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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范跑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 -- 呆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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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范跑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

    外链出处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喜欢)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不用讨论了,范某自己承认根本没有从教资格
    • 家园 解聘范美忠系学校自主决定

      教育部:解聘范美忠系学校自主决定

      http://news.sina.com.cn/c/2008-06-16/225515755820.shtml

      • 家园 中学教师的资格证书由各地市教育局颁发和管理,确实不归教育部管

        准确的说,应当是都江堰市教育局吊销了跑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是不能执教的,光亚学校如果不解聘跑跑的话,就需要将其岗位从教学调整为职工(如图书馆馆员、食堂炊事员、门卫等)。

    • 家园 看到一堆法盲的回复

      教师资格证理论上是教育部核发的,由教育部注销也是合乎法律程序的。

      范某打官司焦点会集中在他是不是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我是很乐意看到按照相关法律给一个答复。

      • 家园 教育部当然有权注销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http://www.moe.edu.cn/jsduiwu/jszige/00.htm

        范跑跑扔下学生先跑——品行不良,事后大放厥词——影响恶劣。

        至于那些只想找机会来骂骂ZF的家伙,大可无视。

        • 家园 似乎还应当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此次汶川地震时,范跑跑正在给学生上课,是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内(课堂上)的情形,属于本法第二十四条管辖范围;

          (2)范跑跑在地震发生时,没有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范跑跑作为当值课任老师,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3)范跑跑在事后不仅没有认识错误、诚心悔改,反倒在网络及现实生活中炫耀宣扬自己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范跑跑的问题核心在于其没有履行作为教师(且为直接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在学校内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这一受托义务,故对于其所曾获得的教师资格(也即教师执业合约)形成实质上的违约,教育主管机关吊销其教师资格,于法有依,于理正当,于情宽容,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事实上,学生家长和教育主管机关还完全有权利就范跑跑因未履行受托义务而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所造成的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键词(Tags): #观点杂谈#汶川地震
          • 家园 好像这几条都不是很挂的上

            第二十二条谈的是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这个和范跑跑的个人行为没有多大关系。

            第二十四条谈的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这个好像对该校该班学生不成立。

            第六十三条谈的是侵害合法利益的,这个好像还是没有发生。

            • 家园 再加上个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地震这一突发事件中,跑跑作为教师没有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而是优先救护他自己。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
            • 家园 请注意原帖中红字部分

              第二十二条谈的是学校要建立安全制度,这个和范跑跑的个人行为没有多大关系。

              请注意,二十二条中,“建立。。。制度”、“加强。。。教育”和“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三个职责是并列的,并非只谈建立安全制度一件事情,范跑跑的个人行为恰恰是没有履行“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一职责(原帖中红字部分);

              第二十四条谈的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这个好像对该校该班学生不成立。

              请注意,二十四条涉及两点,第一点是学校和教师对于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的地域限制,即在学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第二点是你所说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原帖红字部分属于第一点,是说明跑跑的行为确是发生在其责任地域内。当然,你说人身事故未发生是对的,但是,人身事故未发生并不意味着范跑跑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从他的自我表白来看,他压根就没有打算去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这一职责。

              第六十三条谈的是侵害合法利益的,这个好像还是没有发生。

              请注意,范跑跑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地震灾害来临时,范跑跑没有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去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是自己跑路,这意味着他作为直接责任人(原帖红字部分)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受保护”这一合法权益。没有去保护本身就是侵犯应该受保护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孩子没有死亡就说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被侵犯。

              该履行的责任没有履行就是渎职。保管员不锁门,没丢东西属于侥幸,并不意味着保管员应该不锁门,更不能对不锁门的保管员没有处分。

              说老实话,范跑跑应对庆幸他班上的学生没有出现伤亡,否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教师资格问题了。

              关键词(Tags): #汶川地震
              • 家园 【文摘】美国当了十几年的全职教师的反范文章

                范美忠及一些人对美国的衷心崇拜并非建立在对美国的理解之上。其实这已是老生常谈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从这点来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是不可能以“很多人都那么做,为什么偏要针对我?”、“我对他们负责?那谁对我负责?”、“当官的那么坏,有本事你跟他们干?”、“如果你也身历其境,你就能做得更好?”诸如此类的借口来推卸干净的。

                假如范美忠在美国——美国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及其他

          • 家园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家园 这个好像还是很勉强

              第四条,关心爱护学生,关键在于范的逃跑在不关心不爱护方面达到了怎样的程度,是否严重违反。

              第五条谈的是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地震或者地震引起的房屋倒塌恐怕是范跑跑无法制止的。

              我想范跑跑的关键问题还是在于事后的言论影响比较大。

              • 家园 制止的意思

                不一定是要停止这个事情的发生,也可以是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害的后果。

                目前教师法规定的这些义务,个人觉得还是很粗疏,但是可以看到教师的责任不仅仅是上课那么简单。范跑跑作为在场的唯一成年人,无疑是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义务的,他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也未必真的问心无愧,否则又何必事后还要解释。

        • 家园 这个恐怕谈不上品行不良

          我想这个是本能。除非教师法上规定了地震的时候老师不能先跑,否则这个和品行挂不上钩的。

          影响恶劣倒是挂的上边,不过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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