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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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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近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起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看完报道让人感觉真的是荒唐透顶!

根据报道,今年1月,郑州籍男子胡某在上海上班,其妹到上海玩。回郑州时,其妹买了一张上海至巩义的无座火车票,票价为123元。据胡本人声称,后来他又替其妹买了一张有座票,把那张无座票以150元转让给陆某。1月26日中午,在上海一小区门口,正当胡某和陆某交易时,被民警查获。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给予胡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

胡某不服,于4月28日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中原区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索赔18万余元。

此案于7月1日开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判其败诉,并退赔胡某各项损失594.55元。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对此,我有些不解,胡某虽是郑州人,但案子发生在上海,按常理你就是要起诉,也应该在当地起诉呀?异地判决,能对异地的相关机构有约束力吗?这么做是否真的合理?我对相关法律并不精通,请精通的网友指点一下。

我们再来看看郑州区法院认定的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的“四处错误”吧。

这第一条,中原区法院认为主体不适合。上海铁路公安处不能证明查处胡某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

这就有点蛮不讲理了。铁路公安自然是管辖铁路沿线,就是在车站附近,其管辖范围距离车站主体建筑短的不过区区四、五十米,长的也不过数百米。现在的票贩子可精着呢,知道铁路公安要抓人必须要抓“现行”,必须要人证,物证齐全,所以直接在火车站附近寻找目标的票贩子身上根本就没有票,非得谈妥了,非得确定你不是警方的“钩子”,他才会带着你七拐八拐,远离火车站交易,中途还时常变换交通工具和交易地点,就算在交易地点,身上也不会带多余的票,以免万一翻船被一网打尽。倒卖车票整得和倒卖毒品差不离。因此你如果要抓票贩子,“越界”是肯定避免不了的。

如果按照中原区法院的意思,只要出了你铁路公安的管辖范围,你就无权查处我,那不是在纵容黄牛党?照此类推,地方公安也不能查处黄牛党,因为人家虽然在你的管辖地交易,但打击票贩子不是你的职责,所以你也别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如果这种理论成立,那就不要打击票贩子了!因为你根本没法操作。

如果这种理论成立,那么身着警服的人上、下班途中,或者业余时间在任何场合遇见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执法。如果要执法,首先你必须证明这事是发生在是的管辖范围之内,其次得证明是你的职责范围之内,你如果是户藉警,那么你在街上遇见斗殴的,偷钱包的也都不能制止,因为你的工作只是管户藉。第三,你还得是在上班时间,否则的话,按中原区法院的逻辑,你下班以后,也就没有执法权了。

这第二条,中原区法院认为铁路公安的证据不足。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当民警询问胡某时,他承认这张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让他退掉。上海铁路公安处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胡某倒卖火车票,属于事实不清。

看了这第二条,我终于明白什么叫胡搅蛮缠,什么叫瞪着眼睛说瞎话了。按照中原区法院的逻辑,公安执法时,嫌疑人怎么说,公安就得怎么信,是这样的吗?

在代售点买票,再因为各种“理由”要加价退票就不属于倒卖车票了吗?

什么叫倒卖车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加价5元以上的,就是倒卖车票,就属于铁路警方打击处理的对象。

票贩子的票是从哪儿来的?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票贩子结成团伙,集体半夜排队,从售票点批量买进的。铁路部门为什么规定一个人一次只能从一个窗口买五张票,要再多买的话必须得出示单位证明呢?就是为了抑制票贩子哄抢车票的行为。

抓获的票贩子哪个有那么老实?被抓获后什么都招供的?哪个被抓到了不是喊冤枉?哪个不是说自己买了票,但又临时改变计划,所以想退票的?这些话能信吗?

重证据,轻口供,好象是咱们法律的原则之一吧?即使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只要铁证如山,照样能定罪,我好象没说错吧?

总得用铁的事实说话吧?事实情况是,就连胡某也承认,他准备把原价为123元的票以150元转让陆某。中间这27元的差价铁证如山,难道这不是企图获利吗?胡某难道不识字?不认识车票上印的票价?不管胡某的借口如何,他加价27元已经是客观事实,中原区法院怎么对此视而不见呢?这难道还构不成倒票?国家有关规定只规定了5元的下限,可没规定倒票的张数,一千张,一万张也是倒票,你就是只倒一张,只要加价5元以上,那也一样是倒票呀。

如此清楚的事实,郑州中原区法院居然认定事实不清?真是人才难得呀!

第三,中原区法院说了,上海铁路公安处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胡某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这就有点莫名其妙了。郑州中原区法院你到底是认为胡某属于倒票呢?还是认为胡某不属于倒票?如果你觉得胡某不属于倒票,就应当理直气壮地说,上海铁路公安处,你们搞错了!

可惜,法院没敢这么说,而是扭扭捏捏地说什么即使,但,应该之类的话。可见,该法院对胡某的行为还是底气不足。不过,你说上海铁路公安适用法律错误?请教错用了哪条法律?人家只是认定他倒票,又没说他杀人、放火、抢银行,只是依照有关规定对他的倒票行为进行处理。

你说胡某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那是当然,胡某的行为当然特别轻微,但是再轻微也得处罚呀,尤其是在春运期间,所以不予处罚是说不过去的。正因为情节轻微,所以才行政拘留5天,要搁在我们这里,春运时抓到票贩子一律挽留十五天,上海铁路公安处这已经是从轻处理了。而且警方只收缴了退票款98元,并没有另处罚金,这还不算从轻处罚?

都知道任何一条法律,讲到处罚时都有一个范围。哪个单位执法都有个尺度问题,就事论事,上海铁路警方难道不是在规定的范围内取了下限吗?这居然也被郑州中原区法院认定为警方的“错误”?

第四,中原区法院认定:如果胡某属于倒卖车票,火车票应被收缴,并将变卖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而上海铁路公安处只收缴退票款98元。

这就是典型的外行了。上海铁路警方自然是将那张车票收缴了,这是确定无疑的。为这一张车票开个拍卖会?亏中原区法院想得出! 变卖?那是纪律所不允许的。按规定,只能将收缴来的车票到售票窗口退票处理。上海铁路警方做得没有错。

众所周知,售票窗口退票是要收百分之二十的手续费的。甭管这项规定合理不合理,事实上,人家警方是按规定这么做了。原价123元的票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手续费后,退票款是98元,这也没有错。至于上缴国库,除非你中原区法院有证据证明,这98元的退票款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让私人侵吞了,否则的话,你所指出的警方“第四条错误”就根本不成立。

综上所述,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荒唐的。即使我们再退一万步,就算是上海铁路警方的处理稍重了,就算是收缴的火车票后续处理上存在可以商榷之处,但这也不能改变胡某以票谋利的事实呀,那是另外的问题,不能因此就认定胡某就不是贩票行为,不能就因此判定警方“败诉”吧?

这还只是一审判决,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那今后可就是一个极坏的榜样,广大黄牛党将欢呼雀跃,衷心感谢郑州中原区法院了,没准还会送面锦旗什么的以示感激。那铁路警方就真的没法再打击票贩子了。到那时候,广大旅客就别光抱怨铁路警方不作为。人家还敢作为吗?还让人家怎么作为呀?

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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