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推荐】东海外大陆架与冲绳海槽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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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推荐】东海外大陆架与冲绳海槽

    引言:

    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正成为海洋法领域新的热点问题。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直接关系到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经济利益。我国傍临黄海、东海、南海三个半封闭海,大陆架面积有限。我国在东海的底部仅存在十分有限的外大陆架区域;在南海的大陆架与他国有着许多重叠,外大陆架难以划定;我国台湾东部面向广阔的太平洋区域,但由于近海紧接深海盆地,也难以划出外大陆架界限。

    当前,中日东海划界争议受世人瞩目。日本欲以其自定的所谓“中间线”与中国平分东海;中国依据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坚持中国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线。从地形上看,东海存在着两个大陆架,即中国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大陆架;冲绳海槽将东海大陆架一分为二。东海大陆架与中国海岸的地质关系完全符合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理论。中国应该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积极争取我在东海外大陆架的权益。如果中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坡脚是位于冲绳海槽的西缘沿线的提法得到该委员会确认,那么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就迎刃而解。

    《公约》有关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及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边的外缘的划定,《公约》第76条第4款(a) 规定,以下述方式之一划定:从大陆坡脚起,向外延伸,各定点的沉积岩厚度至少为延伸距离的1%;从大陆坡脚起,向外延伸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公约第76 条第4款(b)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公约》还规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能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公约》第76条第8款规定,需要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这种界限的情报,并在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可以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

    国际上要求1999年5月6日之前批准《公约》的国家在2009年5月6日之前必须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近十多年以来,不少沿海国家对距离海岸线200-350海里的外大陆架区域积极地开展地质和地貌特征的调查均与此有关。可以预见,在今后几年中,将会有一批沿海国家向大陆架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书。

    http://www.eastsea.gov.cn/Module/show.aspx?id=3953

    另补充:大陆架和和专属经济区并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只是沿海国行使一定主权的区域而不是拥有完整的排他性主权的区域,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其他许多权利。

    相关常识

    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在国际法委员会你的的海洋法条款的基础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提出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大陆架一词是指:

    1) 邻接海岸但是在领海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 领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和底土。

    这表明,法律上的大陆架和地理上的大陆架显然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始于领海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是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对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为两种。一种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界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另一种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或者不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处外100海里。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该公约规定,沿海国如果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付实物或者费用,由各缔约国家公平分享。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这个概念起源自南美国家的200海里资源管理区,正式提出则在1972年6月阿尔及利亚等17个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温得举行的非洲国家海洋法会议上正式提出,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被接受。经过各国实践,专属经济区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

    和大陆架一样,专属经济区也并不是沿海国领土,而只是沿海国行使一定主权权利的区域,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有其他的权利。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为;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与飞跃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法有关用途。《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其他规定,只要不与本部分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关系: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和大陆架作为两个独立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再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解决该重叠,《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关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密切联系,但是两者又有很大不同:

    一,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专属经济区的存在并不是根据事实,它必须经过宣告。另外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最大宽度,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以拥有大陆架。

    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及于该区域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而沿海国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仍然有可能有大陆架。

      (三)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PS:只要把相关概念理顺了,对于东海问题的争论就可以在一个建立在可以达成共同认识的常识的基础上讨论,不然说什么都是南辕北辙、鸡同鸭讲。

    杂议: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诸岛问题的不可比性及八卦(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8681

    (中):别上了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的当(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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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东海与南海的地形看,不应该用一个原则嘛~

      【说明:这是借葡萄的地方扎堆侃山;木有针对的】

      点看全图

      点看全图

      南海的大陆架在哪里?没有嘛~ 所以,是不是占了就占了的“原则”?

      • 家园 这里你还是和大家一样混淆了主权和主权权力的概念

        中日东海问题是主权权利之争,也就是说中国的主张的权利的划界基础:主权是没有争议的。所争论的是主权权利所到达的具体位置。

        而南海和钓鱼岛争端是不折不扣的领土主权争端,而不是主权确定之后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争端。

        • 家园 嗯~ 是这样的。。

          俺指的还不是钓鱼岛等主权问题。。。在南海,也有主权确立的岛,与周围的国家也有主权权力的位置重叠的问题吧?

          否则,那些嚷嚷东海南海原则矛盾的同志们,在说的啥呢?

          。。。至于那些被别人占了的岛,还真是不太好办:到底打还是不打?

    • 家园 嗯,葡萄终于

      用非阴谋论,非忽悠的角度写了篇东西。上花。

    • 家园 问题是南海呀

      有些规则在东海用有利在南海反而有害呀。东盟各国现在就是联合起来才跟你玩,知道一对一干不过。

      前几天上班,一个马来西亚同事讲马来西亚居然也对钓鱼岛宣称过主权,狂晕。可能被新加坡填海闹得心理太难受了吧

      • 家园 所以。。

        在东海也不要谈啥子“国际公约”,俩家同意,签个字就完了~ 南海的事情另说。

        这就是TG风格~

      • 家园 杂议: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诸岛问题的不可比性及八卦(上)

        杂议: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及八卦

        东海问题现在的争论在河里争议很多,吵的厉害,相关观点我大致没怎么看,不过在群里聊天的时候有网友将此延伸到钓鱼岛问题和中国南海诸岛问题。虽然不想参与争吵,但是想了想还是觉得有必要把相关歧义解释清楚。于是就有了这个文字。

        首先,是说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这个不可比性就是主权问题。

        这里有我刚发的相关常识的帖子,文字长这里不一一列举了,连接与相关摘要在此: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8626

        大陆架和和专属经济区并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只是沿海国行使一定主权的区域而不是拥有完整的排他性主权的区域,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其他许多权利。

        在讨论东海问题是否涉及主权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概念主权与主权权利。

        主权是一国享有的排他的控制权利,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权利的范围依托的是一国领土。而主权权利,是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的主权由又一个又一个的主权权利构成的。而东海问题涉及的是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有关主权权利的争夺,而不是象钓鱼岛和中国南海权益争端所涉及的领土主权。实际上,不管你怎么看东海问题是否涉及主权。但是必须肯定的是:东海问题与钓鱼岛问题以及中国南海权益问题的根本差别就是,东海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而只是两国就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力的相关争议。(具体差别在下面会说明,这里先按下)而专属经济区相关主权权利是有限的。把这个弄糊涂了,无限把东海问题相关事件延伸到钓鱼岛归属和中国南海权益起码是犯了常识混淆的错误。用大白话说,东海问题争夺的是附属于领土主权的部分的主权权利,而钓鱼岛及南海诸岛争端争夺的是领土主权。

        接下来是东海问题的具体了,现在对东海问题争议乃至争吵争议最大的就是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

        这里先转摘一段文字: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19日在此间的吹风会上强调,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国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吸收日本企业投资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与中日两国就解决东海问题所提出的共同开发是两回事。

        http://money.163.com/08/0620/02/4ERM7B5L00251RJ2.html

        这是至今止最新的中国官方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春晓油气田和我们在其他专属经济区的的海上油气田开发一样都是在中国的法律之内的合作开发。不涉及主权权利归属问题。

        而关于东海问题争议发端:共同开发。我们必须认识这样一个问题。东海问题不同于钓鱼岛问题与中国南海诸岛问题在于是否涉及主权问题。在相对影响面小的同时,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待中日东海问题之争,在两国最终达成有关专属经济区划分协定之前两国各自主张就还只是各自主张而不能说谁就是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即使就联合国海洋公约本身,也有两种划分放大,而中国和日本恰好又分属两大划分方法的不同阵营。这就使两国的有关争议,更具复杂性。这个复杂性就需要从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两个重叠的不同概念说起了。

        (待续)

        (中):别上了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的当(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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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张空话(下)1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张空话(下)1.

          昨天和老师核实了自己的一个想法:就是本次东海协议没有解决中日之间在东海争端的任何实际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这里我先重复一开始的话,专属经济区是附属于领土主权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只有主权权利而不是主权甚至都不是领土主权的

          核心部分。而很多人一直以为的中国的主张大陆架划界而且,中日两国都签约并在本国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具载的是: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而《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更明确了大陆架划界的相关原则: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

          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这里我们先从条约分析海洋公约法中最大的一个妥协或者说缺陷:没有解决沿海争议国究竟按什么原则来解决划界争端。前面也说了,中国和日本分属专属经济区划界主张的两大阵营。中国主张是公平原则,而日本主张的是简单分界线原则。而且,在国际法有关划界争端中一直都有,单边界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同一边界)和双边界划分的争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不同边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从中日两国所各自主张的相关权益来看,其主张的基础都可以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找到法理基础。但是,对于中日两国解决争端最大的问题本身就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并没有给出解决中国和日本两国之间有关海洋划界争端的任何有效办法,而这里就要牵涉到中日两国划界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了,这里暂且按下。

          然后我们从缔约国角度分析(这里不仅要大骂美国流氓,美国是现在世界上唯一的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缔约而没有在国会通过后生效的国家。这就意味着,该公约没有因美国没有签字而缔约失败[毕竟这个是美国的孩子],而且因为该公约没有在美国国会批准生效也就意味着该公约相关责任与义务美国政府遵守与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其事)。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缔约国责任,尽管条约规定了相关的强制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事先声明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那条约的相关约束力就不能有效。比如: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里就免除了中国这样的责任与义务: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5592

          这里插一个话题是,中日两国本身都不想从国际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两国争端,相关的理由我写在了这里,大家看完之后继续展开: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9575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下)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1643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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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中);划界的事儿,别被法律问题忽悠了(中)

          前面的部分说了日本的主张,这里说的日本的主张是日本在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划分问题上,中日两国的主张分属两大阵营。现在河里争议的中心是,我们为什么接受了日本关于中间线的主张不仅在政策上是大大的倒退更出让了我们一直被教育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云云。

          那究竟如何,我们就看看我们政府对东海问题的表述好了:

          http://auto.chinanews.com.cn/gn/news/2008/06-19/1287239.shtml

          二、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注意: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那红字说的不是托词,是实质。

          这里其实已经涉及到了本次中日东海问题共同认识的核心部分了:中国和日本到底主张了什么。我们很清楚的知道,日本的中间线主张是关于专属经济区中间线的主张。而中国既然和日本就专属经济区划分属于不同阵营,在有关原则问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中国政府自然没有可能同意日本这个中间线主张。那么中日两国要达成的共同认识究竟是什么呢?那还是要从相关概念来说中国的主张了。

          上面说了,东海问题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概念实际是两个概念。但是,从操作细节上说,大陆架本身还有法律概念与自然地理概念的区分。这些概念,彼此重叠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弄明白这些,就弄明白中国的主张在哪里了。首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在于专属经济区与法律上大陆架在划分上是一致的。但是自然上的大陆架不可能总是200海里的距离,有的伸出有的则缩短。不过,总体来说在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拥有大陆架的国家对不拥有大陆架的国家有相关权益上的优先权。所以,在谈判专属经济区问题前中日首先在争论的冲绳海沟的自然地理上究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的海槽还是海底地褶。这里实际争论的是中日在东海是不是共大陆架问题。这共大陆架与否,直接关系到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划分。

          其实在这里中国和日本都在这个问题上耍了小心眼。

          (待续)

        • 家园 (中):别上了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的当(上)

          我这里先破题,也给自己的文字做段小广告:

          我自己的文字连接

          http://www.talkcc.org/thread/1668626

          摘引处连接

          http://www.eastsea.gov.cn/Module/show.aspx?id=3953

          中日东海划界争议既包括大陆架的划界,又包括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这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分别进行协商谈判。油气资源属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油气开发争议涉及的是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知道其在大陆架划分上的“地理不利”,因此往往只谈专属经济区而避谈大陆架问题。日本现在作法是把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搅混在一起。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性,但中日大陆架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混为一谈。根据东海的具体情况,划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条线对中方有利。

          其实我下面要展开的都是围绕这个中心而展开,具体怎么说的,请看下去。

          我在自己的小广告里相关的国际法常识里有这样的介绍: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关系: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和大陆架作为两个独立制度。由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再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解决该重叠,《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关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密切联系,但是两者又有很大不同:

          一,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专属经济区的存在并不是根据事实,它必须经过宣告。另外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最大宽度,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以拥有大陆架。

          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及于该区域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一)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和宣布,而是依据存在的事实。而在专属经济区的场合,除非国家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然是公海。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而沿海国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之外仍然有可能有大陆架。

            (三)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这里说白了,我所说的东海问题别上了日本日本中间线说法的当的道理就在这里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相互重叠的不同观点。

          下面我来说具体日本的说法忽悠在哪里,这还是要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说起了。

          就专属经济区划分,现在有两大派系观点,大体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代表的中间线划分说,与以美国、中国、法国为代表的公平说。(具体差别我就不说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不过很古怪的是美国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有152个国家签署并批准该公约。)很明显,中国和日本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观点是有明显分歧的,这里也就是中国一再声称的不承认日本中间线主张的由来,也是中国主张的法律依据。中国什么时候都不会在这一条上松动,那是中国的基本原则。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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