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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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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我看来,许霆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而不是盗窃。

许多人都集中关注许霆的主观意愿,特别是他在发现取款中的问题后继续取款,是“主观恶意”的,所以就是有罪的了,这一点很有问题,拿一个不当得利的简单例子,“某人在地上捡到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若干,某人欲占为己有”,这人在捡到钱包的时候,难道会不知道这钱包不是自己的,是别人的吗?在法律上,此人为不当得利中的恶意的受益人,但仍是不当得利。也就是说,人的主观意愿并不是区别不当得利和盗窃的区别,否则的话你要找人要丢了的钱包就可以直接要警察去抓人了。在有些罪行行为已确定的情况下,主观与否会决定判不同的罪,但这里讨论的是主观意愿不能成为判是否有罪的标准,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区别不当得利和盗窃是行为的合法性,很明显盗窃肯定是有一系列的违法手段出现的,但是在地上捡东西并不违法。这里再次指出,不能在这里作主观愿望的推定,捡到钱包不还别人总是可以方便的推出“他想占为已有”这样的结论的,但并不因此就将其定为盗窃。那么许霆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认为许霆取钱的行为是非法的。都是说许故意利用有故障的ATM取出不属于他的钱款。我认为,许霆的行为应该是很明确的,始终都是“在ATM机上用自己的卡按操作规程取钱”,这才是最明确无误的描述,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故意利用”和“不属于他的钱款”都是主观推论,只能说明他用“合法的手段”取得了“不当的利益”,这一点,不管他是第一次被动的取钱还是以后主动的取钱都是一样。

还有些关于卡的说法,比如说许霆的卡是借记卡,因为他取出多的钱就是侵占财产,还有从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角度来看的。我认为,正因为是借记卡,这更减少了对他的指控。借记卡就像是我向银行要的一个装钱的柜子的钥匙,我随时可以向里面放钱拿钱,因为是借记卡,所以柜子里一定放的就是我的钱,我始终是在我自己的柜子里拿钱。这个案子里是银行搞错了,把“柜子里的钱”算多了(当然,银行钱算少以及卡打不开柜子的事也常有发生),你银行找人把钱追讨回来就是了,根本就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事。有种说法是许霆多取了钱,伤害了“广大储户的利益”,这纯粹是在扣帽子,算错钱的是银行,伤害广大储户利益的也是银行。

增加一段:

http://baike.baidu.com/view/24595.htm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套用这样的解释:尽管许霆持续的取款,但银行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产生的,许霆针对银行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取钱行为是按照每天无数人都在做的正常程序进行的,如果银行没有过错,他也取不到多的钱。不当得利本来就分善意和恶意,如果认为他“恶意”了就成为盗窃,那大把不当得利就都成盗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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