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 不打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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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是难以处理的。法不责众。
而且,真这么搞,亦容易被人利用公权处理某人。
媒体没说明白。
“散布”和“传播”若单独比较,法律上处理是不同的。
曹某是“散布并传播”。拘他的证据正是“虚构事实”的“散布谣言”。即“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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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红钻事件与言论自由补论。 18 不打不相识 字5435 2008-06-27 14:02:42
🙂红钻并不是适合发挥“言论自由”的例子 43 陈郢客 字6231 2008-06-28 01:06:55
🙂其实“传谣”也会付出试法代价的。转个新闻帖子 龙鳞甲 字3389 2008-06-28 06:16:45
🙂他是源头,是“造谣”,“虚构事实”,还没收了他拍照片的手机
🙂这个案子可能是有问题的 猪头笨笨 字466 2008-07-03 22:01:45
🙂原来法网是这么被触犯的 1 龙鳞甲 字1068 2008-06-28 07:19:20
🙂背景实例举得好。花 桥上 字0 2008-06-28 04:51:06
🙂非常赞同! 3 不打不相识 字1259 2008-06-28 03: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