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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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们在说律师是否黑心这个话题,你扯另一个方向去了

首先你的“侦查”的定义是什么?中国的辩护律师不能自己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人或证据么?我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不熟,但很难想象辩护律师只能回答检方的证据而不能自己去找证据(不一定是去犯罪现场找证据,那有可能被封锁)

第二,我说的关于辩方律师的责任是针对“而国内律师在知道委托人有罪的情况下,其责任是减轻他应受到的惩罚,而不是帮助他得到无罪的结论。”这句话来说的。无罪的定义是不能100%确定有罪,这和一般人说的“有罪”和“无罪”不一样。

关于Plea bargain,我的原话是“辩方律师在知道检方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会建议...”。因为检、辩双方都不能准确预测审判结果,那么只有在辩方觉得陪审团会判无罪的概率不高,同时检方觉得陪审团会判有罪的概率也不高的情况下Plea bargain才会发生。这有点像金融市场中的Hedge,是双方对各自面临的风险做出的妥协。如果检方能独自决定有罪的话审判也没有必要了。同理,如果辩方对自己的证据有信心的话他也不会Plea bargain。

但是我觉得你混淆了陪审团(Jury)和大陪审团(Grand Jury)的定义。大陪审团的责任是裁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开庭审判,陪审团则是决定审判的结果(有罪或无罪)。大陪审团根本不会和辩方的任何人(当是人或律师)见面。你引用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第一句中,answer的意思是接受审判,不是被判刑。这一句的含义是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开庭的话,你根本不会被审判。

最后,我不知道你抄了一大段Marbury vs. Madison是为了说明什么。Marshall在这个案子中要回答三个问题是:

1. Marbury是否被侵害?

2. Marbury被侵害后是否能有法律援助? --这大概是你说的那个问题。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侵害Marbury的正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即Thomas Jefferson命令国务卿James Madison不要发给Marbury委任书,尽管Marbury的委任已经通过的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所以Marbury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是否是最高法院发出的Mandamus(这个词我不知道怎么翻,意思是最高法院命令行政机构完成执行某一个程序)。

这个案例影响到的是宪法在美国法律中的地位,和三权分立中司法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我看不出来这和我们讨论的话题有什么联系。何况你提出了Marshall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但引用他的那段话却是针对第三个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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