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为储户多取钱辩护一把 -- 小僧
看到了银行出错并出言恫吓的事情,链接出处感觉出现这事是银行一直惯性思维自己比储户地位高。
搜了下相关的东西,感触很深。有几点事实一直没有明确的,一并明确了。
事实上,银行与储户是对等的商业交易伙伴关系,存钱取钱都是商业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银行和储户在法律上被视为以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交易的。自愿的意思是,自己承诺承担交易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平等的意思是,在法律上双方义务和权力均等的。交易是个行为,有起止时间,有开始有结束。交易结束是什么意思?是表明双方对交易行为结束的共同认可。
把上面连起来讲,储户银行都承诺自愿承担交易过程结束之后的结果。但现在情况是,银行在双方认同交易结束之后,拒绝承担交易结果,认为对方有非法侵占的违法行为。
将钱多给了储户,是银行经营出错,让自己在交易中多给了钱,出现损失。在储户回去之后双方才发现,这时候交易显而易见已经结束了,不过用什么样的标准。在普遍意义上,银行交易结束以离柜为标准,作为交易结束的标志。
这个与典型的非法侵占是相背的,在典型的疏忽过错型非法侵占中,双方并没有关系。比方说,地上捡了100元,或者看见别人丢了100元捡了,这是典型的疏忽过错型非法侵占。而在商业领域,双方发生金钱交易的情况下,一方自身的疏忽过失导致自己的利益损失,说非法侵占很难讲,法律定义上不仅模糊,而且倾向于对立面,即不支持。非法侵占的定义摘在下面,稍微靠拢的是第二条,遗忘说。但自身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疏忽出错,是不能用遗忘定义来解释的。虽然有相近的地方,但不能够就是不能够,法律就是扣字眼的。出错的柜员甚至不能说自己是遗忘了一万块在给这个储户的钱里,这不符合遗忘的定义。若都是这样,交易完毕之后全说遗忘了钱在银行或者对方那里,那就扯了。
如果不扯遗忘的事,那再争论钱的多少问题,就说明银行拒绝承认自己之前承认的交易结束的标志,即离柜,认为交易依然继续。那么银行在这个问题上双重标准也无法说得过去。因为如果法院认可银行这样行,那么在储户身上也必须行。这是来源于交易双方对等地位。那么储户可以一辈子天天闹遗忘了钱,今天说遗忘了一毛钱在银行,要求开摄像机检查,明天说虽然昨天看到了,也只是没有看到一毛,今天忽然想起遗忘了两毛……交易行为一直不结束,储户当然有权力在交易过程中反复数钱以保证不出错。
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前面所说的自愿的基础,双方都耍赖,拒绝承担交易带来的后果。
其实逻辑是很简单的,如果在商业谈判或者买卖经营过程中出错的受益方都视为非法侵占,这个社会就不会再有什么商业行为了。商业交易本来就应该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正因为避免出现这样扯的情况,所以才出现了交易结束标志。既然双方事先都承诺自愿承担结果,那么在双方都确认交易完毕之后,当然各负各责。否则一路扯下去谁受得了。
当然,从道德上说,退还好。银行如果少给了,从平等的基础来看,不负责是有道理的。从经营角度看当然是补齐人家的钱拉拢顾客为好。若少给了离柜银行概不负责,这句话并无大不妥,因为离柜是社会上大都公认的交易结束的标志:数完钱了,表明双方认可交易了。概字不准确,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离柜之后自负自责。
我一直很质疑判人家无期的事,我甚至认为不能算有罪。按照我的推测,应该是ATM机器厂商赔银行一点,然后在劝说下,取钱人退还多取的,庭外和解就此了事。发现ATM出错故意多取钱的负法律责任的情况,要我说扯上诈骗罪都比非法侵占靠谱些。不知道有没有学法学的内行能讲讲判有罪的依据。
现在的问题是,银行常常扮演一种离柜我不负责你你要负责我的角色。就像下面一个帖子说的,店大欺客吧。不是只中国银行如此,国外银行也一样,服务态度好,但该欺负小客户的时候并不见得手软。记得当年在NZ,用NATIONAL BANK的卡,一直觉得钱下得好快,后来查帐单,20秒之内我的卡帐单上同时出现一笔KFC消费一笔两条街之外ATM机取钱的记录。我琢磨我还跑不了那么快吧,拿去找人要说法,压根儿没人理,事情一推推了两年。只好换银行,还是有不清楚的。官司不敢想,给不起律师费。干,有理没处说,天下乌鸦一般黑,走人吧,好歹被国内银行欺负,不会既认为你是傻B又认为你是劣等民族。
非法侵占定义:
非法侵占在刑法上分三种,其中前两种构成非法侵占罪,后一种属于职务侵占罪,各自构成及量刑如下: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资料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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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为储户多取钱辩护一把
🙂有一点意见 突突 字338 2008-03-27 06:41:36
🙂刑事责任还是可能存在的 laska 字94 2008-03-27 07:34:25
🙂花你下。我原来也想写的。后来算啦。怎么说。这个不是穷人的时代 cococal 字0 2008-03-27 06:20:14
🙂看了一个开头,我想可能你搞错了 laska 字114 2008-03-26 18:57:41
🙂许判无期是合理合法的 qianji 字36 2008-03-26 11: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