报了“相关部门”(其实这里的相关部门主要应是如医院,消防,电力等公共部门)。如果没有通报,硬纠起来,确有可诟病处,但和“玩忽职守”显然是不同的。

最后,归结为一点,警察查证当事人是否为夫妻关系,已在警察的法定职责和工作范围以外,即便有处置失当,也属于“多做多错”,进行纪律处分亦可,寻找其他合适的罪名亦可,但唯独套不上“玩忽职守罪”,警察所做所为,既然不是其“职责”,又谈何“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而构成所谓的“玩忽职守罪”?

要件之不存,罪何来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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