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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许霆案,如何在滞后法律的包夹下突出重围?! -- 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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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有时确实让人感觉死板

这种死板地感觉实际就是法理无情。

从我最初从电视剧知道法律会发生这种情况,到前几年我真正能够接受,用了十几年才掰过这个弯儿。

你所提到的

先修改的法律后惩办
在一定条件下“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

正是尼伯龙根·蜗藤在他贴子指出的rule by law现象。

我问过一个美国的律师,她从没有听说过rule by law这个词,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有的词。在google上也查不到,所以可能是尼伯龙根·蜗藤首创。

rule by law非常精确的说明了对法治的错误概念。举个例子,为了管理我的孩子,我可以随时制定一些规定,也可以随时修改规定。典型的“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如晚上九点以前必须上床睡觉、不准剩饭。这些规定对孩子是法律,但对父母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父母超越了对孩子的法律。

可在法治领域里,法治的根本原则是rule of law,也就是没有人能超越法律。所以rule by law是和法治的根本原则完全对立的。

承认法律的死板、法理无情。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

对许霆案,如果对量刑感觉不合情理,就改法。那很显然有什么人或机构高于法律。如果认为这是合理的,那法治还有什么意义?还有什么权力要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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