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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范跑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 -- 呆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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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似乎还应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此次汶川地震时,范跑跑正在给学生上课,是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内(课堂上)的情形,属于本法第二十四条管辖范围;

(2)范跑跑在地震发生时,没有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范跑跑作为当值课任老师,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3)范跑跑在事后不仅没有认识错误、诚心悔改,反倒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炫耀宣扬自己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范跑跑的问题核心在于其没有履行作为教师(且为直接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在学校内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这一受托义务,故对于其所曾获得的教师资格(也即教师执业合约)形成实质上的违约,教育主管机关吊销其教师资格,于法有依,于理正当,于情宽容,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事实上,学生家长和教育主管机关还完全有权利就范跑跑因未履行受托义务而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所造成的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键词(Tags): #观点杂谈#汶川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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