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推荐】东海外大陆架与冲绳海槽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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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别上了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的当(上)

我这里先破题,也给自己的文字做段小广告:

我自己的文字连接

http://www.talkcc.org/thread/1668626

摘引处连接

http://www.eastsea.gov.cn/Module/show.aspx?id=3953

中日东海划界争议既包括大陆架的划界,又包括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这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分别进行协商谈判。油气资源属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油气开发争议涉及的是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知道其在大陆架划分上的“地理不利”,因此往往只谈专属经济区而避谈大陆架问题。日本现在作法是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搅混在一起。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性,但中日大陆架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混为一谈。根据东海的具体情况,划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条线对中方有利。

其实我下面要展开的都是围绕这个中心而展开,具体怎么说的,请看下去。

我在自己的小广告里相关的国际法常识里有这样的介绍: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关系: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和大陆架作为两个独立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再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解决该重叠,《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关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密切联系,但是两者又有很大不同:

一,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专属经济区的存在并不是根据事实,它必须经过宣告。另外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最大宽度,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以拥有大陆架。

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及于该区域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而沿海国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仍然有可能有大陆架。

  (三)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这里说白了,我所说的东海问题别上了日本日本中间线说法的当的道理就在这里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相互重叠的不同观点。

下面我来说具体日本的说法忽悠在哪里,这还是要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说起了。

就专属经济区划分,现在有两大派系观点,大体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代表的中间线划分说,与以美国、中国、法国为代表的公平说。(具体差别我就不说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不过很古怪的是美国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有152个国家签署并批准该公约。)很明显,中国和日本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观点是有明显分歧的,这里也就是中国一再声称的不承认日本中间线主张的由来,也是中国主张的法律依据。中国什么时候都不会在这一条上松动,那是中国的基本原则。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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