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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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抱歉,我用的定义过于宽泛

果然是真人不露相,再次对我对您专业水平所下的狂妄评论道歉

可是,对于检察院独立立案侦查的特殊案件,在实践中一般也是由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体提出告诉之后再行介入.

这是基于两点原因 一、我国将侦查权归并为公安权限,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例外处理

二、检察院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侦查权限,但并无相应常设机构和人员进行独立侦查,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

基于与一般自诉案件流程的相似,我给这样的案件做了一个宽泛性的解释,只是因为被告身份的特殊,而使得控方主体发生了改变。不过看来这样的解释并不能入方家之眼,所以我不会再提了。抱歉因为此解释带来的困扰。

对于后面你提到的“刑法规定比较原则”...这个我不是很理解,也没听过这个词,不知道比较原则在这里,具体是指什么呢?

职责是否仅指法定职责,值得商榷。我前面曾经说过,玩忽职守这个罪,是从结果倒推动机的,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使用失职类渎职罪名,如果有,则使用其它类型。

如果职责仅指法定职责,就很难理解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破坏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后,相关领导会被要求(当然,就我的记忆,还没有真正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照理说,一个石油炼化企业的法定职责只可能是“尊章安全生产”,而不可能是“安全生产,完全杜绝生产事故”。

回到本文里,警察的行为,可能不是他的法定职责,但是,警察是基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产生了特定义务,就好像对于陌生人来说,是没有救助义务的,但是对于恋人,则有(当然,我觉得这个也很扯淡,不过那是另一回事)。

警察在这里,承担的义务则是基于政府分权理论下的先期处置,换句话说,他应当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如不是,需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比如说,在这件事里,我觉得,该名警察应当知道我国婚姻关系的认定部门为各级民政部门(都学过法律嘛),所以,他应该向院方提供这个信息,并可以帮助他们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如果不知道,则应该与上级联络。联络不到怎么办?凉拌,现场还有卫生部门的人呢~这个事情主要也应该由卫生部门的领导判断。

而这里的警方(不管过程如何)则是越权提供了结论--该名男子与该名女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这是否超越了他本身的职权?我看,恐怕是有的。这个结论正确么? 恐怕,是错误的。这个结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么?两条人命(当然,这是煽情的说法,其实胎儿本身不能算自然人,所以估计也就是一条人命+一个加重情节)。这个后果与这个结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么?这里,则是一个可辩驳的地方,因为即使是手术了,也未必就能救回这个孕妇和她的孩子。不过,似乎在我见到的案例里,多半法院不会因为这个而对被告完全免责。

综合上述情况,我不觉得能够得出“要件不存”这个结论,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是不容辩驳的。最多也就是“主观方面”有分歧。不过,渎职这个罪名系列可是故意与过失都包着的,也就是我说的,这个罪是从结果出发,倒推动机的。警察故意?往滥用职权上靠,警察无心?往玩忽职守上靠。在这样的案子里,有严重后果,当事人肯定倒霉(当然,不一定要吃刑事官司那么倒霉),至于他当时怎么想的,恐怕关心的人不多(当然,存心往死里整他的人例外)

最后开一个玩笑,laska兄自己是警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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