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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 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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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传谣”也会付出试法代价的。转个新闻帖子

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www.dzxw.net 达州新闻网 (2007-01-26 12:30)

“1·17”事件发生后,家住大竹县竹阳镇的曹某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22日下午4点,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曹某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曹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行政拘留7日,收缴电脑主机和拍摄照片的手机。鉴于曹某未满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曹某进行教育后,公安机关于当晚将曹某释放。

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谣言的曹某。曹某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很后悔。他说,我散布传播这些道听途说的谣言,实在是不该。通过公安机关的教育,我认识到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记者:22日下午,警察为什么要找你?

曹某:

我在QQ群里与其他人群聊的时候传播谣言。

记者:17日下午和晚上你在干什么?

曹某:

下午在网吧打游戏。“莱仕德”酒店燃火后,我到现场用手机拍了些照片。晚上10点多,我在一个QQ群里复制了“三个高官要杨代莉陪酒,随后在酒里下毒,将她轮奸”和“在杨代莉死亡之前,莱仕德酒店还有人遇害,这些都被当地政府包庇了。”这些谣言。然后,我把这些谣言和我在现场拍的照片发到了其他的QQ群里。

记者:你这些谣言是哪里来的?

曹某:

完全是道听途说的东西,我现在已经不相信了。

记者:在网上传播这些道听途说的东西之前,你自己没有想过要鉴别分析一下真假吗?

曹某:

当时没有考虑这方面的事情。因为好奇,想都没有想就转帖了出去。

记者:你清楚这样做的后果吗?

曹某:

当时没有想过,也没有学习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考虑到会带来严重后果。现在想起来实在是不应该轻易相信那些没有依据的事情,给自己的家乡大竹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记者:在公安局,民警对你的态度怎么样?

曹某:

对我很好。给我介绍了很多法律知识。我现在已经知道了,网络上的行为和现实中是一样的,都要遵守法律。

记者:对网友说几句话吧。

曹某:

大家不要像我前些天那样信谣传谣。不管是转帖,还是自己写帖子,都不要去传播那些道听途说和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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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达州新闻网:在网上造谣传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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