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今天才知道的“比约克”事件,这帮老外过于无法无天了吧 -- 气吞万里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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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答复在此,可以请您自己看看

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一直以来也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之分。而就算象米克尔.约翰这样的绝对主义论者,也主张“言论自由实质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的权力。因为自治的权力是绝对不可以被在自治的过程中推举出的政治代理人限制的,所以言论自由也是不可限制的。而不可限制的言论并非一切的言论,如与自治事务有关的“公言论”,即那些涉及到必须由大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示意见且与公益有关之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political speech)”。

而国际法条例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2、人人有表达自由…。3、本条第2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第20条规定:“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

著名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列举的限制言论自由的事由更为详细,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等。

象比约克这样的在公开场合的呼喊与宣扬,可以说是造成了极大的散布面和社会影响,其危害已经超过了所谓一般尺度的自由讨论和传播了(如我们此刻在网络里的讨论),不论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常例上都已经构成了违法。而只要在中国的法理领土上,任何的违法行为我国均享有管辖权,即使对方有外交豁免权,也有特殊条例予以惩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可拘押,坐班房难道厚待了她?“平天下”兄的所说的自由也应该是建立在不妨害他人及群体利益,乃至国家分裂的范围以内的吧。而假如您的“自由”妨碍甚至是有可能伤害到他人,那么您的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和惩戒。

只是真正令人失望的是,政府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虽然这种结果在国内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

但不处理她并不代表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来约束,只是在某些TG官员的心中,白人,甚至是洋人依然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随意看看《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外链出处

《“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外链出处

顺便,请大家再留意一下处理结果。

1996年,美国电影《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里,律师在结案陈词的一开始只是详尽的阐述了众所周知的案情与证据,最后只是加了一句:“大家只需要想一想,如果受害人是白人!”

是啊,换作一个中国歌手在舞台上高喊“藏独”、“台独”甚至是“疆独”呢?君不见时下广电部声称《色.戒》由于美化汉奸,已经传旨各州城府县严令封杀汤唯,至于“同案犯”梁朝伟和王力宏,则因为是香港人和台湾人,不予处理了

近百年前“华人与狗xxxx”的木牌早已灰飞烟灭,它只是物理意义上的消失。在某些官员甚至执政者的心中,却早已是一座坚不可摧的石碑!

古语云:“人必自侮而后侮之”,与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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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及:“平天下”兄,你的回帖措词相当的不礼貌,我想我们应该是在讨论问题而不是说气话吧?你问我“学法律的?学的是哪门子法律?”。我可以手拍心口坦然的回答你,我是1994年重庆市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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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可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轻度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里面的条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其中第五条: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再看《刑法》

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分裂国家罪相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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